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警在处理多次拨打110报假案时,需明确不同情形下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还是第60条第2项规定处罚。办理时要注意精准认定案件事实,规范执法程序。法律依据主要源于这两条法规,其在具体情节认定和处罚尺度上有差异,下文将展开详述。
一、办理注意事项 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民警需仔细甄别报案内容。若只是单纯编造不存在的警情,如谎称某地发生抢劫案,却无其他关联行为,多符合第二十五条“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情形;若不仅报假案,还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干扰办案流程,就更契合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比如在某起案件中,报案人多次报假案称被人殴打,还伪造伤痕照片,这种情况就涉及第六十条第二项。 规范执法程序:从接警记录开始,要完整记录报案时间、内容、报警人信息等。出警过程中,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包括周边监控、证人证言等。调查询问时,确保程序合法,保障报警人的合法权益。若怀疑是报假案,需进一步深入调查,不能仅凭报案人一面之词就草率定性。 注重证据收集与固定:收集通话录音,证明报警人多次拨打及报假案内容;寻找现场目击证人,确认是否存在警情;保存相关书证物证,如报案人提供的虚假证据材料等。例如在处理一起多次报假火警案件中,民警收集了报警人拨打119的通话记录,以及现场消防人员勘查后无火灾隐患的证明材料。
二、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一项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此条款主要针对单纯的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重点在于对公共秩序的扰乱,只要有故意谎报行为,且达到一定扰乱程度,就可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该条款强调对执法办案流程的干扰,不仅有报假案行为,还存在影响执法机关正常办案的其他关联行为时适用。
三、案例分享 案例一:单纯谎报警情案 案例二:报假案并伪造证据案 案例三:酒后多次恶意报假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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