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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康 | 清代两淮盐务中的引窝资本市场

 钦天监观星查命 2024-06-15 发布于上海

清代两淮盐务中的引窝资本市场

余康

文章转自《中国经济史研究》2022年第6期

内容提要:清代两淮盐务中,由“世业”根窝、“年窝”朱单组成的引窝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围绕其交易、炒作、质押,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资本市场。其中,根窝虽可交易,但须受盐运使司、总商严密控制;朱单在经“预纳纸朱”、颁“朱单式”与“滚总成纲”等改革后,成为可通过引行中介进行交易的有价证券。是故,引窝资本市场的证券交易与炒作主要围绕着硃单来展开。引窝价值涨落虽受产盐数量及官方政策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口岸行盐之畅滞,销盐最多的湖广口岸由此成为该资本市场的重心。引窝也可用于抵押借款,乾隆间即有专门针对运商放贷的“䝷商”,至嘉道间1/2乃至3/4的运商依靠“借䝷”来行盐。盐官并未意识到根窝、朱单的融资功能,只是为减轻运商的成本与治理滞岸而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政策,这反而加重了运商的成本,加速了两淮纲法的崩坏。

关键词:两淮 纲法 资本市场 根窝 朱单

一、引言

道光十一年(1831),主理两淮盐政的两江总督陶澍认为,两淮盐务中成本过重、引盐滞销、定价昂贵、私盐充斥等诸多弊端的根源就是根窝与朱单,称“根窝之说,本近垄断,既不滚总行盐,私相售卖,朱单质卖亦从此脱化而出。辗转抬价居奇,成本之重以此;运销之滞以此;官价昂而私盐日炽亦以此;本重价昂,私充课绌,而盐务遂一败涂地亦以此。”这一意见决定了后续的历史走向,废根窝、行票法,成为晚清盐政中的主流。然学者们已注意到清末两淮票法和原来的纲法其实没太大区别,引票相当于根窝。那么,根窝、朱单是一种怎样的制度?它到底在盐商经营与两淮盐务运作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根窝制度确立于明后期的纲法改革,时多称“引窝”。引窝是商人获取盐引、参与引盐运销的资格或权利(行盐特许权)。自明中期以降,盐引票据的发行与交易常为官宦势要与盐商囤户所垄断,出现“占窝”现象。至万历四十五年(1617)袁世振定纲法,允许纲册中的盐商(称纲商)“窝本永据”,并据此垄断行盐特许权,引窝从此合法化。这项原本用于疏通滞引、增加盐课的临时政策,成为清代常态化的商专卖制度。朝廷选取资多引重的纲商充当总商,负责催办与代垫盐课。这些纲商类同里甲制中的甲户,如果商人逃亡或无力纳课,纲法便难以为继。有研究明代盐引的学者认为纲法改革取消了盐引“公债”制度,盐引从信用票据变为缴税单,相关资本市场也就此不复存在。清承明制,但允许引窝交易(即出让行盐特许权)。盐引虽已变为缴税单,但引窝票据作为有价证券,仍有资金融通与分散风险的作用。研究清代盐务的学者已注意到该现象,但受盐务官员立场的影响,多将其视为不必要的成本、毒瘤乃至盐法疲敝之根源,没有意识到该制度对引盐运销乃至整个纲法运作的重要性。是故,学界对清代引窝制度的偏见使得暗藏其后的资本市场也被忽略。

本文将揭示,引窝是一种有助于引盐运销的金融工具,围绕其交易与质押已形成一种资本市场,即引窝资本市场。它具备资本积累与资金融通功能,是维持清代纲法运作的重要制度,而非盐务疲敝的根源。一般而言,资本市场可供资本流通、交易,并通过风险定价机制指导资本积累与配置。明代盐引之发行与交易类似国家公债,引窝资本市场中流通的“根窝”与“朱单”是盐商用于资本融通的有价证券——它们本属于国家颁发的行盐资格证明,其价值来源于行盐利润,却在盐商手中具备了市场性、流动性、收益性与风险性等证券特征。本文将追溯根窝、朱单交易的兴起过程,呈现资本市场中引窝票据的发行与交易机制,说明其如何为引盐运销聚集资本,并解释政府干预政策如何加速其贬值乃至消失。对引窝资本市场的分析,可展现清代两淮纲法中国家、盐商与市场的复杂关系,为理解清代盐政乃至市场运行提供一个新的观察视角。

二、清代的根窝与朱单

“窝”作为行盐特许权,是清代纲法的核心概念。引窝资本市场即是围绕着引窝的交易、流通而展开。在清代,引窝可分为根窝和年窝。根窝可世代传承,系盐商通过向户部“认运”或直接购买而得;年窝则有一定期限,系无根窝之商以购买朱单的方式向有窝之家承租。本节将先讨论根窝及其交易方式,再还原以朱单为中心的“年窝”交易及其形成过程。

(一)根窝及其顶补

有关根窝的解释,以乾隆年间湖北巡抚崔纪的描述最为贴切,“根窝者,或昔年承认部引行销,有名在部,传为世业;或后来置买引窝,更名报部,即系恒业。若其人自己行销,即如田主自种己田,无庸纳租者也。”对于盐商来说,经户部批准的根窝和土地一样,是具有完全处置权与收益权的恒产,其确权票据就是“根窝印卷”(简称“根卷”)。根卷之名见于乾隆四十六年(1781)盐政图明阿的奏折,咸同间盐商江氏的《二房赀产清簿》亦用此来称呼根窝凭证。由于根卷是根窝的物化体现,嘉庆间盐政额勒布直接用根窝指代根卷, “两淮纲、食口岸承办各商向有运司给发印卷,载明商名引数,谓之根窝。”至道光间,有大臣进一步将根窝与年窝混同,如道光十一年白镕、程祖洛等奏称:“淮商认运引盐各有一定引地,商人数年一次向运司核对各商花名底册并引数相符,填写朱单,钤印付与收执,俾得请引办理,谓之根窝。”此处的根窝类同引窝,实际涵盖乾隆时期的根窝与年窝。本文采乾隆间崔纪之理解,仅讨论永久行盐特许权之根窝。

明末官员推行纲法时强调“窝本永据”,试图用引窝来终结盐引的交易与炒作。入关之初,清廷重整纲法,招商承课,但由于引地未复,战后民生凋敝,官方又执着于前朝旧额,很多商人并不愿意“窝本永据”。顺治十七年(1660),巡盐御史李赞元提到盐引壅滞导致“载在纲册者死绝、逃亡与夫日告消乏之人,不下六十余万引”。然而,和里甲中赋役征派方式一样,见在纲商也要为逃亡纲商纳课。顺治十八年,李赞元在奏议中提及:“一自军饷急迫,官其事者不问行盐与否,但按册追课,然册名半是虚悬,又止就见在者力为血比。所以一二行盐之人既完己课,复责之以代销;既销数人,又复按引追征,课常浮于盐数。”可见,以一人之财力代纳数人引课,盐却销不出去,商人无法收回成本。

代人纳课并非全因逃亡与强佥所致,也有可能是商人之间私下交易的结果。顺治十七年,户部拟按照纲册商名来惩罚商人夹带私盐。御史李发元认为此议不妥,其理由就是当时两淮纲册上“姓名半非行盐之的名,当日认窝之后,或亡或乏,有一人而分为数十名者,亦有一人而带销数十人者”。这就表明,纲册中的商名已因商人之间私自转让根窝而与现实脱节。为应对纲商逃亡和纲册混乱,顺治十八年户部在一份覆文中对纲法作出了变通,“查两淮南北向有商纲引窝刊册,按窝销引,无容幸脱。有愿为行盐者,准其顶补办课,不得委官佥报,致滋扰害。”可见户部重申纲法原意及纲册之作用,强调照根窝数量领引纳课是纲商的责任,一般不允许随意退出。不过,由于逃亡者太多,户部转而允许其他商人自愿顶补,但不许官员强制佥充。实际上,强佥的做法在淮北仍然存在。康熙二年(1663),淮北窝悬商困,商人“一闻佥补,率皆惊窜,避同汤火。即前佥补者,不一二年亦即纷告消乏”。总之,在饷课迫需和商人逃亡的双重压力下,加之面对私下的根窝交易,清代纲法的实践已和明末纲法设计者的初衷出现明显不同,即官方无法阻止盐商退出,只能允许根窝顶补。 

随着社会秩序恢复与经济繁荣,两淮根窝(尤其是淮南纲岸)从“避同汤火”之负担变为致富利源。一些盐商为了能获得更多引窝,便想到加引认课的办法,康熙年间的盐商洪德大请复停引案就是其中一例。事因康熙十四年三藩变乱,湖南全境无法行盐,故巡盐御史奏请湖南七府停引免征,三年之后才勉强恢复原额。康熙三十年,洪德大突然提出愿意补缴其中四府历年所停之课,该提议遭到巡盐御史、督抚及下属各级官员、两淮大部分纲商的共同反对。此事迁延至康熙三十二年,有商人吴承德等越过盐运使司,直接向户部纳银1万两,承揽停引。巡盐御史与众盐商极力反对,指出吴承德等在纲册仅有981引根窝,且全以转卖牟利,而同伙李德升、孙世定与江巨源等则并不在册。不过,户部还是批准吴承德等获得四府三年的引窝领用权。雍正七年(1729),淮商程弘益等如法炮制,提出照吉安府引课则例增引2万道,前往饶州府销盐。两年后,盐政才发现程弘益并未运盐至饶,而是通过纳课多得了2万引根窝及其朱单。这些“加引案”表明康熙中期以后引窝非常紧俏,以致有些少窝、无窝的盐商为获得根窝而不择手段。

除加引之外,顶补也是获得根窝的方式之一,但手续复杂,非总商、势宦难以顺利实现。买卖根窝,除如崔纪所言需要报部之外,还要总商作保。顺治、康熙间根窝的实际交易暂无案例可考,幸有乾隆间遗存的贪腐案记录可证。据直隶总督杨景素(扬州人)之子的呈报,他家除“前讬江广达保买一千六百引之外,当有洪箴远、汪春和保买二千引,共计三千六百引”。杨家在购买根窝时没有采用真名,而是将它们分散到“杨锡礼、杨锡智、杨锡仁、杨锡义、黄永泰、申永昌、申永瑞”七个化名户头之下。类似地,浙江巡抚王亶望(山西人)也曾通过总商作保购入大量根窝。不仅势宦本人拥有根窝,他们的办事家人也趁势购窝,王亶望的家人卞树即持有价值7200两的根窝。这些根窝被抄没后由总商负责分卖,总商江广达(当是首总)建议“按照通河办运较多之商,分给领买”。由于自康熙以来“资多引重”是出任总商的必要条件,这些人往往也是“通河办运较多之商”。是故,这些根窝大部分仍会落入总商群体之手。

(二)年窝朱单的产生与证券化

年窝(又称浮窝)是相对于作为世业的根窝而言。乾隆间崔纪称:“年窝者,无引之人向根窝之家议价承租,如佃户之租田耕种,或一二年或三五年,总以年计,年满退回,故曰年窝。”所谓“议价承租”,即是“无引之人”向“根窝之家”购买朱单,凭此获得短暂的行盐权,这个过程通常被称为“分拨年窝”或“分拨引窝”。是故,道光间盐运使俞德渊称“引窝为请给朱单之根据,而朱单为按纲办运之要凭”。那么,这一现象是何时形成的?

朱单,早期称“纸朱单”,是清初推行“预纳纸朱”改革的产物。盐引是合法行盐的证明,其印刷工本费与运费(称“纸朱银”)系由盐商提供。从明代开始,这项费用便固定为“每引纸银三厘,加耗银三毫”。清代纸朱银每引仍是三厘(无耗银),由盐商在开征引课时支付。顺治十七年,为解决盐引印刷经费短缺问题,御史李赞元建议“预纳纸朱”,即预先按窝征收费用,汇交户部。为防重复征收与便于稽考,盐运使司衙门收支房开给单据,此即朱单之由来。至于预纳时限,清初应是春夏二季所需盐引之银先于前一年秋冬解到,秋冬二季先于春夏解到。按窝征收为朱单成为年窝凭证奠定了基础,预支则延长了朱单的流通时限。

清初一直存在私下转让行盐特许权的现象。顺治十八年两淮巡盐御史奏言:“两淮虽藉分徽、西,例分水、内,名姓若朗朗在册,而其实五方往来商贾皆得阴相授受,转为贸易。”由此可见,当时纲册商名与实际行盐商人已是两码事。康熙间,“朱单”被设计到请运程序中,以规范引窝交易,成为领取“盐引”的必备凭据之一。雍正六年所刊《两淮盐法志》则收录一份带有规范引窝交易功能的朱单标准样式,其中所含关键信息颇多,兹迻录如下:

朱单式

两淮盐法道为遵谕回报,恳宪循例给票以杜重复纷争事。据淮南纲食、徽西各商连名禀称,商等额循旧例,凡纲、食本窝并分拨引窝,每引先纳纸朱银三厘,赴经管房科挂号,照窝分给照票。如无照票,私相授受者,即系朋奸紊法,究治。等情。据此,今据本商纳完纸朱银银两,应给照票,付商收执,以杜重复等弊。如无此票,概不准请单领引。如有紊乱盐法,依律究治。须至票者。

计开淮南某纲盐商某若干引某年月日给。

鉴于康熙《两淮盐法志》收入各类行盐票据成式,却未收入“朱单式”,上引朱单式应是康熙后期两淮盐法道所颁,且仅通行于淮南纲、食口岸。此式中的“旧例”即指顺治十七年的“预纳纸朱”。“本窝”与“分拨引窝”分别是纲商自运之根窝和转租他人之年窝,此处将二者并提,说明根窝租借已具备一定规模。重申旧例的原因即是当时盐商间引窝交易不以“照票”朱为凭,致纠纷不断。此朱单式中,官员认可盐商的请求,强调引窝交易必须先请朱单,朱单是“请单领引”的必要凭证。

康熙至乾隆间,“滚总成纲”等新增请运程序的推行最终让朱单得以证券化。康熙十六年,巡盐御史郝裕推行“滚纲旧法”,由盐官选取“资多引重”的24名(后为30名)盐商为总商,“以散商分隶其下,一切纳课、杜私皆按名责成”。至乾隆间,《两淮纲食纳课行盐始末总略》(以下简称《总略》)始呈现“按名责成”的具体办法。该法的核心是编造“滚总清册”,每届新纲之始各盐商将“自己根窝及拨行他商年窝花名引数”报送至“愿附”之总商名下,而后总商报盐运使司,由收支房按本纲引数编造成册。待“开征”时,负责官员一面按朱单上引数收取请单钱粮,一面按花名在册上用“红戳注销”。据此可见,滚总成纲之法不但认可了引窝的暂时性租借(即“分拨年窝”),同时也落实了将朱单作为请引行盐票据的设想。滚总清册即是政府用以掌握实际运盐商人的工具。经此设计,有根窝之商被称为“根商”(或称“窝商”“本商”),用自己的朱单或购买他人的朱单参加行运之商则被称为“运商”。除参与滚总外,乾隆间朱单还是领取赴盐场捆盐所需皮票的凭证,《总略》规定“商人将完过请单银票、朱单并照字手本付架阁库书,请给照单(引者注:即皮票)”。可见,朱单确实已是当时行盐所必须且可通过交易获得的证券。

虽然乾隆年间的《总略》规定滚总后即须行盐,但当时的盐政已发现由朱单炒作造成的“虚滚”,即有并不运盐的商人先“投滚若干引,专为将来抬长窝价,转拨他人”。虚滚虽然便于商人在朱单炒作中获利,但也存在“各口岸销售未旺”时年窝“无人拨买”的风险。为避免虚滚影响销引纳课,乾隆二十九年盐政高恒与盐运使赵之壁定下“四季查销之法”。他们规定将2000引以上大商(小商酌量变通)的投滚引数按季均分,“首二两季能运完四季者为急公,四季分运无误者为本等,若至三季而首二两季之盐尚未运毕者即行提比”。至道光间,运商也可直接购买朱单参与滚总。不论实滚还是虚滚,“无窝者买单办运”作为两淮惯例一直持续至道光间。这段时间内,两淮纲盐其他请运程序大体因袭未改(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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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乾隆至道光间淮南纲盐请运示意图

 资料来源:据乾隆《两淮盐法志》卷2《转运二》(于浩辑:《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1辑第4册,第433—453页)与李澄《淮鹾备要》卷3《盐之行》(于浩辑:《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1辑第9册,第254页)相关内容整理。

相较于根窝买卖而言,朱单交易无须总商作保,一般由引牙居中介绍即可。如乾隆三十七年至四十二年间,王亶望购有“一万九千五百引根窝”,其中朱单转售均是由“至戚淮南总商樊振基代办、王御臣经手请给”。“其朱单又据引牙等查明,即系王御臣代为转卖,该引牙等经手,每引俱照当日时价。 ”在甘肃冒赈案事发后,王亶望的根窝、朱单交易情况也由总商董率引牙清查。由于朱单可以经由牙行自由售卖,故这类交易在引窝资本市场中最为常见。

为保证盐课征收,清初政府允许盐商间承顶根窝,实际上默许了引窝交易。随着预纳朱单、颁行朱单式与滚总成纲等请运程序的实施,引窝交易有了新的内容,即朱单。根窝承顶受盐运使司与总商控制,除富商及势宦(包括其家人)外,一般人很难参与其中,因此根窝转让未能形成自由交易的市场。而朱单交易则不然,它可以经由牙行自由买卖,一般人可量力参与,故能形成大规模的市场。

三、朱单的交易与炒作

随着引窝市场的繁荣,买卖朱单成为投资者的新致富方式。“窝价”,指引窝交易的价格。由于朱单是引窝交易的主体,窝价多数情况是指朱单之价,如乾隆五年君臣会议行盐成本时就将购买年窝朱单的价格称为窝价。又如《清史稿》所载:引窝“后或售与承运者,买单谓之窝单,价谓之窝价”,对应到两淮,其中的窝单就指朱单,窝价即买朱单之价。本节主要论述雍正以来朱单请领时限的变化、执单者的炒作与价格变动机制。

康熙年间,清廷逐步掌控全国局势,各地民生也渐从战乱中恢复。引盐贸易日盛一日,朱单价格随之上涨。淮南垣商张振隆文书中的一件债务纠纷即反映了这一情况。康熙十八年,汝谟向祚武借银100两应急。为凑款,祚武将“引窝付售”,并言“不要利……期还盐窝引数”。不料来年“窝引价长于前三四倍矣”。二人由此出现纠纷。从百余两之数额来看,文书中的“引窝”应指年窝朱单。

雍正间,预纳纸朱的时间大幅提前。预纳纸朱推行后,纸朱银一般按春、秋两季由盐运使或盐政(乾隆间及以后)解交户部山东司,后由其转交户部银库。因此,户部银库黄册的纸朱银收入能够反映每年朱单的发行量。今取大进册中户部山东司转交两淮盐引纸朱银之记录,整理为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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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 雍正至道光间户部两淮盐引纸朱银收入表

单位:两

资料来源: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清代抄档《黄册·户部银库类》第1—11册相关内容整理。

说明:所有缺失之年份为资料本身缺失。数据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道光三年九月户部山东司付银库养廉纸朱等银25699.70两,因无法确认养廉银与纸朱银之比例,故未计入本表。

清代纸朱之费定为每引3厘,通过表1中的纸朱银数即可计算当年发行朱单的数量。查在雍正五年巴东县加引2526道前,两淮引目为1598555道,每年需纳纸朱银之数恰为4795.67两。因此,雍正三年纸朱银之预纳时限仍只照旧以半年为期。此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表1中雍正五、九、十、十一年之收入都大大超出当年所有引目应纳纸朱银之和。以雍正九年为例,当时预纳纸朱银之数达31297.50两,换算成朱单达10432499引,足敷六七年之用。此外,后面三个年份还在连续不断地纳银取单,数目几可与雍正九年相当。若按有一半的根窝纳纸朱银算,当时预请朱单时限已提前至十年乃至十五年。考虑到预提盐引是乾隆十三年以后才出现的,这些预支之朱单在当时并非用于行盐,而可能是被根窝之家以“分拨引窝”的形式用于交易。表1说明雍正五年是预请朱单时限延长的一个关键年份,而雍乾之际出现的大规模 “预纳纸朱”反映出当时朱单交易之旺盛。

至乾隆年间,朱单可提前十数年预请,五纲成为朱单的交易单位。乾隆《两淮盐法志》提及部分根窝已预付十数年纸朱银的现象。至道光年间,周济和俞德渊均提到当时的朱单一次预给10年。乾隆四十五年原直隶总督杨景素之子杨炤向皇帝呈报的根窝记录,可供进一步了解朱单交易与年限问题。兹照录如下:

一宗 淮南正纲在册根窝 自甲午纲起,的名杨锡礼五百引,杨锡智五百引。原名朱荣实退,杨锡恒认。共买价银四千七百七十两。二十六年买。

一宗 淮南正纲在册根窝 自甲午纲起,的名杨锡仁五百引,杨锡义一百五引。原名田中顺。共买价银二千八百八十五两八钱五分。二十六年买。

甲午至戊戌五纲。已拨洪修业。

己亥至癸卯五纲。已拨洪根茂。

甲辰至戊申五纲。朱单现存,约价银四千余两。

一宗 淮南正纲在册根窝 自己酉纲起,的名黄永泰一千引。原名汪集庆退,黄永泰认。共买价银五千〇五十两。四十二年买。未经给单。

一宗 淮南正纲在册根窝 自己酉纲起,的名申永昌五百引,申永瑞五百引。原名汪源远。共买价银五千二百两。未经给单。

这是一份待罪官员交待自家财产之记录,其目的是说明自家根窝的来源与得利情况。其内容包括根卷信息中的商名、引数,亦包含原根窝交易契约中的时间、买卖双方和交易价格,此外还有朱单请给与分拨(即交易)情况。该记录中所有根窝都注有“自某纲起”,这是因为当时存在提前数十年预领朱单的现象,后之承买者只能等待下一个预支朱单的年限才能领单出售。杨家前两宗根窝虽是乾隆二十六年所买,只能从甲午纲开始领朱单;后两宗购于乾隆四十二年,要到己酉纲才能领朱单。由于可以预领朱单,杨家前两宗根窝在乾隆四十五年时已经领过从甲午至戊申十五年的朱单;后两宗则在乾隆四十五年时尚未领单。由此来看,乾隆以后朱单可在市场上流通的时间确实可达十余年。至于朱单出售情况,杨家一共领得十五年朱单,前十年朱单均已售出。所售朱单都以五纲为一个销售单位,分别售与运商洪修业和洪根茂。由此可见,五纲可能是当时朱单出售(即年窝分拨出租)的常见单位。

朱单的交易中介是“引行”,交易场所为“公店”。乾隆初年有官员奏言:“扬州开有引行,设立公店,凡商人租窝必由引行经手,其从中说合之人每日聚议店中,此唱彼和,高抬时价。”这些公店主要在扬州城丁家湾一带,该地也是盐商的聚居地。眼见各地替运商经手买朱单者在此聚集,瞅准商机者在这一带“租几间屋子”供“买卖人往来交易”,是为公店。朱单交易多在晚上进行,故这些店白天冷清,晚上热闹,正如林苏门诗云:“门非曝滷煎沙地,货有丙丁甲乙纲,交易无私寅夜盛,不关己事为人忙。”交易中介之引行与专用场所之公店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朱单的炒作。

乾隆时期,朱单炒作已发展到盐官乃至朝廷不得不出手干预的地步。从康熙到乾隆,淮南朱单价格已经翻了好几倍。乾隆五年,湖北巡抚崔纪指出以前年窝窝价(即朱单价格)“每引不过五六钱”,其他官员则奏报当时已经涨到“每引一两六钱”“每引一两七八钱至二两不等”“每引二两四钱五分”,更有官员奏称“实系二两五钱”。为此,乾隆君臣会议两淮运盐成本,试图将朱单价格限制为每引1两。朝堂上的讨论立即引发了朱单持有者的恐慌,淮南窝价为此下降了四五钱。当时淮北也出现类似炒作现象,乾隆二十三年两淮盐运使提到,“淮北商人亦有住居扬州者,以北商买北窝”,且“并不行盐,专事囤买引窝之人,结连引行,伙同诡名囤买,多至数万引,昂价居奇”。为此,盐运使与总商议定“每引得价三钱租行”,且“若本无根窝,止买浮窝,则是囤窝之辈”,查出“每引令出运之商给银五分”。乾隆二十五年,淮北商人章文和即被护理盐运使杨重英查出囤积引窝,除将其治罪外,所有囤窝均散给运商。乾隆二十六年大学士傅恒再次奏言:“商人中有并不运盐纳课,惟挂虚名者。更有一等以贱价收囤根窝,视口岸产销,运商争买,窝价腾长。”其中,不运盐纳课者即是根商,运商争买的窝不是根窝而是朱单,而收囤引窝者主要是朱单炒作商。此后,根商、引行与炒作商一直存在。清代后期盐法改革中,陶澍指责这些人“辗转私售,如操市券,以一纸虚根,先正课而享厚利”。官方的限制措施未必完全有效,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恶性炒作。

虽然政府屡次欲对引窝价格进行限制,但决定朱单及相关根窝价格的是其本身的回报率与风险程度,它们都与引盐运销密切相关。两淮各岸中以淮南纲岸引窝价格最高。前引原直隶总督杨景素购买淮南纲岸根窝记录中,乾隆二十六年、乾隆四十二年所买四宗根窝,每引分别为4.769、4.77、5.05、5.2两。乾隆四十五年,甲辰至戊申五纲未售朱单估计每引2两。乾隆三十七年至四十二年间,原浙江巡抚王亶望购进的淮南纲岸根窝每引从5.14至7.4两不等,而所卖出之甲辰至戊申五纲朱单,每引价为3.026至3.204两。至道光十一年,陶澍奏定窝价。据当时商人所言,“窝价奏定一钱二分,毋许长落,较前减至十一”,可见当时市场实际窝价(即朱单引价)为奏定的10倍,即每引1.2两。由此可知,淮南纲岸引窝价格的高点在乾隆中期以后,而食岸引窝价格大略与此相同。约在乾隆五十几年,吴德大买曹协丰江浦根窝3634引,每引约在6.87两左右。与淮南纲食口岸相比,淮北纲岸根窝与朱单之价格均比较低。前揭乾隆二十三年淮北朱单官定价格是每引0.3两。嘉庆八、九年间,淮北根窝价格每引仅为0.72至0.73两,朱单每引则止需0.04至0.062两。正如嘉道间周济所言,淮北纲岸的引窝价格历来低于淮南,嘉道以后二者显得更为悬殊。淮南纲食各岸所在的区域正是经济繁荣、人口稠密、对盐需求量大的长江中下游,投资者能在较短时间内获得更高的回报,故引窝价格更高;而淮北纲岸的情况正相反,故根窝与朱单的价格均非常低。乾隆以降,引盐运销每况愈下,故两淮南北口岸朱单价格随之均呈下降趋势。可见,根窝、朱单价格最终还是取决于引盐运销的情况。

盐的产量也会造成朱单价格的季节性变动。朱单交易都是通过中介机构(引行)议价,即时性需求成为买卖双方协商的筹码。每当产盐旺季,盐价降低,盐商争运,朱单价格就会升高;反之亦然。如清前期淮南垣商书信集中提到,“目下(笔者注:约十一、十二月)盐色淄而价贵,窝票亦因此而价贱”;又如,“连日雨雪连绵,想场盐又未必广产,价自益起。闻年年窝价亦稍松,当此之时全此本得取巧为妙。”雨雪较多的冬季盐产较低,这时的朱单价格往往最低,而夏秋引盐旺产之际也是朱单最抢手之时。

官方政策也会引起朱单价格的变化。嘉庆八年底,盐政佶山因淮北部分滞岸(引盐难销的口岸,与畅岸相对)无人承顶,遂有引淮南商人入局的计划。不少南商开始购进朱单,如鲍有恒与尉跻美两家为筹办淮北江运口岸购入一大笔朱单。原本每引0.04两的朱单,当年竟涨至每引0.062两,涨幅达55%。此外,朱单中有一个“加引带”的名目,原先每引只需0.35两。因其“钱粮便宜5钱一引”,且数量有限,故颇为抢手,一时竟涨至每引0.4两。可见,一旦盐商对政策有信心,或被迫入局,都会提高对朱单的需求,从而引起其价格上涨。

朱单交易的长期存续也离不开政府认可乃至皇室参与。从乾隆年间开始,内务府通过介入朱单交易来获取收入。其第一笔引窝收入来自吉安口岸。乾隆十四年,该岸正式收归内务府,其每年“窝价”(类同朱单收入)由皇帝支配。乾隆三十三年,高恒等盐政贪腐案发,淮南预提盐引所得余利(包括朱单之利)亦大部分归入内务府。乾隆四十年,江都、甘泉等食岸之盐“融销”于淮南江广口岸,所拨之朱单卖给纲商得有“窝价”每引1两,商人亦请将此项利润呈缴归公。 可见,皇帝与官员均认可了引窝市场的存在。

清代的引窝交易自康熙间已经相当繁盛,朱单的预请时限也可提前至十余年,同时朱单交易多以五纲为一个单位。影响朱单价格变动的因素有很多,关键因素是引盐运销状况,而产盐状况与国家政策也会造成价格波动。乾隆以降,两淮资本市场的朱单交易量已相当庞大。据乾隆初年江苏巡抚徐长林调查,两淮运商中“有窝者居其半,无窝者亦居其半”。这个比例一直到道光十年都未有太大变化。当时两淮引盐超过168万引,则每年约有80余万引的朱单购自市场。且朱单往往能提前十多年预支,可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朱单数实际可达10倍以上。

四、朱单“押䝷”与引盐运销

实际上,朱单只能在规定的年份投滚,也就是说,运商本无须提前太长时间购买朱单,那么为何根商还要提前十多年预支朱单?除用于交易外,这些预支的朱单还可用于抵押借款。清代两淮称以物品抵押、后加利归还之借款为“䝷头”。为获取运本,运商多选择以手头暂不行用的朱单作为抵押物来获得“䝷头”。由于淮北根窝、朱单价值极低,引窝“押䝷”主要发生在淮南。

运商需要“借䝷”的原因,首先在于两淮行盐所需的成本非常高。和其他盐区不同,两淮是先课后盐,纳课后还需买盐、运输及缴纳各类杂费。康熙间程浚曾提到“业盐之家须挟资三倍乃能胜任”。据汪士信统计,乾隆五十三年淮南的湖广、江西口岸每引各类费用相合(除去窝价与作为政府给定利润的余息)分别为11.0495两和11.3259两。譬如,运1000引盐去汉口,运商至少要先预垫11000两白银。一般来说,运商要等岸商将盐售出后才能收回运本。道光年间,由于引盐滞销,运商收回运本的时间往往长达600天。在未收回成本的情况下,运商还需筹备下次的引盐运输。是故,道光间包世臣估计当时100余万引盐需要运本2000万两白银。 

其次,当时引盐运销的利润虽高,但经营风险也很高,非盐务熟手不能胜任。于是,领本经营在运商中亦为常见。甘肃冒赈案中盐商谢庆美与兰州知府蒋全迪(徽州歙县籍)就是其中一例。乾隆四十六年,盐政查得扬州谢庆美号系蒋家产业,当即将其查抄,得现银4644两。另据供,谢氏系蒋家亲戚,于乾隆四十一年五月到扬州代其行盐,本银42000余两。乾隆四十二、四十三两年,蒋家因不懂办运亏折2000两,四十四年所得利润仅抵辛工、伙食与房租,至四十五年方营利7000余两,当年蒋家结账连本利实存银39900余两,其收益率约为21%。可见,乾隆时期运商行盐可得利润并不低,但亏本概率极高。运商谢庆美也是在经过数年亏本后,方找到可盈利的技巧。

能获官员资本挹注的运商究属少数,当时大部分商人还是需要依靠朱单“借䝷”。关于乾隆时期的“借䝷”数量不得而知,但嘉道间却有不少记述。李澄在刊行于道光三年的《淮鹾备要》中提到运商已属“半虚半实”;周济也提到“一年纲食中路运本一千五百七十万,作有一半实本,须借本七百八十五万”;而差不多同时期的包世臣则认为运商实本不及1/4,其余都要靠“借䝷”。嘉道间,“借䝷”已是引盐运销的主要资金来源。

早在乾隆间,扬州已存在一种专门针对运商进行放贷的商人与店铺,而在扬州放贷收息的商人称作“䝷商”。乾隆四十六年,山西人王亶望因甘肃冒赈案事发而被查抄,盐务官员奉旨调查其在两淮的置产与营运情况,由此发现了相关“䝷商”店号。乾隆四十三年,王家委托山西同乡田雨苍成立“收放䝷头店号”,名为“田成本”。据共管店务的张氏供认,王家首发资本有25万余两,于四十三年九月到扬“放䝷”,两年为一个账期,至四十六年正月结算,首期共收利银54000余两。据此,单个账期的利润率为21.6%。“放䝷”的利润虽不及行盐,但因资本规模大,利润依然十分可观,同时风险也比运商小。

对于涉案朱单的处理结果也表明政府承认这类经营的合理性。甘案事发后,盐政在田成本号内发现“押䝷朱单”4包,一共借出银99600两。因其作为抄没家产的一部分,官员须将这些银子从盐商手中连本带利追回。从乾隆四十六年正月至七月二十六日,官员共收得本利104483.031两。按当时利息计算惯例(单利),照7个月来算,月利率至少为7厘。经皇帝允准,盐政将这些已经缴清本利的朱单归还各商。虽然王亶望的“收放䝷头店号”被查抄,但这并没有波及“䝷商”经营,政府完全是按照商业逻辑来追补官员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䝷商”中不少与根商有密切关联。如王亶望在正式投资“收放䝷头店号”前,曾于乾隆三十七年至四十二年间大量买入根窝。而王家办事家人卞树在买窝的同时,也兼“放䝷”。除了前述值银7200两的根窝,两淮盐运使还在他家抄出“䝷头”4000两、朱单2张。这并非个案,两淮总商中持窝最多者往往也是“放䝷”最多者。嘉道间,根窝持有最多的是王允泰与尉跻美,据言值银数百万。位列首总的鲍有恒亦曾行盐20万引,不过在道光间已变成不行盐的根商。嘉道间,林苏门提到“近日鲍有恒、尉跻美、王履泰出䝷最多”。按佐伯富的研究,总商就是根商中实力较强者。可见,“䝷商”、根商乃至总商在很多情况下是同一群人。“䝷商”与根商的收入亦非都落入商人囊中,而是经由总商主导的商捐,进入了皇帝与朝廷的府库。

“借䝷”行运有利息,利息也应是运商的成本。道光十年,周济提到当时“借䝷”月息情况,“从前䝷利只得六厘,贵至八厘,而近日䝷利且至一分五六厘”。此言不虚,前引乾隆四十六年王亶望的“放䝷”利息就是7厘左右。包世臣也提到当时“䝷息”是每月一分半。利息的增长是因为朱单贬值,高风险带来高利息。在周济看来,根窝与朱单之存废和两淮盐务息息相关。当时的官员与运商皆将朱单看成不必要的成本,而他则认为朱单的存在可减少利息成本。为此,他以当时100万余引朱单和1570万运本作为前提,算了一笔账,具体如下:

计一年所用朱单一百余万引,半系运商自置。其在外买单,不过五十余万。即全裁单价,所省亦止五十万。一年纲食中路运本一千五百七十万,作有一半实本,须借本七百八十五万。向利八厘,今利一分五厘,每两增利七厘,每月增利五万四千九百五十两,每年增利六十五万九千四百两。除省单价五十万,己暗亏十五万九千四百两矣。况窝单全废之后,䝷利必在二分以外,每年又须亏四十余万。又况近来一运两年,又加一倍䝷利。是废窝单而增䝷利,一纲总须暗亏一百五六十万。

朱单价格在乾隆至道光间确实从每引2两降至1两,运商节省了50万两。然“借䝷”月利从8厘变为1分5厘,每年利息从75.36万增至141.3万两(按当时惯例,用单利计算),每年新增利息达65.94万两。同时,根窝的贬值原因是销盐不畅,运商往往需要两年才能收回成本。因此,每趟引盐运销的“借䝷”利息还会成倍提高。周济的计算表明,朱单的存在是减轻而非加重成本。如取消朱单,不仅借贷利息会更高,难度也会加大。他提到淮北朱单价格“不值钱”,“空手借䝷”的月息总在2分以上。对于那些资本消乏的淮北运商,“䝷息”甚至会超过官方限定的3分。即便如此高利,他们也无处“借䝷”,无法完成办运任务。就这一点来说,朱单作为融资的金融工具,确实与两淮纲法兴废有密切关系。

康熙以来朱单的交易、质押在两淮形成了一个庞大资本市场,为缺乏资金的运商提供了巨额运本。同时,鉴于引盐运销的高风险,资本市场的存在也使得根商、“䝷商”可以不用参与经营而直接受益,相当于分散他们的经营风险。凭借引窝这一金融工具,商人(包括根商、“䝷商”、运商)、两淮引窝资本市场与纲法下的运销制度相辅相成,互为凭借。道光三十年,曹履泰等反对废窝改票,指出根窝不仅能控制商人,还有利于融资,可谓“一纸定结、借银千万”。 此语虽被陆建瀛以道光间盐商积欠课银加以反驳,但亦非无稽之谈。

五、国家干预与资本市场

乾隆间两淮引窝资本市场臻于繁盛,面对涨幅过快的“窝价”,乾隆君臣也曾提出限定之策。如前引乾隆五年清廷会议行盐成本,群臣建议将窝价定为“每引一两”;乾隆二十五年护理两淮盐运使杨重英打击囤窝商人。这些措施并未有实际效果,之后的盐政官员便改从限定引窝的使用着手。当时各引岸行盐利润不一,且有畅滞之分,运商乐往盐区内之畅岸而躲避滞岸。乾嘉间盐官先后在淮南纲岸、淮北纲岸与淮南食岸分别推行“戳定根窝”、“淮商自销”与“提窝改佥”等举措。这些干预措施一方面促成两淮盐区内部“引窝占有”与“引岸占有”两种销盐方式的分化,另一方面也削弱了两淮资本市场。本节将首先梳理淮南纲岸、淮北纲岸与淮南食岸的具体情形,进而展现这些措施对江广口岸(包含江西、湖北与湖南,即引窝资本市场最重要的部分)的影响。

(一)淮南纲岸的“戳定根窝”

长期以来,在淮南纲岸中,湖广(包括湖南、湖北)最佳,江西次之,安徽安庆、池州、太平三府最次。在同一引窝市场下,无论引盐销往何地,朱单的价格都是一样的。为获取更高利润,运商“惟趋畅岸以图易销,如安徽之安、池、太三府、江西之南昌等八府,人皆百计图避,群趋湖广,而其后并湖广亦不能尽销”。官员认为这既助长私盐的泛滥,也影响官员的销引考成。自乾隆二十一年丙子纲始,官员尝试在安庆推行“分纲投总之法”,允许各商“以五百引为率”报盐运使司注册,此后即“以公产作私窝”,成为承报商人的专商引岸。乾隆三十年,盐政高恒决定将安徽的安庆、池州、太平三地均设为专商口岸(又称佥岸)。在各岸被改佥殷商的同时,他要求“戳定根窝”,为滞岸配定专属根窝,各商根窝“在十引以上至数万引者,均按湖广、江西、安庆、池州、太平额销之数,于根窝内预为分别戳定,每纲朱单照此填给”。这一举措改变了淮南纲岸根窝和朱单自由行用的局面。经此变革,江广通销口岸变成江西与湖广两个通销区,而安庆、池州、太平三处则变成以府为单位的专商口岸。

戳定根窝等措施并没有实现官员引销课足的目标,反而造成根窝贬值乃至消失。皖岸三府在高恒改革后,盐引滞销的局面并没有多少改善,原佥商人纷纷选择退岸。嘉庆十三年,池州岸商江正大呈请退岸,盐政佥定同族总商江广达接办。至道光间,这些引岸的“世业”根窝已不复存在。当时,盐运使俞德渊的详文便提及“安庆、池州、太平三岸向来不凭根窝朱单”,而是另设了一种供专商行盐的朱单。由于是专商专用,这些朱单无法自由交易。因此,高恒的改革最终导致部分原可交易的引窝也退出了市场。

(二)淮北纲岸的“淮商自销”

清前期淮北各岸引盐曾由水商运销,至乾隆中期方实行淮商自销。与淮南不同,淮北各岸在明代后期已类同专商口岸。清初,淮北有不少口岸销盐不畅,官员不得不采用强佥商办或里甲派办等方式来完成销盐任务,如汝宁府的盐课实际是里甲派办,未售之盐则通过光州盐商运销邻近之湖广。雍正六年,河南总督田文镜奏请“令各州县招募殷实水商,取结送部,准其行盐办课”。该制度后来推广至淮北其他口岸,如颍州府的蒙城、亳州,这些专商不愿意亲自营运的口岸都是由水商赴淮办运。乾隆二十四年,高恒提到当时淮北食岸也是由水商运销。乾隆三十二年,盐政普福认为资本较薄的水商无力也无心整顿引岸,进而导致邻私泛滥,因此,他先革除亳州、蒙城二县水商,派淮商程德源前往运销。在看到初步效果后,普福要求所有原认岸商人均要赴岸设店,亲自参与运销。经此一变,淮北变成了“引岸占有”的专商口岸。

普福的方法并未奏效,滞岸商人不断退岸,反而带来岸悬课空之忧。在淮商自销的政策下,淮北畅岸行盐商人不仅需要购买朱单,还需向认岸商人承租招牌、码头、房屋家伙,经营成本大大增加。至于原来的滞岸,认岸商人很快因资本消乏而无力经营,他们也无法找到愿意承租者,故只能选择退岸。如前被佥派蒙城、亳州两处的淮商程德源,十数年后即选择连同自己原有的霍山畅岸一起,三岸并退。又如乾隆元年,淮北太和县口岸出现认商潜逃,该岸不得不改由阜阳商人程氏暂时代办。乾隆四十八年,程氏也开始申请三岸并退。乾隆六十年,盐政苏楞额提到,淮北引盐原系“二十余商认运,嗣因滞销歉产,商多消乏告退,现在仅存十二商”。如前引周济所述,由于淮商自销政策的失败,淮北的根窝、朱单变得非常便宜,而朱单“押䝷”以获运本的方式亦不可行。

(三)淮南食岸的“提窝归公”

这些失败经验并没有引起官员们的反思,嘉庆间他们为督促专商销盐,在淮南食岸推行提窝归公。和纲岸不同,淮南食岸一直是专商口岸。如雍正十年,江苏高邮、宝应、泰兴等原不销盐的州县被立为食岸,派各专商认办。相较于淮南纲岸大部分地区,食岸商人同时拥有引岸与根窝,这更利于推行提窝归公;较之于淮北,淮南食岸根窝价格比较高,提窝归公对该岸商人的威慑力更强。据盐政额勒布的奏报,食岸提窝最早出现在乾隆十七年,但当时改佥的只是年窝朱单。因当时朱单交易单位一般是五纲,故根商只是暂时失去五年行盐权。乾隆三十一年,上江食岸采用的方案还是“五纲还窝”,即原商在五年后还可以照常恢复行运。至嘉庆间,官员援引高恒章程,强调改佥的是世业根窝。然因引窝“押䝷”的存在,改佥往往还伴有债务问题。是故,嘉庆年间出现了不少关于占窝与还窝的诉讼。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嘉庆间吴德大控总商程震泰占夺根窝案,该案之后,盐政正式出台了食岸提窝归公章程。

嘉庆八年,吴德大“将根窝二千五百八十四引质押孟立庭,银八千余两”。讵料,孟随又将此根窝分别转押给盐商程震泰与巴善裕。因吴家无力取赎被转质的根窝,盐运使最终将吴家所有的3634引根窝全部改佥给程震泰。吴家既已失根窝,又需偿还根窝抵押所借债款。情急之下,礼部司务吴承鸿于嘉庆十三年赴都察院上控。经两淮盐政、江苏巡抚与江都县令的调停,程、孟、吴三方达成互不追债协议,根窝改佥纠纷方得结案。为从根本上切断根窝与债务的关联,盐政阿克当阿继高恒之后再次制定改佥章程,具体规定:“如有口岸销盐本非疲滞,承办之商力乏误运积压引盐至一纲以上,并节催罔应,甚至以窝单质押不能取赎办运,及令售卖而又无人承买者,均即照案提窝改佥。”章程同时规定:“窝单质押乃系利债之私情”,应于“借押之旧商名下凭情酌断,按欠追偿,不得株连佥岸新商”。此处的“窝单”,据盐政额勒布的定义,实指根卷,即“照窝请单办运,如商力消乏,或将窝单转卖,则更名认运;或随时质押银两,临时赎取方能行运”。随着提窝归公的实施,食岸的根卷、朱单随时有可能变成废纸。出借“䝷头”者必须考虑借贷风险,淮南食岸引窝用于融资的难度无疑加大了。

(四)江广口岸引盐的滞销

淮南纲岸的江广口岸虽未直接遭受这些政策的不利影响,但终要分担改革失败的后果,即分销滞引。对于各地未销之盐,政府有铳销(纳课不行盐)、带销(由接下来的年份分销)、融销(让其他口岸分销)等办法。按高恒的章程,湖广销引73万道,江西销引30万道。后因江西盐引滞销,最终在乾隆三十四年定为23万道,剩余80万道全在湖广口岸销售。同年,池、太商人呈请以四分引盐融楚,五十二年安庆商人援例四分融楚。查皖省三府额定须销引94897道,四分即37959道。乾隆三十五年开始,淮南食岸江、甘二县食引五分融销江广,共计13355道。嘉庆四年,盐政书鲁又奏准将淮北己、庚两纲引盐各提5万道并引(合二引为一包,称一并引)在江广融销。嘉庆八年,盐政佶山再请于14万道并引中抽出5万道融销于江广。如此,江广口岸一年最多额销盐引可达1181314道,嘉庆、道光间两淮额定引目数量为168万至169万道左右。因此,江广口岸最多一年需销售70%以上的淮盐。

道光年间,江广口岸也面临着“盐滞本压,䝷息日行,完课则无资捆盐”的局面。有些“䝷商”眼见本利耽搁,为尽快收回欠款,取盐商“手票”,派人赴岸守候,专等卖盐兑银。为还债务利息,部分运商不惜捏报运盐事故(淹消),以冀私卖盈利。更有参加运销之总商,试图通过铳销,来抵消欠款。铳销之后,被抵押的朱单作废,“䝷商”钱、单两空。更甚者,铳销之后总商说服盐政和盐运使发行填总商花名的“实运朱单”,再次招䝷商抵借,然后复行铳销。如此一来,根商、“䝷商”并受其害,大部分运商也愈难“借䝷”行运。随着引盐滞销,淮南纲岸根窝、朱单的融资功能也被削弱。

乾隆以降,专商与“提窝”政策抑制了引窝资本市场。这些政策或导致引窝贬值乃至消失,陶澍提到道光间两淮无根窝盐引已达总数的1/10;或使得引窝“押䝷”风险提高,引窝“押䝷”的利息相应提高,行盐成本也随之增加。最终,引窝的融资功能减弱,引窝资本市场也无力招徕更多资本。

六、结论

有清一代,引窝不仅是一项国家控制商人、征收引课的管理制度,也是一种盐商用于融资的金融工具。清初政府为确保盐课无亏,允许引窝交易;经过预纳纸朱、颁朱单式、滚总成纲等举措,朱单由缴纳纸朱银的收据变成了一种短期引窝凭证。相对于世业根窝,朱单有了年窝的别称。这便利了引窝交易,也促使朱单成为一种炙手可热的有价证券。从乾隆初年开始,半数以上引额是由运商买窝办运。作为一种金融工具,由根窝、朱单组成的引窝证券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一年乃至十年)持有,可用于交易、质押和分散风险。围绕着引窝证券的流通,两淮也出现一个颇为庞大的引窝资本市场。由于根窝交易受国家与总商严格控制,资本市场中主要流通的证券便是朱单。引窝的价值取决于相应盐区的销盐能力,故引多岸畅的淮南纲岸(即湖广口岸)引窝价格最高,也是引窝资本市场的重心所在。嘉道年间,有1/2乃至3/4的运本来自“借䝷”,引窝资本市场已是当时运商引盐运销的资金支柱。然官员基本忽视引窝“押䝷”对运商行盐纳课的重要性,仅将引窝视为一种不必要的成本。为降低运商成本与增加盐课,他们出台了戳定根窝、淮商自销、提窝归公等一系列干预措施。这些政策都无一例外地造成引窝贬值,促成“䝷息”升高,运商的行盐成本不减反增,最终加速了两淮纲法的崩溃。因此,引窝资本市场是维持两淮纲法运作的重要一环,而非如盐官所述是两淮盐政崩坏的原因。近来有相当多研究注意到市场机制对清代盐务的重要性,本文对两淮引窝资本市场的考察可为此提供一个新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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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余康,新加坡国立大学中文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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