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泰,让法律更好地服务企业 公司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直接责任、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二是补充责任,即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先向分支机构主张权利,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才可要求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三是连带责任,即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同时向分支机构与法人主张权利,分支机构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该问题,原《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争议较大,曾规定为直接责任,即“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后又修改为补充责任,即“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产生的债务先以其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的,由法人清偿”,最后又修改为当前的表述“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民法典》沿用了这个表述,该表述是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结合。” 1.公司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直接责任或补充责任 2.公司对其分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转载于公众号:最高裁判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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