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程序中刑事风险种类与刑事立法不足 虚假破产罪 妨害清算罪 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逃税罪 虚开发票类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对 “刑民交叉”案件复杂严重程度的适应性不强 对企业在刑事处罚下经营状况的艰难性关注度不够 对破产程序中相关犯罪行为处罚的有力性不足 二、合规制度建设对于化解企业破产程序中刑事风险的必要性 (一)法经济学视域下破产企业刑事合规构建的效益 企业破产中的犯罪成本较低,刑事风险偏高 根据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所付出对价的性质,可以将犯罪成本分为直接成本、机会成本、惩罚成本、间接成本、后续成本等成本类型。各类成本相互累计,就构成了实施犯罪的总成本,对潜在犯罪分子最终是否决定作出犯罪行为产生影响。在破产期间,相对于正常运营的企业,破产企业内部很可能存在管理混乱、财务繁杂等诸多问题,不法分子可以用更小的直接成本来实施犯罪行为;相较于类似经济犯罪,部分破产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较轻,这又客观降低了实施犯罪行为的惩罚成本。因此,破产企业实施犯罪行为的总成本将低于正常企业的犯罪总成本。这刺激着潜在犯罪分子倾向于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实施犯罪,刑事风险也随之升高。 以合规制度调控犯罪成本,抑制犯罪动机 刑事合规是企业制定、贯彻和执行能够有效预防与发现内部犯罪的,由企业政策、行为规范和执行程序所构成的内部机制,是受到刑法激励的系统性行为。[6]通过建立刑事合规,可以显著增加企业破产中的犯罪成本,对潜在犯罪分子形成震慑,预防和有效化解刑事风险。第一,建立合规体系能够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让破产企业“严防死守”违法犯罪,犯罪所需的直接成本则显著增加;第二,合规体系能够让潜在犯罪分子对实施犯罪的机会成本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倾向于放弃作案而从事其他合法活动;第三,破产企业建立起完善的合规计划,或签署以合规来换取暂缓起诉、免予起诉激励的合规承诺书后,企业的犯罪收益不再具有未采取合规措施情况下的吸引力,也进一步抑制了犯罪动机。 (二)合规制度构建对企业破产程序中刑事风险的预防性 帮助企业树立合规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合规制度对于企业正常经营的保障作用自不待言。早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反垄断大潮中,美国政府在反垄断领域的重拳出击加上美国政府监管部门对合规的重视,促使了很多企业开始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以此来迅速纠正违规行为。[7]就破产企业而言,企业内部管理不善、财务管理混乱、内控制度缺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对企业造成内生性损伤,让本就经营不善的企业雪上加霜。而通过建立合规体系,能够有效防范上述情形的发生,为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稳定地完成清算、重整或和解等多个工作任务,建构起坚实的风险屏障。 提高企业刑事风险免疫力,避免“破窗效应” “破窗效应”在西方国家的犯罪治理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8]“破窗效应”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这同样可以运用于破产企业之中:“破产”相对于“正常运营”而言,意味着企业状态恶化。在恶化状态下,企业遭受犯罪的可能性也会伴随恶化程度而增大,这不仅意味着企业经营状况更趋向于不良状态,而且企业如果被一次较为恶劣的犯罪行为“击中”,走向灭亡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由此可见,不论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还是挽救企业的目的,相对于正常企业,破产企业更需要受到保护。如果能够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引入有效、完善的合规制度,那么就可能让企业避免在破产期间因被定罪判刑或者受到监管处罚而付出沉重代价,更能够通过有效的合规制度,让存有不法动机的潜在犯罪分子放弃犯罪,使“破窗效应”无法在破产程序中生根发芽。 (三)刑事合规构建对破产企业的稳定功能 维持企业经营状态,为清算、重整提供更优条件 仅仅将合规制度的作用定位于防范风险,将其视为“防火墙”“安全网”的观点是片面的,引入合规制度也将对企业经营起到正面导向作用。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如果企业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合规体系,一方面会增强投资人、债权人以及交易合作方的信心,促成投资、达成交易,减少对企业影响剧烈的撤资、股权大量抛售、交易合同解约等情形出现,为后续完成清算、良性重整、充分和解等乐观结局提供条件;同时,完善的合规体系能够保障企业即使处于破产阶段,相关生产经营工作也能有条不紊地展开,减轻企业破产给债权人利益、员工就业、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的不利影响。 降低刑事处罚的负面影响,减轻系统性震荡 在破产程序中,企业往往处于脆弱状态,难以承担处分之重,同时大型企业的破产倒闭,将给社会带来动荡因素。例如二十一世纪初美国爆发的安然事件和安达信事件,两家企业被美国联邦司法部提起了刑事诉讼,这导致了两家企业最终相继破产,无数员工失业下岗,也导致当地整体经济状况产生较大程度的波动。[9]安然与安达信事件的警示是,如果企业不能够建立起有效的合规体系,就难以对企业犯罪行为产生免疫、预防作用。如果企业遭受刑事处罚,其损失必然不是孤立、片面的,而是让企业整体及其上下游合作方都蒙受较大的损失。例如与企业犯罪无关的员工、股东、投资者、代理商、经销商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企业的商誉被否定等,这将导致企业站在危机边缘,错失商业机遇。[10]对于破产企业来说,此类情形是企业和债权人都不愿见到的。通过合规制度的构建,破产企业可以因得到检察机关的考察及认可而减轻、免予处罚,自身在商誉、经营状况等方面受到的损失也会减小,从而起到“缓震”作用。企业即使身处破产阶段,相关股权、债权也能够有时间充分厘清,员工有序裁员、缓冲再就业,避免给社会带来冲击性的震荡。 三、企业破产程序中刑事合规制度构建路径 清算治理 律师介入 合规监管 重整阶段适用合规制度的必要性 合规监督的外部主体思考 结 语 参考文献 志,2021,42(01):51-65. [2] 付中华.虚假破产罪的补辑路径——以“虚假破产行为”认定为中心[J].中国政法大学学,2020(04):81-93+207-208. [3] 徐澍.企业破产与刑事追缴退赔交叉问题研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8(03):43-50. [4] 龙天鸣,吴杰.论破产程序中刑事追赃优先的非必然性——以A公司破产重整案为视角[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9(04):103-115. [5] 周楷人.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常见刑事犯罪罪名及实务建议[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7卷 总第55卷)——律师法学研究文集.,2021:147-152. [6] 王良顺.刑事合规需要澄清的基础问题[J].政法论丛,2022(06):38-48. [7] 万方.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发展及启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02):47-67. [8] 伍德志.论破窗效应及其在犯罪治理中的应用[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9(02):124-136. [9] 陈瑞华.安然和安达信事件[J].中国律师,2020(04):87-89. [10] 陈瑞华.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J].比较法研究,2019(03):61-77. [11] 陈瑞华.企业合规视野下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J].比较法研究,2020(01):1-18. [12] 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动向和挑战[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37(06):29-41. [13] 陈卫东.刑事合规的程序法建构[J].中国法律评论,2022(06):19-34. [14] 李奋飞.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立法争议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2023,41(01):45-58. [15] 李勇.涉罪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研究——以A公司串通投标案为例[J].政法论坛,2022,40(01):132-146. [16] 高景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立法完善与监督评估实践创新[J].政法论坛,2023,41(01):11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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