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这一章改得也挺多。 第180条规定了信义义务,即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要求董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冲突,不得通过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外的说法一般是duty of care或者duty of loyalty。这些在我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得很细,但在普通公司里面规定得就比较简略,在司法实践当中这条适用得也不多。有公司董事侵害公司利益的案由,但这类案子不多的原因就在于它比较宽泛,这次下了很大功夫希望把其落实。过去在英美的公司实践当中,很难以勤勉义务追究董事的责任,因为有董事的商业判断原则。但是以忠实义务追究责任的案例非常多,尤其是对董事的自我交易、利益冲突等等进行追责。此外,还需注意,刑法上有一个背信罪的概念,最早出自于德国刑法,我国刑法中称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利用上市公司受托财产罪。背信其实指的就是背弃信义义务,主要是指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一般不算,但严重的也构成犯罪。此外,本条还有一个非常重大的变化,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控人虽然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也要遵守前款规定。之前上市公司里面是这么要求的,现在把一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包括进来,对董事责任的义务责任边界大幅提高了。第182条规定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交易需要向董事会报告和回避等等,也是一项很重要的规定。原来其实也规定了窃取商业机会,但是这次更细,同时关注到,原来是未经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同意不能进行上述行为,这次是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因此董事会也有决定权,包括下面条款中规定的同业竞争,即竞业禁止等。过去这类事项只有股东会才能豁免,现在董事会也可以,这就意味着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放松,虽然可能不是有意的,但实际上赋予了董事会这个权利。第189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将子公司也纳入进来。第191条是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即董事执行职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等等。通常认为,董事信义义务是对公司的义务,特定情况下可能对股东有义务,比如公司破产等等,这种情况下董事对债权人可能也有信义义务,但一般认为这就是全部了,若公司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并因董事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相关方应当请求公司赔偿,公司赔偿之后可以向董事追偿,相当于董事的责任是一个职业责任,而不是信义义务。现在的规定把这个责任义务提到了信义义务的高度,这也是当时讨论的时候争议非常大的内容。此外,这里规定的关于股东和实控人指示的内容都是原来证券法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