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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流程

 神州国土 2024-05-21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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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前置性民事执行制度,目的在于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权益。因其在客观上有利于执行案件办理,所以便利执行成为财产保全的重要附加功能,同时,在维护法院司法权威等方面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北京地区的代理经验,将实践中财产保全常见问题整体如下,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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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一般指在诉讼尚未提出之前或者在诉讼中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明确时提起的,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二、何种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类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对“财产给付类案件”的通俗理解为:要求支付钱款或其他财物的案件。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阶段?

(一)诉讼前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在实务中,如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通常需要在向法院申请立案时,连同起诉状及起诉证据,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及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函、担保书等全部保险材料。在北京部分法院,如果未能在立案时一并提交前述保函、担保书及全部保险材料的,则需待案件由立案庭转至审判庭,分配具体承办法官后,再行办理保全事宜。那么此种情况下,实际上转化为诉中保全。要求更为严格的法院,还要求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等“情况紧急”进行举证,才可办理诉前保全。

(二)诉讼中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实务中,以当事人申请法院采取诉中保全为多数。

(三)裁判文书生效后至执行前

作为民事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进入执行程序前,可能因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者其他原因,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在该种紧急情况发生时,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四、申请财产保全所需哪些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二)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线索

财产线索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1. 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2. 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3. 动产,如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等;

4. 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 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 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7. 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在实务中,需注意财产线索需要具体且明确,如提供银行账户的,需要提供开户行、账号;提供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需要提供相关权利证书的编号;提供股权的,需要提供注册资本及对应比例。如财产线索较多的,建议制作财产线索清单,后附载有相关财产线索的证据材料,以供查验。

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但截至目前,并非北京地区的全部法院均支持在保全阶段进行网络查控。

(三)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目前北京地区法院,大多能够接受保险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函、担保书等全部保险材料,即保险公司担保的方式进行。但需注意,提供担保的数额原则上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同时,在办理保全时,以及保全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申请人是否应当继续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担保财产的种类。

五、财产保全的措施及期限?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不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实务中,由于案件审理时间较长,部分案件还涉及不同审级,因此需要留意,在到期前与法官沟通申请延续的工作,并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手续。

六、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的承担问题会写在裁判文书中,一般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七、哪些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八、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保全财产?

(一)被保全人申请变更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进而影响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合作。该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此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在实务中,最终能否变更还需以法院裁量为准。

(二)申请人申请变更

如果发生因被告增加或首次保全未能足额保全而又发生新财产线索等情况时,需要对被保全人及/或财产线索进行变更的,申请人可提交书面申请或与法官沟通。但在实务中,此种情况可能面临需要重新出具保险材料,即导致保险费用成本增加;以及需待变更后的保全程序完成后才能安排开庭,即导致时间成本增加的可能性。

九、哪些情形下会解除保全?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5.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6.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续保;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十、财产保全错误有什么后果?

错误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外,被申请人若认为财产保全错误,可申请复议一次。

结语

实务中,如需办理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的,原告/申请人为防止被告/被保全人提前获知涉诉情况而转移财产,则一般会选择在财产保全办理完毕后,再由法院向被告/被保全人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但是,由于财产保全需要法院内部各不同部门,如审判庭、执行庭,甚至立案庭之间进行流转,同时还需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外部第三方的通力合作,所以常常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全部保全工作。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选择保全与否实际上是在保障执行和尽快开启审判流程之间做出抉择与平衡。


章来源:云行科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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