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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工作群中的信息能不能作为证据

 龙泉问源 2024-05-12 发布于四川

事情是这样,某甲进入某单位工作三个月了,慢慢进入了工作状态,公司除日常的工作会议外,领导也会私下用微信给大家沟通工作。某天,HR婉转地告诉他,让他自己提出辞职,原因很简单就是领导加了他三次微信,他都没有同意加,领导无法与他沟通工作,影响了工作进度。于是领导授意HR,既然无法与他沟通工作,就让他走人。他明白HR这样做,根据劳动法,自己提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他一气之下,申请了劳动仲裁。

从这个事件来看,人们当然会有各种观点:以此作为辞职的原因,这是违法的;他自认倒楣,一走了之;找领导据理力争,详细解释;等等。

我个人以为领导比较偏执,这样处理事情不妥当,HR沟通和处理问题过于简单;但我们自己身处职场,什么样的领导都会碰到的,要在公司工作,自己也看重工作,还是要适应企业的工作文化。作为职场的个人为了减少自己工作沟通的麻烦,要学会运用企业的工作沟通工具,养成工作沟通习惯。另外作为职场人员也还是需要多和各行业内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多听听朋友建议。

领导以他不愿意加自己的微信号作为辞职理由,做法本身考虑不太妥当,如果是企业以此劝员工自己提出辞职,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适的,况且绝大多数员工如果遇到这种事情也认为自己没有不对的地方,自己也不会主动提出辞职。我们可以仔细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的理由有详细的条例。企业的HR采用此方式让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更为不当。

作为企业的HR部门可以多走一步,给公司建立一个微信工作群,作为工作的沟通方式之一,而不是让领导自己私下去一个个加员工微信,一是这样给领导增加工作麻烦,二是沟通工作也花时间,三是领导和员工的私下沟通,无形中也会增加员工的工作压力。从此事件上,员工是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加领导微信,这是个人的权利。

HR部门在企业中要组织领导和员工进行劳动法方面的知识培训,尤其是对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培训。同时要建立多种工作沟通渠道,方便工作。员工自己为了方便工作,在企业内可以给自己建立一个工作微信号,进行工作沟通交流,这是没有问题的,工作沟通内容是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

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 证  据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所以我们的电子邮件和微信、QQ都是可以为证据的。

企业通过微信群、QQ群进行工作沟通,其沟通的工作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我们在微信工作群里,沟通工作时,语言应当谨慎,注意措词。作为企业领导更应当注意在工作群里沟通工作时,要遵守企业规定,只谈工作,及时在工作群中进行工作传达和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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