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还好理解一些,想象竞合,猛一听像是个抽象的哲学术语,其实这都是我们刑法理论的概念,今天就来谈谈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 01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由于条文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仅适用其中一个条文定罪量刑的情形。 ![]() 比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既然诈骗罪包含合同诈骗罪,为何还要再制定一个合同诈骗罪呢,这背后体现的是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就是普通法条和特殊法条之间的关系。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结合我们上一篇文章讲的法益的概念,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有较大区别的,社会危害性也会不同,所以通过单独的制定刑法法条,以保障罪与罚的平衡,更好的实现罚当其罪。 02 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不同罪名,且各罪名之间无法条上的逻辑关系,但因行为具有多重危害性,需择一重罪论处的情形。 我国大概是从民国时期开始使用“想象竞合”一词,这是翻译借鉴的结果,基本参考了德国“观念的竞合”或“理想的竞合”的概念及日本“観念的競合”的概念。 这里的“想象”并非指主观臆想,而是强调行为的单一性与结果的多重性在“观念上”的竞合。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刑法学界重新关注德日刑法理论,张明楷、陈兴良等学者系统梳理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推动其成为刑法理论通说。 03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a.侵犯法益不同: 法条竞合是单一的行为,侵犯了单一的法益,但是触犯了刑法的两个或以上的多个法条; 想象竞合是单一的行为,侵犯了两个或以上的法益,触犯了刑法上两个或以上的多个法条,比如行为人投掷爆炸物炸毁民宅并致人死亡,该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爆炸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因行为单一,需择一重罪论处。 b.处罚原则不同: 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是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比如一个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适用合同诈骗罪(特别法条)论处; 想象竞合的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进行处罚,也就是说虽实质上触犯数罪,但按处罚最重的罪名定罪。这里会有网友疑问,为什么触犯了数个罪名,但是只择一重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了,其实原因很简单,那就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实行行为,如果数罪并罚,显然是重复评价了该实行行为,对于行为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c.动静态的区别 法条竞合是法条逻辑关系的静态竞合,重在选择适用最贴切的条文; 想象竞合是行为多重危害的动态竞合,重在通过“择一重”实现罪刑均衡。 瓜哥不才,纰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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