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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大白兔ai胡萝卜 2024-05-26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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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无论是约定共同财产制或法定共同财产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或事后追认,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

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把握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确实是离婚过程和离婚后财产争议纠纷当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常常会涉及争议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司法裁判案例

案例一   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张某因家庭经营生意需要,向刘某借钱,并出具一张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刘某(400000.00元)肆拾万元整 张某 2021年1月16日”,上面有张某的签名。当天,刘某向张某妻子王某的账户转账400000元。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讨,王某辩称虽然刘某向其账户转账400000元,但其对这笔借款不知情,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刘某无奈,遂将夫妻俩起诉至法院。

经法庭调查核实,借条虽由张某一人出具,但借款400000元系由刘某直接转至张某妻子王某账户。张某在庭审中自述借款是用于家庭经营生意需要,且刘某与王某之间有多次银行转账往来,应认定该笔借款系基于张某和王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对于王某辩称其对转账400000元不知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故郯城县人民法院将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张某、王某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案例二 杨某和丁某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公司员工,二人年收入约15万元。2010年9月,杨某母亲突然病重,杨某救母心切,向多位朋友借款,其中,自文某处借款5万元。杨某因照顾母亲丢了工作,难以偿还借款。文某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丁某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丁某认为,杨某借款自己并不知情,并且杨某是为了救母,并非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不应由其承担偿还责任。在此案例中,杨某借款是为了救治自己的母亲,虽由其个人签名,但赡养老人是其夫妻共同的义务,从二人的年收入与借款金额比较、借款前后直至文某起诉后双方关系仍然很好等情况看,该笔款项应认定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   李某为经营罗底生意,与妻子刘某共同向银行贷款40万元,并由二人签字。在经营过程中,李某购买罗底共欠付于某74万元,并由李某出具欠据为证。于某起诉要求确认该债务为李某与刘某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其二人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为无注册个体经营,主要为购买罗底后倒卖,自身并不加工,但其一个人忙不过来时,刘某经常力所能及地为李某提供送货、电话通知、看货等帮助,刘某在李某经营罗底生意的十余年期间并未工作、无其他收入。由此,法院认定,李某虽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据,所付债务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该债务系因经营罗底生意所欠,且综合二人共同从银行贷款用于罗底生意、刘某参与李某的罗底生意、刘某没有其他收入等情况看,刘某与李某共同经营家庭的罗底生意,该债务为双方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二、认定共债考量因素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债务的性质、用途、夫妻双方的知情与同意情况等多个因素。

1、“共债共签”的司法认定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基本的是“共债共签”原则,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两种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一方签字情形下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方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部分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生活性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对“共债共签”型夫妻共同债务中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补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法院在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会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理。不同家庭的合理日常开销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应当着重考察“负债金额大小、家庭经济水平、夫妻关系是否属于安宁状态、当地经济水平与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悉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

3、经营性债务

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无法脱离其经营形式,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夫妻共同经营形式包括设立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但不同的组织模式架构下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是不同的,因此想要对“共同生产经营”模式下的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辨别,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在公司的组织模式下,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债与夫妻共同债务并非绝对的同等关系,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夫妻双方是否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夫妻双方的任职情况、夫妻双方与经济主体的往来情况、所借款项的资金流向等因素加以判断。原则上只有夫妻双方均为控股股东时才符合“共同投资”的标准,因为单纯的股东身份并不能代表对公司的实际经营具有控制权,一些小股东并不清楚公司实际的运营状况,对于公司对外投资举债等行为并不知情,更不享有决策权。然而控股股东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对于举债方的借款行为应当是知情并行使过决策权的。在此情况下,可以将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债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一方为一般股东时,则需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任职情况、夫妻双方与经济主体的往来情况、所借款项的资金流向等因素加以判断。

个体工商户的运营模式包括个人经营模式与家庭经营模式。一般情况下,工商登记为家庭经营模式的,生产经营之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工商登记为个人经营模式,会存在实际的工商管理人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相符的情形。笔者认为,要着重审查工商登记管理人是否为实际经营人,不能仅依靠“形式标准”作为判定依据,若未举债方也实际参与到个体经营户的经营管理中,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中获取直接利益或者间接利益的,那么该生产经营之债也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协议性债务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由此衍生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为个人事务所负的债务,但对方事后追认的情况下,也将变成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债务的性质和用途是关键。法院会重点审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利益所负,以及是否有证据能够判断出夫妻双方的约定,或是形成对债务的追认。

5、没有签字、不认可款项性质是否也要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系其自愿加人承担还款责任,法律规定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是尊重当事人作为自由权利主体的选择权。上述案例一中,尽管薛某和杨某一再否认争议款项性质,但薛某明确表示了如杨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欠款,其自愿承担还款责任。故法院依据对款项性质的认定判定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对款项性质的否定不影响其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效力。

三、认定共债证据种类

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合理、有效地收集和整理证据至关重要。证据不仅决定了法庭对债务性质的认定,也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以下是一些关键证据的类型以及它们在法庭上的应用:

1、借条和借款合同

这是证明债务存在和债务条件的最直接证据。借条应详细记录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借款用途等信息,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在法庭上,借条和合同可以作为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

2、银行转账记录

银行流水可以证明资金的流向,是证明债务转移和使用的有力证据。法庭上,可以通过转账记录来验证债务的真实性和资金的具体用途。

3、家庭财务记录

包括家庭账簿、共同账户的银行流水等,这些可以证明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法庭上,家庭财务记录有助于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4、通讯记录

包括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通讯工具中的记录,如果它们包含了关于借款的讨论,可以作为债务协商和承认的证据。

5、证人证言

知情人的证言可以为债务的性质和用途提供第一手信息。在法庭上,证人的陈述可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6、财产购买凭证

如果借款用于购买家庭财产,如房产或汽车,相关的购买合同和付款凭证可以作为债务用途的证据。

7、债务追讨记录

包括催款函、律师函等,这些可以证明债权人对债务的追讨行为,以及债务人对债务的回应或承认。

8、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在涉及债务转移或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下,其他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可以作为债务责任分配的依据。

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在应用这些证据时应当清晰、完整,并与案件有直接关联,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陈述,解释每项证据与案件的关联,并用证据构建起完整的案件事实,以支持其主张。

四、夫妻共债问题提醒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对家庭的财务状况有清晰的了解和共同管理。当一方需要对外借款时,最好能够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将借款的详细情况,包括金额、用途、还款计划等明确告知对方。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维护夫妻之间的信任和透明度,也有助于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此外,如果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凭证和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它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更深刻地影响着家庭的和谐与稳定。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双方都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明确债务的性质和责任范围,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建立良好的财务沟通机制,确保双方对家庭财务状况有共同的认识和理解。当一方需要对外借款时,应主动与另一方沟通,取得同意,并明确记录借款的详细情况,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提醒债权人,在向外借款时,应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但债权人在借款时仍需坚持原则,规范操作,避免因碍于情面而导致权益受损。债权人应要求债务人提供详细的借款信息,并明确借款的用途,确保借条规范、明确,并妥善保存所有相关的凭证和记录。在借款过程中,债权人应保持清晰的界限,避免因私人关系而影响对债务追索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五、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面对夫妻一方出具借条的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有针对性收集和保留证据并向法庭提交,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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