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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琮|为被告人辩护,和争取旁听权,是一回事

 知易行难nev5ph 2024-05-19 发布于河南

几天前,周泽律师得知顾永忠和朱明勇两位律师,在广东顺德共同为一个跨省抓人的“远洋捕捞”案件辩护。同在广东的周律师,决定去旁听。

一早,周泽律师一行人,进入到有六七十个旁听席位的大法庭就坐,准备旁听。但不久,法院工作人员要求他们离开,说让到外面办理旁听证。周律师们服从要求到了外面,又被要求:旁听人员需要提前一天预约,你们请回吧。

真让人火大。周律师当场质疑凭什么?顺德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法庭要优先保证被告人亲属的旁听权利。而现实是:当时只有几名貌似被告人亲属的人员,在等候进入法庭,几十人的大法庭,根本坐不满。

争论中,恰逢顾永忠律师出来上厕所,周泽律师向其求助,希望顾律师向法庭内的审判人员反映旁听权问题。然而顾律师表示:他是受委托来为被告人辩护的,而周律师们是来旁听的,这是两回事,你们自己解决吧。

虽然事情的发展是,周律师们争取到了旁听权,问题得到了解决。然而顾永忠律师的一番话,颇值得玩味,值得法律人深思:

为被告人辩护,和争取旁听权,是两回事吗?

其实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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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旁听权来源于司法公正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允许旁听为准则。我国规定旁听权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其主要内容:第一,规定了中国公民(包括记者)、外国公民,除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外,都有旁听权;第二,人民法院有权发放旁听证;第三,旁听人员要接受安检。

公开审判的庭审,却限制旁听,司法可能也不会公正。逻辑是:允许自由旁听,既是法律的要求,经济上又成本最低—法院不需要多做甚什么,安检后让人自由旁听即可。如果某法院苦心积虑限制旁听,或是要求提前预约,或者宁愿空着也要限制人数,那么所有人都可以合理怀疑:它在憋坏,公正性难以保证。

公开庭审,你怕什么旁听呢?

面对可能不公正的法庭,辩护律师不争取象征公开庭审的旁听权,辩护效果如何,可想而知。这样的辩护失职,不应该发生在顾永忠老师这样身处律协高位的人身上。

旁听权的第二个来源,是政治监督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这些可以统称为政治监督权。政治监督权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这当然包括针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法院最重要的活动就是庭审,公民进入法庭旁听,是对法院行使政治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

笔者作为青海海西州“垂帘听审”事件的辩护律师之一,几天前亲眼目睹了该法院的违法,现在想来,依然历历在目,触目惊心。该事件虽事发突然,颇戏剧化,但它也意味着,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乃至犯罪,并非远在天边,而是近在眼前。宪法规定公民政治监督的权利,现实中很有被激活的必要,针对法院而言,当然就是旁听权。违法限制旁听权,避免公民的政治监督,是某些法院可能不公的另一个原因。

突然很想一声叹息,这些在高铁上一蹴而就的文字,并非多高深的法理,让普通人云里雾里不明所以。这些是常识,是不必非得中国政法大学的顾老师讲授,是普通人用膝盖也能想明白的1+1=2。辩护律师争取旁听权,争取真正的公开庭审,分明是一回事,我硬说是两回事,你能奈我何?

一名只想进去旁听的闲人律师,冒着被带走的风险,在法庭外高声抗议,要求旁听的权利;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说不关我事,上完厕所系上腰带,三步并作两步,走了。这一幕,也许是法治进程中的注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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