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股东系钱某、周某。2024年1月,周某要求钱某提供公司账目明细、交易流水,对账后退出公司,钱某未予回复。2024年4月,周某将甲公司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三日内提供2020年6月至今的所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周某查阅和复制;提供自2020年6月至今的所有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辅助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私户银行流水等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周某查阅。审理中,周某明确诉讼请求,要求查阅的时间段为2022年6月至2024年5月;私户银行流水指钱某的个人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甲公司辩称,周某从未向公司提交过任何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甲公司一直遵循财务公开的经营原则,从未向周某隐瞒财务数据,也没有对周某获取财务数据设置任何障碍,周某完全可以随时到公司进行查阅,故周某采取诉讼的形式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上的必要,请求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 ![]() 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利,公司也应当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2023年修订并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对此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04 ![]()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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