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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公款设立“小金库”,是否构成贪污罪?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4-04-25 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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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我:套取公款设立“小金库”,是否构成贪污罪?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2013年至2015年,新任公司董事长的杨某,与公司高管谢某等六人共谋,利用七人担任公司管理人员,具有公司运营决策权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构业务,签订虚构合同的方式,套取公司资金2080万元,全部进入私自设立的“小金库”。

“小金库”资金由单位会计保管,并对支出和收入单独记账,资金的使用按程序报杨某审批。

经杨某等七人决定,除用于公司聘请专家咨询等业务支出,以及单位旅游、宴请等支出外,还以发放奖金、绩效工资等名义,发放给杨某等七人共计350万元。

案发后,检察院指控杨某等七人贪污公款2080万元,法院判决杨某等七人贪污数额350万元。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以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的“小金库”,体现单位意志,属单位控制的账外资金。杨某等人套取单位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贪污单位公款,应在“小金库”资金的使用上,进一步分析认定杨某等人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

认定本案贪污犯罪数额的关键,是杨某等人对套取的全部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确实用于单位开支,资金去向难以查清的,不宜直接计入贪污犯罪数额。

至于杨某等人领取的所谓“奖金”,既不能在单位公账上体现,也不在“小金库”账目中体现,逃避监管、脱离国家审计,且“奖金”发放的对象,仅限于杨某等七人,单位其他员工并不知晓,不具有公开性。故该350万元应认定为杨某等人的贪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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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本人不接受电话或微信语音咨询。若要咨询,请加我微信,待通过后在微信中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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