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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理性判断“碰瓷执法”还是“临时行政强制措施不当”?

 以法为剑 2024-05-20 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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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掐头去尾的“云南运管人员疑似碰瓷执法”视频流传在网络上,发布者将其定性为“交通执法人员碰瓷式执法”,引发全网热议。真相陷入“罗生门”,但任何不符合常识、常理的结果都是可疑的。
【背景事件简介】5月11日,网上流传一段执法视频在网上曝光。视频中,交通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突然跳起来撞在车辆引擎盖上,并顺势躺在引擎盖上发出叫声。后据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后介绍,当事人张某(女)驾驶小客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需对该车辆予以暂扣处理。张某拒绝签字,态度恶劣。为阻止违法车辆逃离,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了不当的处理方式。张某涉嫌非法营运已被立案调查,涉事执法人员已被停职处理。 (消息来源于网络上已经公开的新闻)
该事件因具有很强的冲突性和争议性,引发不同群体的焦虑或关注。网络上某些自媒体在真相尚不明了的情况下,带节奏的偏颇地进行解释,以此质疑执法公正,加剧了舆论场的割裂与对立。

回归到法律层面,本文从法律角度,具体何谓“碰瓷执法”?作一点法律上的探讨:(本文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碰瓷”的法律定性
1、碰瓷原意指旧时一些混混无赖之辈手拿易碎的瓷器故意撞人,瓷器应声落地而碎,以此敲诈行人。“碰瓷”原来并非法律术语,是群众对这一类社会丑恶现象约定俗成的用语,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2020年9月22日,为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碰瓷”的概念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关联到诈骗、敲诈等违法行为。
2、在《指导意见》中对“碰瓷”进行了定义:所谓“碰瓷”,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3、《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三类:
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第三类行为上兼具有“碰瓷”的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的特征,但又以具体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可能涉及抢劫、抢夺、盗窃、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等其他犯罪。

二、“碰瓷执法”是个伪命题
1、“碰瓷”行为准确认定的两个特征:首先是行为特征,“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其次是结果特征:须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视频为了引导“碰瓷式执法”这一概念,在执法人员扑上视频车引擎盖后戛然而止,随即引导“碰瓷式执法”,绝大多数人的关注点已经完全被引导了。的确存在故意制造假象的行为特征,但目的是为什么呢?没有了结果!具体是敲诈勒索?还是要给车主进行处罚定罪?还是仅仅让其接受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后果才是对某一违法行为定性的关键,断章取义就进行定性确实片面了。理性思维要求“让子弹飞一会儿”,等待有更多的证据信息,再慎重判断。
2、网上某些法律人士认为“碰瓷式执法或涉嫌诬告陷害?”的说法属于一种误导性信息。
误导性信息是内容虽然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信息。误导性信息虽具备一定的现实基础,但采用的表达方式或内容能够造成受众对于信息的理解,与全部事实真相之间存在一定偏差。
诬告陷害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其中定性的关键是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在视频内容尚不清晰的情况下,该专业人士如何判断涉嫌诬告陷害的行为。法律思维的首要准则,对于客观事实的判断,须不带有任何主观立场,避免先入为主的认知偏差。在任何事件真相还未出现之前,不应带有任何个人感情和主观偏向。
三、情况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强制措施
据后续报道,执法人员的目的是为阻止违法车辆逃离,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了不当的处理方式。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具有预防性和制止性,而且还具有临时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该事件中,从现场视频来看,阻止违法车辆逃离,执法人员属于执行“强制措施”,但意图使用“碰瓷”式的方式,确实不当。对于具有“碰瓷”特征的行为,应根据结果定性,普通人才存在诬告陷害,而为执行职务行为的公职人员设立的是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专门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的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则涉嫌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涉案执法人员因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自己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也应当按照履职行为中的渎职行为进行停职调查,而非以诬告陷害定性。
结语:法律思维注重严密的逻辑和密不可疏的证据链,人要学会用理性思维判断网络信息。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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