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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伙购房,还是行贿受贿?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4-05-13 发布于湖南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是合伙购房,还是行贿受贿?

2017年,刘某利用其担任某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邱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范某在国有资产处置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8年10月,刘某与范某协商共同购买某房产,刘某负责协调购买房产,范某负责全部出资,二人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刘某享有该房产所有权的50%,价值为600余万元。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刘某构成受贿罪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判断是民事合伙购房还是受贿,主要看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实质性出资,以及是否对出资行为承担风险。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出资,或者出资额与所得产权价值相差较大,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另一方谋取利益的,明显区别于正常的民事合伙购房,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本案中,刘某未出资,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范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后以书面协议方式获取该房产一半产权,其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故刘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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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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