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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总则改动大!学会这20个字,轻松掌握精髓!

 治墨之剑 2024-05-14 发布于广西

新《条例》总则部分新增、修改较多。对总则部分的学习和理解,因为原则较多、理论较强、案例较少等缘由,相比分则的案例式学习,总则部分学习难度会更大。

学习期间,感受最深的一点,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

何为“坚持问题导向”,就是学习带着问题去学、带着困惑去看、带着解答去悟,或许会有截然不同的感受。

提出一系列问题:怎样学好用好总则?怎样能够快速理解和掌握总则修改内容?怎样和别人讲述总则修改的主旨大意?如何在最短时间内,一次性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总则新增、修改的重点内容?

我理解,可以用20个字进行理解和概括。这20个字可能难以全部包含,但是绝大部分重点内容都可以涵盖。了解、记住、掌握这20个字,你就学懂、理解了分则主旨要义。

一  丰富思想

毫无疑问,这是重中之重。此次《条例》,总则部分的一大特点就是与时俱进,用最新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丰富纪律条文,进一步丰富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主要见之于第1章标题将“指导思想、原则”改为“总体要求”,第1条增写“理论”二字,第2条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第3条总体要求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

大家可别小瞧这短短几行字或几句话,也别觉得见怪不怪。当你了解来龙去脉、前世今生,才会知道得来多么不易。比如,自我革命,大家可以对比历史学习,才知道多么难能可贵!可歌可泣!一句话概括,结合十八大以来党的生动实践和艰苦奋斗,更能学出真滋味。

二  从严要求

从严要求,一严到底,永不停歇,永远吹冲锋号,永远在路上...想必我们对这些词句和要求都耳熟能详。其实,背后体现和释放的信号始终如一,用重锤敲一下响鼓始终嘹亮,“严的基调”一直都在

主要见之于第2条改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第4条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第10条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备注:也就是重用),第11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14条增写“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当然,我们学习总则,视野不能仅局限在总则上,分则也有大量体现,大量新增或修改的的违纪行为,其实也是从严要求的具体体现。

三  纪法衔接

如果说,2015年《条例》是第一次出现纪法衔接条款规定的话,那么新《条例》就进一步对纪法衔接条款予以细化完善,进一步凸显了纪律的特色。

主要见之于第30条第2款、第3款。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规定,2003年《条例》规定有不同之处,需要结合违纪行为时间进行精准处理。

四  纪法贯通

新《条例》对比《刑法》某些条文,学习起来会有似曾相识之感。这次修改的一个特点,参考和借鉴刑事中较为成熟的法律规则,以解决执纪审查难题,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

主要见之于《条例》第4条新增“执纪执法贯通”,第17条第5项增写“主动退赔违纪所得”,第28条新增“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11条、第35条细化对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规定,第26条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第42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第43条规定对主动上交的经济损失赔偿可以接收处理等。

《条例》的科学性、精准性进一步提高,条文不再局限于党纪,和《监察法实施条例》《政务处分法》等衔接匹配。

五  四种形态

从2015年第一次提出“四种形态”概念,到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四种形态”进行规定,理论和实践对四种形态的理解和运用也在不断深化。

新《条例》对“四种形态”进一步修改完善,坚持严管厚爱,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积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主要见之于第5条增写“深化”2字,新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将“违法立案审查”改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第19条增写对“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以及对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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