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如何认定高价卖房型受贿?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4-05-12 发布于湖南

有人问我:如何认定高价卖房型受贿?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03年10月至2006年6月,刘某利用其担任某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职务的便利,为张某经营的公司在拨付技改资金、协调银行贷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现金1万元。

2012年9月,刘某因孩子上学欲在外地购房,遂出售其某小区房产,经咨询得知该小区同户型房产近期以295万元成交出售,故以300万元出售其房产,并告知张某,后张某以300万元购买该房产,经鉴定该房产价值204万元,其间差额96万元。

此外,2003年10月至2020年9月,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孟某等6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120万元。

法院判决认定,刘某收受上述121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售房实际价格与鉴定价格的差额96万元,不构成受贿罪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对高价卖房型受贿,应当根据全案证据综合判定:一是审查国家工作人员确定房产价格的依据是否合理;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足以让对方支付房产评估价格与交易价格差额的对价,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房产期间对他人有无制约关系;三是审查房产评估报告是否具备客观真实性。

本案中,第一,刘某经咨询获知,同小区2012年出售相同户型的成交价为295万元,其以300万元对外出售,并非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第二,2006年刘某已经离开张某企业所在辖区,对张某无制约关系,期间未再提供过帮助,六年之后刘某因子女上学用钱而出售房产并非假借出售房产受贿;且刘某的帮助均是协调关系,不足以让张某向其行贿近100万元,何况张某当时已经向其行贿了1万元。

第三,尽管评估机构认定涉案房产价值为204万元,但评估机构的评估依据是“房产吧”网站2012年该小区3套房产的挂牌价,并未对挂牌房产真实性、是否成交及成交价进行核实,评估所依据的参考案例缺乏客观性,评估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系假借出售房产获取贿赂,故该96万元不是受贿。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