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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强县某加油站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加油站商会 2024-05-10 发布于福建

2024年4月15日,武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武强县一加油站柜台内存放有内容含有“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的免费洗车卡,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合同的权利。经查,该加油站免费洗车卡标注内容如下:1本卡仅限轿车、suv车辆使用;2本卡仅限燃油车使用;3凭本卡可洗车身一次,两张卡可同时洗车身、内饰一次;4本卡遗失不补,请妥善保管;5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合同的权利,没有违法所得。案件办理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4月15日武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监督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及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内容含有“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的免费洗车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免费洗车卡用语内容违法的事实;2、2024年4月17日对该加油站经理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免费洗车卡用语内容违法和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3、该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投资人、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身份。

2024年4月19日,武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武市监罚【2024】7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向武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当事人使用的免费洗车卡用语内容违法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款“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内容违法的免费洗车卡,并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 800 元上缴国库。

【来源:武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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