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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电信诈骗171万,将民警告上法庭:民警未尽到完全充分劝阻义务

 非著名问天 2024-05-16 发布于上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

(2018)沪01行终1202号

上诉人张三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行初4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原审法院经审查,张三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公安分局)不履行及时充分告知及保护张三财产安全法定义务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及赔偿财产损失1,712,689元。

张三诉称,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张三因遭受电信诈骗损失1,712,689元。上海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检测到犯罪分子与张三联系,指派下属张江派出所民警上门劝阻,进行反诈骗宣传。民警未按照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的指示尽到完全充分的告知、劝阻和宣传义务,导致张三未意识到与其联系的系犯罪分子,从而遭受高额的财产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公安机关的告知行为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现张三要求确认浦东公安分局不履行充分告知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张三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张三的起诉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诉人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故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 林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侯晓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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