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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形

 DUGUSHA 2025-01-04 发布于辽宁

1、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涉及经济补偿的有:(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因劳动者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是因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因企业破产、撤销、责令关闭等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追索赔偿金的案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赔偿金包括:(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是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该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案件类型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如何理解该四类案件具体包括的范围和内容,实践中亦有争议。结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相关规章文件,我们认为,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费以及其他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经济补偿金包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竞业限制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赔偿金包括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逾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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