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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高速公路“免费”不“免责”

 以法为剑 2024-05-20 发布于云南
法定节假日高速公路不收通行费,免费通行高速发生事故,高速公路经营者能否免责?
【背景事件提示】2024年5月1日2时10分左右,发生于梅大高速大埔往福建方向K11+900m(梅州市大埔县茶阳镇茶阳路段出口方向2公里左右)附近高速公路路面塌陷灾害,受灾路面塌方长约17.9米,面积约184.3平方米,并导致车辆陷落和人员伤亡。 (来源于网络已公开新闻,详细情况可搜索网络)

本次事故可谓是极大的悲剧,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应该是相关责任主体积极对受害者及其家庭进行赔偿。
本文从法律角度,作一点法律上的探讨:(本文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
高速公路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经营者未尽到养护义务导致路面损坏、通行者抛撒遗落物、山体滑坡等导致通行者遭受事故或损失,这些事故或损失引发出一系列法律问题。从司法实践看,目前对这类案件有的主张侵权责任,有的主张服务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不能在一起诉讼中同时适用,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侵权赔偿请求权,应当权衡彼此的利弊,按照请求权人有利于自己利益的选择为之,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二、关于侵权赔偿方式: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统称为侵权之诉。
1、对于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对允许在高速公路管理路段行驶的车辆履行安全保障与管理的义务。
具有安全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的,依法须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之诉则可以列有过错责任的所有主体为赔偿责任方。
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道路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同时,任何高速道路的建设都需要满足各类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需要确保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在选择侵权之诉的情况下,造成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主体均有可能对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3、侵权之诉的证明责任要求需要举证损害事实存在,对方过错,过错与侵权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
因道路塌方的原因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出现坍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选择合同违约之诉
1、高速公路经营者与通行者间的法律关系:
合同具有相对性,如果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只能起诉合同相对方。起诉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应承担基于合同产生的合同义务并负赔偿责任。

双方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且权利义务互相对应,对此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者和通行者之间能够成立合同法律关系。
2、关于合同成立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要约,通过行为达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一种方式。
推定形式的实质就是当事人以其行为作出承诺,使合同成立。在审判实践中,通行者进入高速公路,虽没有与经营者产生协商和意思表示的过程,但双方的关系仍属合同关系。只要上了高速,通行者就与经营管理者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
3、高速公路经营者与通行者间责任的确定和划分
首先,合同之诉,具有无因性,不考虑过错对于赔偿的折抵。
其次,法定节假日高速公路不收通行费,也不能视为高速公路可以免责,应当视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仍然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
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是一项制度性安排,“不收费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成立”。免收通行费,只是免除了对通行者收费的对价,并没有免除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所提供保障安全、通畅道路的义务。

结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为有利的法律依据,使受侵害的权利获得最大的维护。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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