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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区别

 一言之美 2025-03-17 发布于北京
在强拆违建之前,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认定违法建筑,作出处理决定,催告、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待经过复议、诉讼期后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仍拒绝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拆。然而,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没有权力直接对公民合法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进行强制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自行采取了强制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6327号、(2019)最高法行申3589号以及(2020)最高法行申4391号等强制拆除案件中的裁判规则,行政机关在处理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时,是否需要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是区分两者的关键。

【经典案例1:(2017)最高法行申6327号】

裁判规则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时,行政机关方可强制执行。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需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若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诉讼且不拆除,行政机关方可依法拆除。

在本案中,周某某未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南宁经开区管委会依法进行了催告和公告。周某某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自行拆除,因此南宁经开区管委会作出的8号决定合法有效。然而,南宁经开区管委会在973号决定的起诉期限未满时即作出8号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尽管如此,一、二审判决未对周某某的实体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认为本案无需再审。

【经典案例2:(2020)最高法行申4391号】

裁判规则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法律并未授予南和县政府对强行占用土地及清理地上果树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南和县政府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实施涉案强制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实施强制行为过程中,南和县政府未依法履行催告履行义务,未听取陈永利的陈述、申辩,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确认被诉强行占用土地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经典案例3:(2019)最高法行申3589号】

裁判规则总结:关于被诉强拆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建设工程所在的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有权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事先予以公告,并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方式、方法应当合理、适当,不得实施野蛮强拆。本案中,在没有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认定的情况下,开福区政府、开福区城管大队、秀峰街道办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未经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直接拆除涉案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

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在明律师有话说】

在征收拆迁的实际操作中,征收方有时会错误地将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的拆除程序混为一谈。在没有依法对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认定的情况下,直接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下达强制执行决定,这种做法大错特错!应当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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