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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原告的遗嘱落款是2009年,用的却是2012年的纸!法院这样判......

 神州国土 2024-05-25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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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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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中,当一方拿出被继承人的遗嘱时,另一方往往会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遗嘱是假的、伪造的,被继承人不具备遗嘱能力,遗嘱不符合法律上的形式要件等。

此时,往往需要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那么,法庭会把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谁呢?是持有遗嘱的一方呢?还是对遗嘱有异议的一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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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北京顺义的黄大爷与张大妈育有一女两子:女儿黄大姐(化名)、长子黄大(化名)、次子黄二(化名)。黄大爷于2001年9月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张大妈于2020年6月去世,黄大爷与张大妈的父母均在二人去世前去世。

张大妈去世后,黄二聘请了律师,将黄大姐、黄大诉至顺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由其一人继承家里的七间房屋。

黄二敢提七间房屋全归其,是因为他持有一份母亲张大妈写的遗嘱。

该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张某身份证号:×××。本人张某,在顺义区××镇××村有一处宅院,土地使用证号顺王集建(证)字第1-XXX号有正房四间、东厢房三间,此宅院是我父母留给我的,我有两子,長子黄大,次子黄二,主要由次子黄二赡养我。所以在我去世后,将上述宅院及房屋由黄二一人独自继承,他人不得干涉!立遗嘱人:张某(签名捺印),2009年6月9日,李某某、张某某(签名捺印)”。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就要按遗嘱内容进行继承,否则,就按法定继承走。

黄大获悉被起诉后,也聘请了律师积极应诉。黄大姐没有请律师。

开庭时,原告黄二及其律师,被告黄大姐,被告黄大及其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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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二诉称,二老在世时,自己长期与二老共同居住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2009年6月9日,母亲张某立自书遗嘱,将此处宅院全部房屋共七间在张某去世后,全部归自己所有。

黄大姐辩称,本人不清楚遗嘱的真伪,印象中从来没看见过母亲写过字。七间房屋都属于父母遗产,如果法院判决按法定继承走,本人要求依法继承相关房屋份额。

黄大否认该遗嘱的真实性,认为黄二向法庭提交的遗嘱是伪造的,遗嘱无效。

一、母亲张某于1938年出生,从未上过学,识字不多,平时没有书写的习惯,文化程度为文盲,不可能写出这么多流利的字体

二、本案遗嘱的书写时间是2009年6月9日,但遗嘱用纸却印有人民法院2012年的新版法徽,从时间先后顺序而言,这是不可能的,绝对不可能!还有,此种用纸是供法院内部人员使用的,不可能外传。

三、母亲张某识字有限,没有阅读习惯,表述能力有限,文化程度为“文盲”,但遗嘱的内容表达清晰,繁简字体混用,完全不像一名七十多岁的农村文盲老人能表达出来的意思。即便遗嘱是张某书写,这遗嘱的内容应该是受他人引导和要求书写

综上,遗嘱应系伪造,也无法确认遗嘱内容是母亲本人书写及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显然,遗嘱真实性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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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问原告黄二,你这遗嘱从何而来?

黄二回答,大概在 2017年、2018年左右,母亲来到我住的房屋内,亲手把遗嘱和房本都给了我。

法官问黄二,那遗嘱是怎么形成的,你知道吗?

黄二回答,遗嘱是我爱人带母亲找律师写的。三个孩子,就我对父母最好,我母亲是真心想把房子都给我。我母亲害怕自己写的遗嘱不做数,特意去找律师写的。没想到他们几个……

法官问黄大,你什么时候知道、看到这份遗嘱的?

黄大回答,2021年夏天,母亲去世一年后,黄二突然打电话给我说,整理母亲遗物时发现了遗嘱。黄二刚才的说法和其之前的说法自行矛盾,如果其早就持有遗嘱,应该在母亲去世后尽早拿出,免得多生事端。我认为,这遗嘱就是他伪造的。

法官问黄二,针对被告黄大的说法,你怎么解释?

黄二回答,原先母亲给我的,我给收了起来,后和母亲的遗物混杂在一起,我是整理遗物时发现的,这并不矛盾。

法官问黄大姐,黄大姐称不清楚遗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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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分别询问了黄二爱人、遗嘱见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关于遗嘱的事情。

黄二爱人接受法院电话询问时称,遗嘱是2009年6月老太太找律师写的,现在其不记得律师的姓名了。当时我不赞成写这个,觉得晦气。但老太太一心心疼小儿子,死活要写。于是,我就骑摩托带她去的顺义少年宫旁边一篮球场附近几家律师事务所里,最后去的哪一家律师事务所,我现在也不记得了。写遗嘱时,我在现场看着老太太写到一半,然后我就去旁边小店聊天了,哪家小店我也忘了。当时李某某、张某某不在现场,是老太太回家之后找的他们。因当时没智能手机,所以也没录音录像。

咳咳,话说这黄二爱人,年纪不算很大,忘性倒是很大啊,律师名字、律所名字、小店名字,全都忘了个一干二净……

还有,这黄二爱人也是个急脾气没耐心的,写个遗嘱能用多长时间啊,二三十分钟了不起了,居然这都等不及,跑旁边小店里聊天去了……

也不知道律师帮写这遗嘱是收钱的,还是免费咨询指导的?

李某某在接受法院询问时表示,遗嘱上“李某某”是我签的,也是我按的手印,是张某到我家找我签名,遗嘱上的内容是张某在来我家找我前就写好了,都是街坊,她来找我就给她签上。我签名时遗嘱上还没张某某的签名。张某找我让我证明遗嘱上的内容是她写的,张某会写字,比我写的强。

黄二认可李某某的陈述,称由此能证明张某会书写,证明了遗嘱的真实性。

黄大称李某某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且李某某没确认遗嘱内容是张某本人书写,没见证张某书写的全过程。

黄大姐称见证人的名字看起来像是一个人签的。

张某某在接受法院询问时表示,我不知道这个事,遗嘱上的名字不是我写的,手印也不是我按的,张某的小儿子黄二找过我让我作证,我说我不知道这个事。

黄二称张某某所述不属实,遗嘱是自书遗嘱,因此没这两个人签字也不影响遗嘱法律效力。

黄大称认可张某某陈述,他已明确签名、手印均不是本人,更加肯定此份遗嘱是伪造且无效。

黄大姐称不清楚遗嘱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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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了遗嘱真伪对本案的重要性及影响后,问黄二,被告黄大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你要笔迹鉴定吗?

黄二回答,鉴定,真的假不了,我问心无愧!

黄二提交了笔迹鉴定的书面申请。

黄大看黄二如此理直气壮,一时也不敢确定到底是怎么回事了。

之后,黄二告诉法官,鉴于自己无过多母亲书写的样本,不再继续申请笔迹鉴定,也不申请对见证人张某某的笔迹及指纹进行鉴定。黄二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自书遗嘱笔迹真实性的认定问题产生争议,一般由否认遗嘱真实性的一方承担对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证明责任。所以,本案应该由黄大来申请笔迹鉴定。

法官告知黄大后,黄大觉得黄二做贼心虚了,缩了,遗嘱应该是假的,就同意由自己来申请笔迹鉴定,并提交了书面申请。

结果不久后,黄大对法官表示,母亲张某不会写字,所以自己也无法提供母亲书写的样本,据此,也无法鉴定笔迹。黄大还称如真是母亲本人书写,李某某应该在现场见证、签字确认,但据李某某陈述是其后期在上面签字,故无法确认该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另,据黄二爱人陈述,其也没看见张某本人书写的过程,所以黄二也未充分举证证明遗嘱内容为张某本人书写。

没有笔迹鉴定的司法鉴定报告来背书,法官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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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案由确定为继承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院认为,在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黄二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故应认定其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因此本院对《遗嘱》的真实性难以认定。

本院对案涉《遗嘱》真实性难以认定,故涉诉宅院内房屋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最终,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判决涉诉的七间房屋黄大姐、黄大、黄二每人两间,剩下一间由三人共同共有。

司法实践中,这种就遗嘱真实性需要笔迹鉴定的,法院把此项举证责任分配给双方中的某一方,都有,也都说得过去。

分配给主张遗嘱真实的一方,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既然你说遗嘱是真的,那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你,也通顺的。

分配给主张遗嘱不真实的一方,就是举证责任的转移,持有遗嘱方已经提供了遗嘱,已经尽到了基本的举证责任,既然你否定人家的遗嘱的真实性,那么就由你来申请笔迹鉴定好了,也说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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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黄二出示的遗嘱本身疑点较多,其就遗嘱形成过程的举证不足,见证人的证言也不一致,其陈述遗嘱的取得过程也前后不一致,法官可能已经在内心推定黄二持有的遗嘱不真实,所以,之后把遗嘱真实性(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黄二。

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负有相应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的裁判逻辑是:黄二应该(通过笔迹鉴定)来证明遗嘱为真,这是他的举证责任;黄二举证不能,就推定遗嘱不为真;遗嘱不为真,那就适用法定继承。

所以说,有时候举证责任的归属,会是诉讼的胜负手,会决定裁判结果的yes or no。

明律曾代理过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为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一审、二审我方都败诉了。到了高院再审阶段,高院最终以原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为由,发回重审了。

所以,举证责任有时候是个烫手山芋,让人避之不及。

*本文案例:(2022)京0113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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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均不作为笔者的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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