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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索赔人的“购物视频”是证据吗?依据来了!

 moyurw 2024-05-17 发布于甘肃

一、案例展示:

 依法履职申请书

    本人为了生活需要,在某市某区出差的时候,在某某超市购买了多少瓶XX品牌的饮料3瓶,消费了18元,拿回到宾馆喝了两瓶,当准备喝第三瓶的时候,感觉肚子有点不舒服,就去诊所买了点药,医生询问我是不是喝到了不干净的东西,我回到宾馆后查看了所有购买的3瓶饮料,发现均以过期,超市卖个我的3瓶超过保质期的饮料,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料,对我造成了损害。

   请贵局依法处理,要求超市一赔三,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并赔偿本人的损失,医疗费200元,住宿费200元,误工费300元。本人信息无需保密,并联系超市三方处理,如协商不成转成举报。

    此致:XXX市场监管局

附:1.购物小票

      2.支付记录

      3.商品照片

      4.购物视频

                                          申请人:张某某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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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很多人执法人员不知道如何处理,市监与法公众号已经在之前的发文中提出了处理意见,在此不累赘,下面这篇文章已经讲的很清楚。

    具体请看:应对'打假人携购物视频投诉'的方法,三年无败诉

三、本人重点讲述索赔人提供的视频线索,如何处理

   (一)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说是证据线索,没有经过法定处理,不能成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三)视听资料;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处罚法已经很明确,所以市监执法人员要对投诉举报人偷拍的视频进行查证,查证后属实了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特别注意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视频证据,还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也是这样的,执法人员要牢记上面的规定,不要一收到视频就要立案处罚,单靠一个视频处罚发商家,那是不符合规定的。

    (二)经过法定程序处理的视频证据是一个孤立的证据,也只是案件证据之一,执法人员需要深入调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定案处罚。

       市监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的“购物视频”后如何处理?

     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这一规定,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商品照片,应该提供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而且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也就是投诉举报人,要在提供的购物小票、过期食品照片等上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才可能成为合法的证据(案件的证据之一)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也就是说,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物视频”材料,一般说要求提原始载体,也就是“拍摄设备”,可以给职业投诉举报人发送《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要求职业投诉举报人(拍摄人)携带“拍摄设备”到办案机构,接受询问,协助办案机构办案人员提取证据材料,并签字盖章,才可能成为合法的证据(案件证据之一)

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

     根据第六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相关,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及其属性信息;

    这条明确了电子数据包括音视频材料,所以职业投诉举报人,偷拍的购物视频,也可以成为立案处罚商家的证据之一,但是需要完成法定的程序。

     根据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的方式,而且必须是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才能开展此项工作。

     提取电子数据时,执法人员还应当制作笔录。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和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也就是投诉举报人需要在现场笔录和证据提取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上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首先,职业索赔人提供的所谓“购物视频”要成为办案证据,拍摄人需要携带拍摄设备到办案机构做询问,叙述整个购买过程,并笔录以及相关证据提取单上签字。

    其次,复制偷拍的购物视频的,需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职业投诉举报人需要携带 拍摄购物视频的原始载体(手机)到办案机构,协助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如何复制试听证据,证据提供人(职业投诉举报人)还要在证据提取单签字,这样所提供的购物视频、购物小票、所购的商品图片才可能成为法定的证据!

   最后,为什么上面一直强调“可能”两个字?因为,视频的完整性需要验证,是否存在视频剪切、商品掉包后拍摄、以及“提前栽赃”等情况,这些都要认真调查以后,根据所获取的证据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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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监执法人员秉公执法,根据证据说话:

     1.如果现场查获过期食品而且跟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是同一批次的,依法立案查处,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之一。

      2.如果现场没有查获相同批次的过期食品,穷尽办法调查(包括进货和销售记录、询问当事人等),而且商家不承认销售过,那么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视频等材料是一个孤立的证据,还不足以以孤立的证据去处罚商家。

     综上,市监与法认为,可要求诉求人携带此次隐秘拍摄的设备到办案机构,协助办案人员提取此次购物视频的复制件并签字确认,偷拍的视频才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总结:多学习和理解法律知识,依法办案,走完程序,才能更好的做好监管工作。

上诉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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