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关于郑州中院将案涉土地上的无证建筑物随土地使用权一并拍卖是否合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本案中,案涉两不动产权证书属于房地一体权证,均载明案涉土地和有证建筑的位置、面积,郑州中院查封案涉土地及所有地上建筑物时,在无证建筑物的卷闸门、窗户上张贴封条,在无证建筑物的大门、墙上和挂有某药业公司的牌子旁等显著位置张贴了公告,郑州中院的查封合法有效。郑州中院在拍卖案涉土地使用权时将地上包括案涉无证建筑物在内的所有建筑物一并进行处置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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