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权为乙办了私事,但乙一直也未感谢甲。数月后甲退休,乙此时送甲不菲财物,甲认为自己已退休,遂收下。问甲是否构成受贿罪? 浅析 受贿罪的结构模型是“权钱交易”,类似于商品买卖,只不过这里的“商品”是权力。 判断受贿罪的难点是何谓“交易”,权力和贿赂形成对价关系就构成交易,也就是双方都“值了”。 因此,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并不只是办事,或者只是收钱,而是交易。生活中,有的人不懂法,错误地麻醉自己,误以为先办事,后找机会收钱就不构成受贿罪。这是很深的误解,先收钱还是后收钱都不重要,关键是看有无“交易”,这就好比买东西,有人喜欢先付款,有人喜欢货到付款,两种情形对本质而言并无影响。 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双方要形成约定,对于受贿方而言,约定的内容可以是许诺,而不必一定要为行贿方谋取到实在利益。 结合本案来看,如果甲在职时,双方并未实际形成上述约定,亦言之,并无交易行为,那么甲退休后收钱,并不构成受贿罪。但是,这样的情况很少见,一般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 综上,如果甲在职时已与乙达成了约定,那么不论甲在何时收受,都构成受贿罪。当然,如果双方真的没有达成过或心照不宣形成过约定,那么甲退休后拿了乙的东西,不构成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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