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61
关于盖章行为法律效力的认定
——临淄某经营部诉山东某建筑公司、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公司在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后以盖章之人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加盖印章系伪造或与备案印章不同等为由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应重点审查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而不论所加盖的印章系真章或假章。盖章之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具有合法授权的外观,且合同相对人存在合理信赖基础的,则盖章行为可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合同对当事人发生效力。如果盖章之人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便加盖真章,也不能轻易认定该合同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案例解读
[1] 王晔璐:《公司公章在合同行为中的法律效力》,载《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期。
[2] 陈扬:《公司印章异常使用的合同效力分析》,载《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
胡晓梅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一级法官

高青县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