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山东,一老人骑自行车时意外摔倒,一位路人...

 xmcn 2024-05-14 发布于福建
山东,一老人骑自行车时意外摔倒,一位路人上前查看但没敢扶,一位出租车司机看不下去,帮忙叫了救护车,可老人最终还是因耽误了救治时间而死亡。老人家属得知后报了警,警方调查发现老人是自己摔伤的。可老人家属却认为,如果路人和司机能及时出手,老人就不会死,既然警方不管,他们就将路人和司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据了解,这位大爷姓于,已经60多岁了,但身体骨还算硬朗,每天都会骑着自行车在小区附近转悠。

可是事发当天,于大爷骑着自行车外出时,突然车头一阵摇晃,然后直直地摔倒在地,还伴随着抽搐。

一女子小余发现后立即走了过去准备扶,但又立即收住了双手,她在纠结要不要扶,如果扶了会不会被于大爷讹钱?

正在小余纠结之时,一辆出租车停在了街对面,司机小张很快走了过来,不过他也没有扶起于大爷,而是直接打了120,叫了救护车。

在等待救护车到来时,周围已经围了不少人,但没有一个敢上前扶的。直到救护车到来,医护人员将于大爷送去医院抢救,大家才一一散去。

可是由于耽误的时间太长,于大爷在被送到医院抢救时失去了生命体征。之后,医院通知了于大爷的家属,并告知了死因是突发性脑干出血。

于大爷的家属自然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在得知于大爷是在街上摔倒后,就怀疑于大爷是被撞倒在地的。

于大爷的家属当即报了警,后警方通过沿街监控,发现于大爷是自己摔倒的,并没有交通事故发生。同时警方传唤了小余和小张,将当时的情况了解了一番。

本来监控都还原了当时的情况,家属们也知道于大爷是自己摔倒的,可这些家属却突然把矛头转向了小余和小张,认为二人看到于大爷摔倒,并未及时救助,这才让于大爷错过了救治时间。

警方虽然做了调解,但于大爷的家属却认准了小余和小张有责任,于是将二人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小余和小张承担没有及时救助于大爷的责任。

法院怎么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一、小余和小张是否有救助于大爷的义务。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那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有哪些呢?

其中包含了:警察、消防员救人救火;医生救人;公交车司机救助乘客;夫妻、父子之间互救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具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在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或阻止他人救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小余与于大爷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法定救助义务。而小张虽然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但于大爷没有乘坐小张的出租车,所以小张自然没有救助于大爷的法定义务。

二、小余和小张是否要承担未救助于大爷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小余和小张存在过错,且这个过错是导致于大爷死亡的原因,那么小余和小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根据沿路监控显示,于大爷是自己骑车摔倒在地,小余和小张虽有围观,但并没有伤害或刺激于大爷。

再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显示,于大爷死于突发脑溢血,这属于自身发病引发。

当然,就算小余和小张出于好心对于大爷进行了施救,但没有救回来也怪不到小余和小张头上。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于大爷的死与小余和小张无关,二人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认为,小张在于大爷摔倒昏迷后,及时呼叫救护车,虽然未能救回于大爷,但其行为仍符合助人为乐的精神,应当予以赞扬。

于大爷的家属明知于大爷的死与小张和小余无关,却仍要求小张和小余赔偿,这种谁死谁有理的不良风气应当予以制止。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于大爷家属的全部诉请。

有网友说:“果然是老人不能扶,即便老人能想得开,但他的家人不一定想得开,所以遇到老人摔倒,坚决不能扶。”

还有网友表示:“正是因为有这种无理取闹的人,所以才让愿意助人为乐的人越来越少。”

对此,您怎么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