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后,如果仍然不服,可以申请再审。无论再审驳回或再审改判,都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一般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如果争议无法化解,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等。和民事案件不同的是,针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事人不能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已经穷尽法定救济程序,如果判决确有错误,法律仍然赋予法院自己的内部纠错程序,即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或上级法院、最高法院提审、指令再审。 但无论哪一个途径,原审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最高法院都不可能自动知晓哪个案件确有错误,应该再审。所以说,推动法院进入内部纠错程序,就需要当事人坚持不懈的申诉。此时,当事人的身份也由申请人转变为申诉人,说明此时已经不是法定的受理审查程序,一般难度也很大。 经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以(2021)最高法行监1号行政裁定提审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最终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24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确认原行政处罚法定违法。判决书原文参见《最高法判例:行政处罚合法性亦取决于是否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案件如此,民事案件亦然。本号之前发过一个民事案例《最高法判例:再审被驳回,检察不支持,终获最高法改判》,该案件波折更多,五连败后终获最高法院再审改判。 当然,不是每一个错判案件都足够幸运获得最高法院再审改判,一方面案件本身要确有错误,符合法定的再审情形;一方面需要当事人坚持不懈的申诉,才有可能守得云开见月明。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