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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起诉要求退钱的原告就是接收货币一方吗?

 事理通达 2024-05-17 发布于河北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2日,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与被告工厂签订一份《板材销售合同》,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向被告某工厂支付货款 540000元,某工厂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建筑劳务公司交付板材。原告向其住所地Y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

审理结果

Y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该规定中的“争议标的”系当事人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而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因被告某工厂未依约及时交付货物,特起诉要求返还货款,该诉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应是被告应当按约及时交付货物,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其它标的”,履行义务一方即被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官说法

争议标的不等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纠纷中,诉讼请求是基于合同关系主张对方承担的合同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争议标的系当事人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是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或给付行为。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最为典型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是借款合同。如果贷款方起诉借款方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则为借款方负有的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贷款方;如果在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方违约未交付借款,借款方起诉要求贷款方发放借款的,争议标的就是贷款方负有的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义务,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方。

诉讼请求中出现了给付货币内容,并不能当然认定原告即接收货币的一方。买卖合同中,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负有先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后交付货物,买方未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卖方为接收货币一方。

本案中,买卖合同约定卖方收到货款后立即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后,卖方未按照合同交付货物,现买方起诉要求卖方退还货款,诉讼请求为给付货币,但争议标的是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也就是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该义务不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不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应当依据“其它标的,履行义务一方即被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由被告某工厂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标题:《【以案释法】起诉要求退钱的原告就是接收货币一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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