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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加盖项目部印章到底有无法律效力?

 味道人生88 2025-03-30 发布于浙江
最高人民法院对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效力问题,主要从授权权限和表见代理两个核心角度进行判断,并结合具体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认定责任归属。以下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及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一、项目部印章效力的判断标准
1. 授权权限为核心依据
   项目部印章的效力并非取决于印章本身是否备案或真伪,而是取决于持章人的授权权限。若行为人未获授权、超越权限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追认的,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亦成立。 
   《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明确,法院应审查签约人的代表权或代理权,而非印章真实性,即“看人不看章”的审判思路。

2. 表见代理的认定
   即使印章系私刻或未备案,若行为人长期使用印章形成代理权表象,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信赖其有代理权,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承担责任。 
   例如,在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1614号案中,行为人虽使用私刻印章,但因公司多次在项目中使用该印章且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担责。

二、公司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
1. 职务行为或特别授权
   若加盖印章的行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实施,且属于其职权范围,则公司需承担合同责任。 
   例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合同签订并盖章的,视为公司行为(《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四条)。

2. 表见代理的成立
   若项目部印章在项目运作中长期使用,或公司未对印章使用范围明确限制,即使印章未备案,法院可能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印章的效力,从而要求公司担责。 
   最高院在(2015)民申字第1189号案中指出,即使项目部印章系私刻,但公司未及时提出异议且参与合同履行,仍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三、特殊行为的效力认定
1. 借款行为
   项目部印章通常用于工程相关文件(如报告、决算),但实践中存在以项目部名义借款的情形。法院会结合资金用途(是否用于项目)、行为人职务及公司是否知情等综合判断。若借款未用于工程且公司未授权,可能由行为人个人担责。

2. 担保行为
   项目部不具备担保资格,其盖章的担保合同通常无效,但公司可能因管理过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例如,山东高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356号案中,法院认定项目部担保无效,但公司因监管不力需承担50%的过错责任。

四、风险防范建议
1. 明确授权范围:公司应通过书面授权限定项目部印章的使用场景(如工程文件),并禁止用于借款、担保等高风险行为。 
2. 加强用章管理:建立印章登记制度,定期核查使用记录,避免私刻或滥用。 
3. 及时追认或否认:发现越权用章时,应及时书面追认或明确否认,防止形成表见代理。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对项目部印章的效力认定以授权和表见代理为核心,强调合同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保护。公司需通过规范管理和明确授权规避风险,而相对人则应审查行为人权限及合同履行情况,以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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