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说宋朝十八帝 之 宋神宗:心比天高却抱憾而终的改革者 三、熙宁变法 (三)熙宁变法 2.熙宁新法 (2)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在“均输法”颁布实施一个多月后,宋朝廷颁布实施“青苗法”。 按照“熙宁变法”的设想,实施均输法,是减轻天下百姓的负担。因为此前,百姓需每年在夏、秋两季向朝廷缴纳谷物、绢帛、特产等实物作为“税赋”,且需负责运送到京城汴梁或官府指定的收储地点,而中间出现丢失、损毁,运送的百姓必须赔偿,这给百姓造成了所谓“正税”之外非常严重的负担;而均输法的主要内容,则是百姓可以缴纳现钱,代替实物,由官府用钱到实物价低的适当地点购买,这样,就既能极大减轻百姓的负担,官府还能在购买所需实物中节省支出,惠及百姓。 而实施“青苗法”,目的是为天下百姓“增利”。 青苗法也称“常平新法”,主要内容为:各路以现存具有公益性的“常平仓”、“广惠仓”粮、钱各1500万为本,如是粮谷,可与转运司兑换成现钱,以2分利息贷给需要用钱、申请贷款的乡村“民户”;民户请贷,须5户或10户结为1保,由“上三等户”作保,每年正月三十以前请贷“夏料”,五月三十以前请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夏秋“二税”偿还;政府贷出的夏料、秋料,既可以是粮食,也可以是钱,粮食按照贷出时的的市价折钱,以便计算利息。 宋朝对天下百姓的户籍管理,是将百姓分为“乡村户”和“坊郭户”,即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乡村户和坊郭户又都划分为“主户”与“客户”,乡村主、客户依据有无土地等生产资料区分,坊郭主、客户依据有无房屋等生活资料区分,有则为“主”,无则为“客”;乡村主户分为五等户,坊郭主户分为十等户(也有将坊郭主、客户混通分成十等户的情况),乡村主户一般一、二等户为地主,三等户既有地主,也有较富裕的农民,四、五等户大都是贫苦的农民,所以一、二、三等户又称“乡村上户”,四、五等户又称“乡村下户”。 对于不同户等的户,青苗法规定了最高借贷数额,如遇灾害,还可以迟交利息。 青苗法如能正常实施,将有效解决缺钱、缺粮百姓的急难,且主要针对当时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通过高达百分之六七十甚至翻倍的利息,剥夺急需钱、粮和贫穷百姓的问题,增利于民。 为保证、促进实施青苗法,宋神宗下诏,“诸路各置提举官二员,以朝官为之,管当一员,京官为之,或共置二员,开封府界一员,凡四十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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