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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厘清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开具发票的有关问题

 湖经松哥 2024-05-02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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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互相开发票吗?

答: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互相开具发票。

首先,分公司和子公司不同,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

分公司为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应当正常申报纳税并向对方开具发票,开票基础是基于实际发生的业务。

但是,要注意以下2点:

1.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业务必须真实,否则,互相开具发票就属于虚开。

由于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强关联关系,税务机关会关注业务真实性背后的合理性,比如价格的约定、双方利润空间的设定等。

2. 分公司和总公司双方开具发票,一定要具备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业务的真实和合理,准备必要的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据。

问题二 分公司抬头的费用发票,可以由总公司税前扣除吗?

答:

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若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公司开头的发票可以由总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三 分公司与总公司同属一地(同一个税务局),发生购买服务后,合同由分公司与对方单位签订,由分公司付款,若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抬头)为总公司,由总公司抵扣增值税,对于分公司、总公司是否有税务风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

(1)若经税务部门批准,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以汇总后统一纳税,进项税金可以由总公司抵扣;

(2)若属于分公司与总公司独立核算并且分别纳税(即均属于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则不允许由总公司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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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分公司采购,总公司统一付款,分公司可以抵扣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吗?

答: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分公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五 分公司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由总公司抵扣吗?

答:由于分公司和总公司属于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同时,二者的纳税人识别号也不一样,因此分公司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由总公司抵扣,分公司、总公司应该各自抵扣各自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六 总公司签订合同,由分公司提供业务服务和开具发票,发包方取得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答:若公司属于建筑行业,可以抵扣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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