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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司法拍卖中询价、评估那些事儿

 徐振亮律师 2024-07-17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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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数据,202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司法网拍上拍65.4万件,同比增长55.62%,成交金额1981.5亿元,同比增长22.69%,成交率达68.36%,同比增长6.87个百分点,节省佣金56.7亿元。

相较于诉讼纠纷处理来说,财产处置中的定价流程完全依赖于市场需求与行情走势,其本身与法律关联并不大,涉及的更多是一些经济概念和商业逻辑。因此,在这个阶段中,法律工作者往往关注较少。本文将详细阐述常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对比其优缺点,以及对相应定价结果提出异议的方式,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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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

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常见方式主要有四种: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委托评估和网络询价【1】。拍卖标的物以及各方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选择。

当事人议价

当事人议价是指法院通知或者组织执行案件当事人进行协商,由当事人双方在指定期限内对法院处置财产商议定价,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则为财产处置参考价【2】

◎ 优点:1.可以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提高财产变现效率;2.有助于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多方共同受益。

◎ 缺点: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处置价格达成共识的难度较大,而且价格的合理性常难以保障。

定向询价

定向询价是指法院向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主要是指价格认证中心、税务等具有国家公信力的机关)进行定向询价。定向询价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其一是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二是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

◎ 优点:当事人无需承担评估费用,而且效率高,既可以为当事人节省金钱和时间成本,同时还可以极大提升执行效率。

◎ 缺点:适用范围较窄,且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实际市场价格可能存在背离,由此确定的部分价格欠缺合理性。

网络询价

网络询价是指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网络司法询价平台,基于各地区同种类财产一定时期的既往成交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公开交易价等,运用一定的运算规则对市场既往交易价格、交易趋势予以分析,从而确定财产价值。

目前法院网络系统中只有三家网络询价机构,分别是京东、阿里和工商银行。采用此种方式,法院将依职权同时向三家网络询价机构发起网络委托,而并非仅选择其中一家,以三家机构询价结果的平均值确定财产价值。

◎ 优点:1.网络询价时间快,最多不超过3天即反馈评估结果,一般只需24小时即可反馈;2.目前尚不收取费用;3.财产价值的确定更加透明,受外部因素影响小,对解决财产处置参考价中可能存在的“不透明操作”和权力寻租等引起民众关切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 缺点:1.网络询价项目受限,只能评估房产和车辆,其他财产暂时无法进行网络询价,另外网络询价地区受限,对于偏远地区的房产,网络询价暂时还不能得出有效估价;2.三家网络询价机构可能在推算逻辑和运作原理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选择询价机构存在一定的随机性,从而导致询价结果甚至拍卖财产的起拍价不具备一致性;3.不会实地考察拍卖财产,所以可能引发有关财产地理位置标记错误的以及相邻不同性质房产的市场价格可能存在巨大差异;4.未对房屋内部结构及设备进行调查,所参考其他房屋的内部情况可能差异显著,会导致询价结果合理性不足。

委托评估

委托评估是指由法院向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等信息的评估委托书,评估机构在指定期限内根据财产基本情况与一定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确定财产参考价的方式。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例如评估对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拍卖法、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3】双方当事人均要求委托评估或者无法进行网络询价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4】

◎ 优点:适用范围广,准确性较高。

◎ 缺点:1.申请执行人需先行垫付一笔不菲的评估费用;2.耗费的时间也明显长于其他评估方式;3.透明性相对劣于网络询价,是影响财产价值的较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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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询价、评估结果等提出异议
针对当事人议价与定向询价报告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

针对网络询价报告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若不认可网络询价方式及委托评估方式两种方式确定的价格,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但允许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情形只限《财产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法定情形,包括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6】对未出现前述法定情形而单独就价高“过高”或者“过低”提出异议则不再受理之

针对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虽然作为专业机构,但其作出的评估报告仍有出现错漏的可能,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形具体如下:

(1) 仅对报告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异议后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7】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通用的土地及房地产测算方法以《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为标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根据上述两个标准以说明自己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理由。

(2)对报告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存在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先对涉及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第(1)种情形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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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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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注执行财产的处置动态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询价结果、评估报告提起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因此,建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密切关注执行财产的处置动态,及时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以免错过异议期,导致法院不予受理逾期提交的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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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对评估对象信息

大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极其容易忽视核对评估对象信息的重要性,若评估对象信息有误,那么评估报告将大概率被推翻。因此,通过仔细核对评估对象信息,能够确定评估报告是否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法定情形,从而就此向法院提出异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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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程序

较为常见的评估程序违法情形有评估机构无评估资质、评估师人数不足、评估办法明显不当等。例如,在评估房地产价值时,所适用的《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中的评估方法一般为四种,分别为“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同时法律规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种方法综合评估,因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密切关注评估报告中的程序信息,若发现评估资质、评估师人数、评估办法等程序性问题,及时就此向法院提出异议。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
【3】《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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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义胜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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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琦  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涉外民商事诉讼、涉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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