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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高盛博雅 2024-05-15 发布于北京

01、案例简介

在司法程序中,张某某已正式向法院递交了诉讼申请,他强烈要求孙某某与赵某某共同偿还一笔15000元的借款及其利息。

经过法院详细的审理和调查,发现被告孙某某与赵某某为合法夫妻关系。在2019年3月10日这一天,孙某某向张某某借得了15,000元,并为此出具了一份明确的借条,借条上详细规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以及可能的违约后果。值得注意的是,赵某某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进行了签字确认。就在同一天,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了这笔借款的交付。然而,借款的还款期限已过,直至张某某提起诉讼之日,孙某某和赵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02、法院裁判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7月22日正式发布了编号为(2021)鲁1312民初3283号的民事判决。该判决明确了两项主要内容:

首先,孙某某和赵某某必须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全额偿还张某某所借的15000元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利息的计算基准为15000元,从2019年3月10日开始,直到2020年4月9日为止,利率参照了2020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其次,孙某某和赵某某同样需要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张某某支付1500元的违约金。

除了上述两项判决内容外,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此判决公布后,双方均未提出任何上诉,意味着该判决已经正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03、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在双方达成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协商规定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根据违约的具体程度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样,他们也可以选择一种方式来计算由于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金额。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违约金。反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显著高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接收到申请后,也会审慎地根据实际情况来适度减少违约金金额。

当合同中有关于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条款时,违约方在支付了约定的违约金后,仍然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继续履行其债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应严格遵守双方约定的利息支付期限。然而,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导致无法直接判断支付时间,那么我们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条款,如本法第五百一十条,来明确支付期限。

如果借款期限不满一年,为了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借款人在偿还本金时,应一并将该期间的利息支付完毕。这种安排有助于减少双方因多次支付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和复杂性。

然而,对于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情况,我们需要更为细致地处理利息支付问题。通常,每满一年时,借款人应支付相应年份的利息。这样既能保证借款人按期支付利息,又能为出借人提供稳定的收益来源。当借款期限的最后一年剩余时间不满一年时,借款人仍需在偿还本金时一并将剩余利息支付完毕。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在夫妻关系中,当涉及到债务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区分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哪些则仅由一方负责。首先,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债务文件上共同签名,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对债务进行了明确的追认,这样的债务就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同样,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借贷,但所借款项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需要,这样的债务也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借贷,且这笔债务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需要,那么它通常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那就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明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了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在借贷关系中,若借贷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利息的支付,出借人单方面提出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时,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这一主张。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若双方在利息支付上存在模糊或不明确的约定,出借人同样无法仅凭个人主张获得利息支付的支持。

然而,在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的其他借贷关系中,当借贷双方对利息的约定存在不明确的情况时,出借人提出利息支付的主张时,人民法院将采取更为审慎和细致的处理方式。法院会综合考虑民间借贷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当地或当事人之间普遍采用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利息的支付问题。

第二十九条 在借贷协议中,若借贷双方已就逾期利率达成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双方应遵守这一约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约定的逾期利率上限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借贷双方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利息的约定,避免过高的利率给借款人带来过大的经济压力。

当借贷双方未就逾期利率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具体来说,若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而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这是因为,虽然双方未明确约定利率,但借款人的逾期还款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若借贷双方仅约定了借期内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也将予以支持。这是因为,在借期内利率已经明确的情况下,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在涉及法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积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是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除非有特定的法律规定允许例外。在法庭审理案件并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那么,根据举证责任的原则,这些当事人将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04、律师观点

在借条上,赵某某以“担保人”的身份进行了签字,这一举动表明赵某某对于孙某某的借款事实有着清晰的了解,并且自愿接受该笔债务所带来的约束。这一行为并未侵犯赵某某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反而凸显了赵某某对于该借款的担保意图,进一步说明了他们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产生及后续责任均有着深入的思考和共识。债权人张某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孙某某与赵某某对于这笔债务的形成及其所承载的义务,均有着共同且明确的意愿。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若以共同的意愿表示共同债务,或者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而负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这笔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孙某某与赵某某均应承担起偿还此笔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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