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据科学工作坊 摘要:证据法是规范事实认定之法,其核心功能指向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我国2010年以来的证据制度立法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主体,与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要求之间存在功能悖反;以防范冤错案为主要目标建构起来的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亦难以满足事实认定准确性的需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应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强化证据资格的设定,即以相关性为基础,确立直接服务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以合法性为保障,完善体现正当程序要求的规则。事实认定准确性的实现需要依托于动态的证据审查机制,未来应以证据制度与刑事程序一体推进为视角,确立证据资格审查与证明力评估相分离的证据审查机制,落实证据资格先行审查原则及证明力自由评价原则,为实现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提供良好的保障。 关键词:证据制度;事实认定;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据审查机制 全文载于《当代法学》2019年第6期 作者简介 杨波,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研究。 引言 运用证据以明事实,证据法的逻辑起点在于事实认定,其内在功能指向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惟其如此,才能为法官的判决提供事实基础,裁判才能具备基本的正当性。如何实现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英美证据法选择以如何采证为核心,以相关性规则为基础,以证人资格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鉴真规则等为主要内容,形成了纷繁复杂却指向明确的证据规则体系,解决哪些证据可以被采纳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哪些证据应当被排除于庭审之外,不能进入事实裁判者的视野等问题,最终“实现查明真相与公正判决之宗旨”。大陆法系国家则直接以如何查证为核心,以法定的证据调查方法为基础,以庞杂的法庭证据调查规则为核心,以严格证明为要求,最终实现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目标。虽然,由于诉讼制度及庭审结构的差异,两大法系运用证据以明事实的路径选择有较大差别,但殊途同归,最终都指向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美国的罗纳德·J·艾伦教授主张证据法具有普适性的特点:证据法实际上就是法律认识论,解决的是事实认定这一前提性问题,事实先于权利义务而存在,没有准确的事实认定,权利和义务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对事实准确性的追求是证据法必须予以安排的政策问题之一。这在任何国家的证据法规定中都是一样的。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教授也认为,证据及证据规则之功能应指向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何种资料,可为证据,如何收集及如何利用,此与认定之事实是否真实,及适用之法律是否正确,极其重要。为使依证据认定之事实真实,适用之法律正确,不能无一定之法则,以资准绳。称此法则,为证据法则。”从证据资格的确定到证据的取得、运用过程都与准确认定事实密切相关。“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是理性证据法的核心功能。 一、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之理论证成 二、“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之立法检视 三、“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之规则建构 四、“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之实现路径 结语 人划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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