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文书制作指南及范例参考 前言 一、文书适用范围 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或案情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等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记录集体讨论过程和意见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出席人员是指参与案件集体讨论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包括机关正职副职或其他参与分管的,最好不少于2人,或者按照本部门规定参加人数;列席人员是指列席会议的有关办案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案件审核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 2.集体讨论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如实、简明记录参加讨论的全体人员的身份、职务和主要意见, 重点包括对案件事实认定、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的意见。 3.出席人员应当在讨论记录上签名。 三、注意事项 1.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集体讨论,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关于集体讨论人员身份是行政机关负责人还是执法机构负责人的问题,应按照管辖法院的审判观点进行判断。 2.集体讨论如果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进行,一定要交代清楚,讨论结果为拟告知的处罚金额,不是最终处罚结果,如果当事人来申请听证,则必须进行第二次集体讨论。 3.建议对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4.集体讨论案件的范围。《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包括,(一)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二)案情复杂或与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有重大违法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四)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如对集体讨论案件范围本部门有更详细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关于重大违法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基于本地区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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