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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特点及重点港口

 毋忘在莒 2024-05-10 发布于北京

一、 偷渡人员登轮渠道
偷渡人员通常结队或单独行动,利用船舶在港或锚地期间的防范漏洞,登轮藏匿,以达到偷渡目的。有些甚至是通过中介、港口人员、乃至船员帮助下实施。偷渡人员登轮主要渠道有:

1.利用船舶管理疏漏,从舷梯、岸梯等常规通道登轮,或从舷侧绳梯、系泊缆绳、锚链管、舵柱间、码头岸吊等非常规通道攀爬登轮。
2.混杂在装卸、理货、修理、带缆等上船工作人员中,登轮并躲藏。
3.藏匿于集装箱(空箱、开门箱、半开门箱)或者所装的重大件货物内,随货物一起上船。
二,偷渡多发国家、港口
1,一般情况下,偷渡者主要因迫于生计、战乱等经济和政治原因,从经济落后或战乱国家(地区)前往较发达国家(地区); 近年,主要集中于经济较为落后的非洲、拉丁美洲,以及南亚部分国家和地区,向欧洲、北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偷渡。
2,因为各国对待难民政策差异,在难民收容国之间的难民偷渡也时有发生,主要集中于从地中海周边的南欧国家向周边其他欧洲国家偷渡。
三,防偷渡重点港口
1,根据收集的信息,对近5年来发生过偷渡事件的港口进行了统计,并列出《偷渡港口列表》(见附件)。被列入《偷渡港口列表》的港口将作为集团“防偷渡重点港口”。

2,《偷渡港口列表》中的港口名单、收集到的偷渡事件案例已被经录入到集团航标平台,后续港口名单变更、新增案例及风险预警等信息将及时更新、补充。航标平台将识别进入“防偷渡重点港口”及周边水域的船舶,向这些船舶和岸基相关管理人员发送提醒信息。
四,船舶防偷渡主要措施
一),抵港前

1,船舶应了解当地治安、港口保安措施具体安排等保安信息情况,对当地的偷渡风险进行分析、识别。
2,船舶应对船员进行防偷渡培训、教育,根据当地偷渡风险情况,确定防范重点,布置、落实防偷渡措施。
3,各船员应提前检查各自责任区域,锁闭非作业舱室或场所,无法上锁的,要将关闭状态进行标识。
二),在港期间船舶应认真落实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值班安排。加强梯口值班、甲板巡逻等安保措施;严格执行梯口24小时值班制度,梯口值班人员不可随意离开岗位,必须离开时,应安排人员替代。必要时,雇佣港口保安,共同做好值班管控。
2,登轮监控。值班人员应对外来登轮人员执行身份识别、登记、随身物品检查及临时“登轮证”发放等来访登记制度;对登轮作业的装卸工人和带缆、修理等人员,做好上下人员核对工作;拒绝小商小贩、身份不明等无关人员登船。
3,通道控制。关闭无人值守的登轮通道;盖妥锚链孔盖板;及时收起不在使用的岸梯、绳梯、引水梯等,在港停工期间,或长时间无人员上下时,绞起舷梯;安排人员看护加油、加水、退污油水管路和通道等。
4,全船监控。对船舶四周保持保安监视,观察是否有可疑小船接近;夜间或能见度较低时,要加强舷边照明。

5,限制区域。甲板上的物料间、控制室,绑扎器材箱等半封闭、易藏匿空间、场所应有效封闭并标识,比如,将门上锁,并用铁丝绑扎、点焊、活动螺栓等手段加固,贴封条标识等;锁闭进入生活区所有通道,保留一个通道出入。
6,货物检查。要对装船的货物及装货舱室进行检查。集装箱、重大件、拖轮、车辆等可藏人货物装船后要进行重点检查,确认相关铅封、封条、封盖等是否完好无损,有无人员破坏和进入的任何迹象,必要时进入内部检查;每一个货舱装卸完毕后,应进行防偷渡检查,并封闭最后作业区间。
7, 重点港口。挂靠“防偷渡重点港口”的船舶,至少应采取相当于保安等级2的防偷渡相关措施。
三),开航前检查
开航前检查是防偷渡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阻止偷渡事件发生的最后手段。
1,相关船员是各自责任区的第一责任人,对检查结果负责,检查完毕后,在检查单上签字确认,留存备查。
2,船舶开航前6小时内,应组织各部门及船员参照《离港前检查表》确定的船舶场所,按规定的流程,开展防偷渡检查;做到场所不留死角,流程不存漏洞。
3,在本港停留期间有人员出入、开放或者曾经开启的场所,特别是未装满、未卸空的货舱,应作为重点检查区域。
4,当船舶停泊在“防偷渡重点港口”时,在常规开航前检查的基础上,船舶领导还应组织人员,在开航前2小时内重复检查确认。船舶开航后,应及时将本港防偷渡检查情况报公司岸基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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