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陆*成起诉称,**云集公司通过持续的、团队协作的方式夸大产品或者服务的功能及投资价值,宣扬域名具有唯一性,抢注可以具有极大的投资价值,制造所谓高价购买域名等假象。陆*成已年近60岁,对涉案20份合同中的“中文域名”“手机域名”“顶级国际域名”“PC端”等产品或者服务新名词,存在理解障碍且缺乏判断力。陆*成为20份涉案合同支付服务费用总计1,757,720元,远高于市场价格。目前,相关小程序和所申请的域名无法运行或者打开,因此无任何价值。据此, 原告陆*成认为涉案合同显失公平,依法应当撤销合同。**云集公司辩称,陆*成并未举证证明其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事实,进而导致陆*成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陆*成系什邡市**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早在2015年就与**云集公司建立过域名注册合作关系,陆*成系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因此,案涉合同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为技术服务合同或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由陆*成委托**云集公司注册域名、开发小程序,陆*成支付相关费用。**云集公司提供的域名注册、小程序开发等服务并无统一市场指导价,且软件开发或技术服务具有极强的个性化因素,根据本案证据无法判断涉案合同中开发标的或者相关服务的真实价值。陆*成作为企业经营者,具有与其认知和经营能力相匹配的商业判断力,其选择与**云集公司进行交易,系其依据自身判断所做的经营选择,应当自行承当相应的商业风险。陆*成称涉案合同所约定开发的小程序及申请的域名无法运行或者打开,因此毫无价值。人民法院认为,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在订立时权利义务存在严重失衡的情况。本案中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成果已完成交付,不能用已交付的标的物价值大小反推合同订立时是否构成显失公平。陆*成如认为**云集公司交付的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可另行提起违约之诉寻求救济。因此,原告陆*成以涉案合同存在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不予支持。(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陆*成、**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507号)《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原则。显失公平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合同在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完成交易行为,督促人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并赋予交易中遭受损害一方以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请求权,以维护交易的公正性。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作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撤销民事行为,应从主、客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进行考察和认定:一是主观上,是否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二是客观上,是否造成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或利益严重不平衡。2023年12月4日,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根据该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知识、经验并结合交易的复杂程度,能够认定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或者交易中存在的特定风险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情形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缺乏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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