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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违约金、罚款等,应当开具发票、不得开具发票的情形?

 刘刘4615 2024-05-23 发布于辽宁

税海涛声 2024-05-23 00:03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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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违约金、罚款等,应当开具发票、不得开具发票的情形

有网友询问:甲企业向A公司销售货物一批,并开具税价合计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实际交货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为此,需向A公司支付延迟交货的罚款(违约金)2万元。
那么,对于该项2万元的罚款支出,甲企业应取得什么税务凭证。是由甲企业就此支出对A公司开具2万元的红字发票?还是由A公司向甲企业开具发票,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如何选择?

【税海涛声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该《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可见,在发生销售货物等应税销售行为后,纳税人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之外再从购买方收到的违约金、赔偿金或所谓“罚款”等费用,均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价外费用,也即构成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方(纳税人)对于收取的销售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开具发票时,价外费用选择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相同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反之,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逾期交货违约金、“罚款”等款项,因并非基于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而由购买方收取的款项、反而却是购买方从销售方收取的款项,自然就不属于增值税的销售额(价款或价外费用),取得方在收取此类款项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只可以开具收据等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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