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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己出庭和律师出庭的区别

 振王府图书馆 2025-04-25 发布于江西

打官司不是简单的把事情说清楚就行,各行都有自己的门道,诉讼也是如此,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子也许怎么说都行,但很多案件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充满很多变数,连律师也要经过充分准备才敢出庭应诉,绝不是动动嘴皮子那么简单。
左:个别当事人
右:大多数律师

要么简单到把诉状看了又看也看不明白到底发生了哪些事,要么详细到把无关的事情也全部都写上。

诉状是重中之重,既要让别人看了就能迅速了解关键案情,又不能泄露对自己不利的细节从而构成自认,还要尽量隐藏关键细节避免被对方提前了解,通常都要反复斟酌修改。

写诉状时

有什么交什么,没有构建完整证据链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针对性收集有利的证据。

尤其重视证据链闭环,所需证据不完整宁愿先等等,仓促行动容易出错,从而浪费起诉机会

提交证据时

听不懂法官话里的潜台词,要么答非所问,要么想到啥就说啥,有时会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明白法官话里隐含的深意,斟酌回答,该讲的多讲,不该讲的模糊回应或庭后回复。

法官发问时

庭前没有预判和准备,想到什么就说什么。

不论对案件结果有没有影响,想要反驳对方说的每一个意见,反而容易打断自己的思维和节奏,导致重点不突出,被掩盖在大量无效陈述里。也可能打乱庭审节奏,导致关键环节的时间被缩减。

发言过于琐碎,可能导致关键内容未被书记员记录。

充分的庭前准备,律师通常一看证据就知道法院会不会采信,但一般有两个流派:

表演派:对方的一切证据一一反驳,看着热闹,但对案件无实质意义,法官会反感,该采纳的证据照样会采纳,有时还会引来对方报复性找茬,对己方证据提出更高要求。

务实派:扣主线,说重点,关键证据坚决反驳,不影响大局的略微回应,有时双方律师会形成默契,只抓要害,不在没必要的环节针锋相对浪费时间和相互刁难。

质证辩论时

将法官当作电视里的青天大老爷,寄予过高期望,想把所有的事都讲给法官听,希望法官能为自己出头做主,但琐碎之事说太多反而让法官左耳进右耳出。

明白法官是有裁判权的公务员,最在意的是自己案子的安全,与本案无关的事实通常不会在意。所以主要围绕案件本身,提供让法官觉得“支持我有法律依据,合情合理合法,这样判没有风险,支持对方则有这样那样的风险”的证据和理由。

发言时

情绪上头后一味自顾自说话,甚至不听法官制止,可能导致法官烦躁反感

适度的情绪表达是必要的,可以让法官的感受更为直观,所以有时律师会示意当事人发表意见,但要适可而止,用力过度容易起反作用,所以律师示意差不多了的时候,就不用继续表达了。

情绪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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