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繁类例: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放弃一个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而追究另一个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的法律思考 作者:思微
在处理涉及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借贷案件时,债权人能否在执行阶段放弃一个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而保留另一个,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析。
一、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债务未履行时,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存在多个连带保证人,且未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二、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责任的后果 1. 免除债务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若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其他债务人在被免除的份额范围内相应免责。例如,两名连带保证人未约定份额,视为各承担50%责任。若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人的责任,另一保证人仅需承担剩余50%的债务。
2. 保证合同特别约定的影响 若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债权人可单独放弃某一保证人的责任而不影响其他保证人的义务,则该约定有效。但若无此类约定,债权人单方面放弃将导致其他保证人责任按比例减少。
三、司法实践与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若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权利(如免除某一保证人责任),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这意味着,除非有特殊约定,债权人无法通过放弃某一保证人而要求另一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
四、结论 债权人不能单方面放弃一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而要求另一保证人继续承担全部债务。** 放弃行为将导致另一保证人的责任在被免除保证人的应担份额内相应减少。若需实现该目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允许债权人单独免除某一保证人责任而不影响其他保证人义务; 2. 取得另一保证人同意:另一保证人明确同意继续承担全部责任。
建议操作: 债权人若希望保留对某一保证人的全部追偿权,应在保证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相关条款,或在执行阶段与保证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以确保权利的合法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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