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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透“依附性”竞争,才懂不过都是“伪竞争”

 z55j03b55 2024-04-26 发布于江西
竞争,是资源有限性的必然产物。但是,资源的有限性定义,仍然基于系统结构,对于价值和意义的核心建构。
也就是说,哪种资源是有限的,取决于这种资源在系统结构中,被赋予了多大程度的价值和意义建构。
任一资源,一旦被建构为高等级的价值和意义标的,那么,这一资源,就必然呈现出“有限性”特征。此一逻辑建构成立的根本,在于被建构的高等级的价值和意义标的,往往与支撑系统结构运行的关键要素相关。
系统结构的关键要素一般包括,结构逻辑、路径特征、成员区分机制,以及各种进入核心资源的准入机制等。
简言之,一种是制度秩序决定的路径分配,一种是非制度秩序养成的信息分隔。前者形成了“依附性”机制的主体,后者成为了对“依附性”机制的隔离。
也是这两套分配路径,从根本上构成了“依附性”竞争的底层逻辑。

01
“依附性”竞争,必然是核心竞争。
这是由系统框架必然的价值和意义建构决定的。
任何系统框架的成立,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价值和意义建构之上。没有价值和意义建构,框架也就陷入到了无意义和无价值之中。
如果系统框架没有了意义,那么,其就不构成所谓的运行逻辑。
因此,凡是有意义的系统框架,都必然地有相应的价值和意义建构,来完成其运行逻辑。
而价值和意义建构成立,那么,其系统框架中成员的生存状态,就不得不被纳入到这种建构中。这其中,就形成了“依附者”和“越轨者”。
因此,系统的区分机制,其源头就藏在价值和意义建构的逻辑中。
依附者,即合于系统框架的意义和价值建构,因此,成为其成果的分享者。
越轨者,即偏离系统框架的意义和价值建构,因此,不断陷入到结构性抛弃的范畴。
基于此,系统框架的竞争,实质上,就成为了对“依附性”的竞争。而“依附性”的生成,从来都是建立在对最高价值和最高意义的控制之上。
或者说,依附性,仍然是有结构化特征的。价值的成立,基于意义的建构。意义的成立,基于价值的成立。结构越往下,意义与价值的分离度越大,即价值是趋减的,意义却是趋增的。
因此,核心竞争,其实是价值的竞争,而非意义。

02
对于非制度秩序语境下的个体而言,“依附性”竞争往往演变为“伪竞争”。
正是因为在结构上,价值是趋减的,意义是偏好趋增的,因此,越在结构下方的个体,越容易接受到的是意义建构。
所谓意义建构,往往是一种对行动的引导性编码系统,比如,这样做有意义,那样做就没有意义。
因此,意义建构,实际上更像是一种个体的日常思维模式。当这种思维模式,被个体内化,那么,也就是某种意义建构完成了。同时,这种思维模式,就构成了个体的一种行为秩序。
而所谓的价值建构,则是一种对资源的定义编码系统,比如,土地的价值,因为呈现和被利用的形式不同,便拥有了完全不同的价值评价标准。
同时,价值评价高的形式,往往就进入到了核心资源的评估范畴,必然成为“依附性”建构的重点标的。而核心资源具有着极大的能量,因此,必须要用制度性秩序来规范约束。
基于此,那么,对于在非制度性秩序语境中的个体而言,其处境往往就是:强大的意义建构,却遭遇了最薄弱的价值。
于是,在非制度性秩序语境中的个体,总是在最琐碎化,却被表征为“有意义”的日常中,以超强的坚韧,试图竞争价值。
我们可以把这种竞争,成为伪竞争。而“伪”的成立,一方面是基于秩序语境的区分,一方面是基于秩序语境的区分而达成了信息隔离。

03
因此,对于竞争而言,其本身就是一种建构。是建构,就不过是一种人为逻辑而已。
从表面看,这是一种趋向公平的世间法则,但因其成立的前提,是系统框架逻辑的成立,那么,其中的竞争,就必然是框架逻辑范畴内的竞争。
又因价值和意义建构所形成的区分化的系统分配模式,那么,在不同区分机制中的竞争,都是有其相匹配的竞争逻辑的。我们把这种竞争逻辑,分为制度性秩序中的竞争逻辑迎和非制度性秩序的竞争逻辑。
此两者最大区分就在于,前者是主导价值建构而生成的完整信息,后者是被意义建构而进入信息的碎片化。
所谓的虚无主义,也不过是价值建构的崩毁,或者,价值建构的信息被透明化,所导致的与既定意义建构的剧烈冲突,于是,一切无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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