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授权权限为核心依据 项目部印章的效力并非取决于印章本身是否备案或真伪,而是取决于持章人的授权权限。若行为人未获授权、超越权限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追认的,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亦成立。 《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明确,法院应审查签约人的代表权或代理权,而非印章真实性,即“看人不看章”的审判思路。 2. 表见代理的认定 即使印章系私刻或未备案,若行为人长期使用印章形成代理权表象,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信赖其有代理权,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承担责任。 例如,在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1614号案中,行为人虽使用私刻印章,但因公司多次在项目中使用该印章且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担责。 二、公司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 1. 职务行为或特别授权 若加盖印章的行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实施,且属于其职权范围,则公司需承担合同责任。 例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合同签订并盖章的,视为公司行为(《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四条)。 2. 表见代理的成立 若项目部印章在项目运作中长期使用,或公司未对印章使用范围明确限制,即使印章未备案,法院可能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印章的效力,从而要求公司担责。 最高院在(2015)民申字第1189号案中指出,即使项目部印章系私刻,但公司未及时提出异议且参与合同履行,仍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1. 借款行为 项目部印章通常用于工程相关文件(如报告、决算),但实践中存在以项目部名义借款的情形。法院会结合资金用途(是否用于项目)、行为人职务及公司是否知情等综合判断。若借款未用于工程且公司未授权,可能由行为人个人担责。 2. 担保行为 项目部不具备担保资格,其盖章的担保合同通常无效,但公司可能因管理过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例如,山东高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356号案中,法院认定项目部担保无效,但公司因监管不力需承担50%的过错责任。 1. 明确授权范围:公司应通过书面授权限定项目部印章的使用场景(如工程文件),并禁止用于借款、担保等高风险行为。 2. 加强用章管理:建立印章登记制度,定期核查使用记录,避免私刻或滥用。 3. 及时追认或否认:发现越权用章时,应及时书面追认或明确否认,防止形成表见代理。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对项目部印章的效力认定以授权和表见代理为核心,强调合同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保护。公司需通过规范管理和明确授权规避风险,而相对人则应审查行为人权限及合同履行情况,以降低交易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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