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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缴纳or汇总申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湖经松哥 2025-02-13 发布于湖北
一、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对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申请登记的规定。
我国登记管理制度已经确立了合伙企业设立的统一登记制度,合伙企业若在同一地区或在其他地区设立分厂或分店等分支机构,也应遵守我国的企业登记制度。根据本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一般不应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根据本法的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看看各地税务机关怎么说
01厦门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税经营所得在哪缴纳?
留言时间:2022-03-23
问题内容: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税经营所得在哪缴纳?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3-29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02山西
有限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6
问题内容:上海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山东成立分支机构,增值税是山东缴纳,请问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谢谢。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03福建
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所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1-06-11
问题内容:
设:律师事务所总所在福州,在漳州设立一家分所。问题:1、漳州分所收入是并入福州总所,由福州总所一并在福州申报纳税,还是不并入,各自向当地税局申报纳税?2、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投资设立,福州总所从漳州分所取得的收入是并入总所收入按5%一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不并入按利息、分红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漳州分所由总所派律师担任分所合伙人,漳州分所和福州总所如何纳税?如派往漳州分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也是福州总所合伙人,该律师如何纳税?4、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和漳州本地律师设立,本地律师为分所合伙人,但不是福州总所合伙人,该漳州本地律师合伙人如何纳税?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21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您所述问题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建议提供详细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04厦门(对,又是我)
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申报?
留言时间:2019-08-31
问题内容: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申报?  我司设立了律师事务所分所,分所只有派驻律师, 派驻的律师是总所得合伙人,现分所的派驻合伙人要如何申报生产经营所得?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9-03
答复内容:
上述情况,总所与分所的关系及核算方面如何约定,分所律师取得的收入在合伙协议中如何约定等情况,请详细描述,以便准确答复。
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看看专家怎么说

(一)【12366热点难点问题】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所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

来源:税和湛蓝,作者:蒋玉芳,时间: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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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所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

咨询对象:福建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06-11

问题内容:

设:律师事务所总所在福州,在漳州设立一家分所。问题:

1、漳州分所收入是并入福州总所,由福州总所一并在福州申报纳税,还是不并入,各自向当地税局申报纳税?

2、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投资设立,福州总所从漳州分所取得的收入是并入总所收入按5%一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不并入按利息、分红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漳州分所由总所派律师担任分所合伙人,漳州分所和福州总所如何纳税?如派往漳州分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也是福州总所合伙人,该律师如何纳税?

4、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和漳州本地律师设立,本地律师为分所合伙人,但不是福州总所合伙人,该漳州本地律师合伙人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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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可以直接回答的问题,笔者结合自然人电子税务局(ITS)、金三系统相关模块在此尝试作答,供大家参考:

1.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合伙律所可以在规定的地区设立分所。而对于分所设立资产的投资主体,《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投资方各有不同。如果问题中设立在漳州的分所确由福州的总所投资,那么,分所税务登记信息中“投资方信息”是总所,也就是说分所没有合伙律师(自然人),即无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分所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该合并到总所,由总所合伙律师(人)在总所所在地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税。

2.总所作为分所的投资人,从分所取得属于经营所得的投资收益,应该合并到总所的收入,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纳税义务人,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合伙人的经营所得,然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经营所得个税。

3.漳州分所由总所派律师担任分所合伙人,派往漳州分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也是福州总所合伙人(实务中这样可以吗?笔者目前没有查找到禁止性规定),那么,总所、分所的税务登记信息“投资方信息”中都应有该派驻律师,等于该派驻律师可以“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预缴申报时,该派驻律师(纳税人)应就两处取得的经营所得分别在总所、分所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填报A表;次年3月31日前分别在其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填报B表;然后选择福州或者漳州其中之一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报送C表。

但这里需要区分一个细节:律所投资合伙人与律所执业合伙人不太相同。律师可以同时投资总所、分所,作两个律师事务所的投资(合伙)人;但是,成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合伙人条件之一是必须在该律所执业(即在律所执业证上登记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派驻分所成为分所的合伙人(这里指广义的合伙人)并且在分所执业,便不再是总所的执业合伙律师(这一点与一般的合伙企业不同)。因为派驻分所执业的律师,需要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即律师只能在一个律所执业)。

如果派驻律师只任分所的合伙人且执业,那更简单,该派驻律师从分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在分所所在地预缴(报送A表)、汇缴(报送B表)经营所得个税。

4.如果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和漳州本地律师设立,本地律师为分所合伙人,但不是福州总所合伙人。这种情况下,税务登记中分所的“投资方信息”应当包括总所和本地律师(合伙人)。

分所与总所性质一致,是合伙企业,对于分所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由分所的合伙人(即总所和本地律师)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确定纳税义务人。其中,本地律师(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本地(分所所在地)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税。

(二)【重磅原创】剖析合伙人的分支机构经营所得实务难点

来源:一起聊个税,时间: 2020年04月16日

我们知道,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在个税实务中是最难的,今天想重点和大家分享合伙人的分支机构经营所得在实务中的难点,比如,事务所的分所怎么纳税的问题。

合伙企业的纳税申报地点在哪里呢?其实税法规定是经营地,但实际上是注册地。这样说还有些抽象,比如说,一家北京的事务所注册地在北京,那么他在北京交税非常正常,但如果这家合伙企业在海南或者在新疆也有业务,他是不是需要去海南或者去新疆交税呢?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所以说,这一点还是比较清楚的,应该是在合伙企业的注册地纳税。

在实务中有争议的是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哪里纳税。

我们结合例子来分析。

一家上海的律师事务所在南京开了个分所(注意所谓分所在法律意义上并非完整的合伙企业),这家分所的生产经营所得平时的纳税申报是应该在上海还是在南京呢?这点要注意。表面上看,肯定要在南京,因为是实际生产经营地嘛!但在上海其实也是有道理的,毕竟南京的是分所,收入费用核算都只是上海事务所的一部分,在法律主体上并非完整的主体,就好比投资人的一部分,从法律主体的视角看:分所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具体在哪里税法其实并没有规定,追根溯源其实还是因为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税法中的界定没有涵盖这一部分内容,所以根本上还是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的意见。因为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务中,在实际生产经营地南京申报缴税的观点也合理。

因为南京的分所也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注册的,虽然是个分所,但相对独立的从事自己的经营活动,也可以独立的对外承担部分责任。在实务中,很多分所其实就是由以前的独立的事务所进行了兼并,名义上是分所,实际运营上和兼并前独立的事务所没有太大区别,按实际经营地点判定为分所经营地南京比较容易为各方所接受。

比如上海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原来只是一家所,后来因为想在南京做证券业务,就并成某个所的南京分所,实际上原班人马都不动,无非是形式上变了。要求他们在实际经营地放在分所的经营地,各方都能接受。各方都是指谁呢?纳税人合伙人肯定能接受。南京的税局肯定能接受,因为税源在南京。上海为什么能接受呢?因为他没办法对你进行实际管理。注册地是上海,分所的实际经营地是南京。绝大部分合伙人都是在分所的实际经营地去交税,这也是大部分地区都是按这个口径这么执行的。

四、结论

没有结论,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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