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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思雨如织 2024-05-18 发布于河北

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某些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可能会基于双方系朋友关系等原因,不会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只是基于口头约定就完成借款事宜。当双方因借款成诉时,借贷合意的判断就成了重点和难点。

1.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就民间借贷案件而言,原告需要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贷的合意,也需要证明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原告如果只有转账凭证,当然可以证明交付的事实,但能否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

一般情况下,通过转账方式交付款项,可能是基于借款、买卖等多种原因。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款项,并不能证明交付款项的原因。但是,基于民间借贷的复杂性及特殊性,针对只有转账凭证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2.民间借贷的专门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转账凭证不仅可以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还能初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转账凭证后,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既证明了借贷合意的存在,也证明了款项的实际交付。被告如果没有进行抗辩,法院应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如果提出了抗辩,则根据被告的证据进一步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被告提供的证据,如能证明其主张的抗辩事实,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将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需要进一步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原告如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法院不应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其抗辩的事实,法院应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3.被告抗辩的证明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认为被告对其抗辩提交的证据,属于反证而非本证。被告提供的证据,只需要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是对本证及反证的规定。

简单来说,本证指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反证是另一方为否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本证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反证则只需要动摇法院的内心确信,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善意的风险警示⚠️

1.口头承诺有风险。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当因还款成诉时,原告方有举证的义务。法庭上,往往不会出现“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情况,更多是被告方的缺席或者否认,原告举证不能的风险。故,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2.现金交付有风险。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时,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向被告交付了款项。通俗的说,就是要证明原告已经把借款拿给了被告。如果仅仅只有借条等基本证据,难以证明借款已经交付。故,应当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付。

3.民间借贷需谨慎。笔者在执业过程中,见证了不少“借钱时,出借人是大爷。要求还钱时,借款人是大爷”的悲剧。有些情同手足的朋友,最终因借款而形同陌路。笔者本人,也遇到了不少拒绝还款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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