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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税收债权的抵销问题

 魏春田 2024-05-23 发布于陕西

在税收征收管理的实践中,纳税人的退税和欠税是可以相互抵消的,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9条,该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显而易见,在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中,纳税人的欠税与退税相互抵消的最终决定权,在税务机关手里。

但欠税一旦作为公债权进入企业的破产程序了,能否用退税抵交欠税,那就要看破产法是怎么规定的了。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在最高院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中,也对该观点进行了反复的明确,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负债能否抵销,由破产管理人作出决定。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欠税与退税的相互抵销,必须由税务机关向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破产管理人收到税务机关提出的主张债务抵消的通知后,没有异议的,抵销自破产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生效;管理人有异议的,应当由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

企业在破产进行的过程中,抵销的是债权与债务,因此只要是税收债权与税收债务都应可以抵销,这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同时,我认为,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收费也应包含在内,因为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抵消权的行使不受《企业破产法》上债权清偿顺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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