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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被驳回,坚持申诉终获最高法改判

 世昌崇文 2024-05-26 发布于河南

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后,如果仍然不服,可以申请再审。无论再审驳回或再审改判,都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一般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如果争议无法化解,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等。和民事案件不同的是,针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事人不能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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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后,案件的法定救济程序就宣告结束。如果当事人仍然认为案件确有错误,该怎么救济呢?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已经穷尽法定救济程序,如果判决确有错误,法律仍然赋予法院自己的内部纠错程序,即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或上级法院、最高法院提审、指令再审。

但无论哪一个途径,原审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最高法院都不可能自动知晓哪个案件确有错误,应该再审。所以说,推动法院进入内部纠错程序,就需要当事人坚持不懈的申诉。此时,当事人的身份也由申请人转变为申诉人,说明此时已经不是法定的受理审查程序,一般难度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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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4期案例显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2014)梅兴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驳回诉求,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4)梅中法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以(2017)粤行申1232号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经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以(2021)最高法行监1号行政裁定提审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最终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24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确认原行政处罚法定违法。判决书原文参见《最高法判例:行政处罚合法性亦取决于是否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案件如此,民事案件亦然。本号之前发过一个民事案例《最高法判例:再审被驳回,检察不支持,终获最高法改判》,该案件波折更多,五连败后终获最高法院再审改判。

当然,不是每一个错判案件都足够幸运获得最高法院再审改判,一方面案件本身要确有错误,符合法定的再审情形;一方面需要当事人坚持不懈的申诉,才有可能守得云开见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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