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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法律: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2017行政诉讼法第6条

 世昌崇文 2025-05-08

【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解读】

这是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规定。

(一)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经过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变迁,到如今,一般认为依法行政或者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实践中,一般可以用主体合法、职权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来概括。也有的直接引用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无效、确认违法的情形,来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的情形。

所谓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二)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7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是否应当给付而不给付。

(三)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采取审慎审查态度

这是行政诉讼法77条的规定。作者认为,法律采取审慎态度的原因是,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里面有着很大的根据实际情况,有具体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做出主观判断的过程。既然有着“自由”和“主观”的因素在里面,那就代表了不同的机关、不同的人对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判断不一样。大概的意思有点像小马过河里每种动物对水的深浅的理解不一样。既然是这样,那么,就很难说一个人的“主观”比另一个人的“主观”更正确。但是,即使是“主观”的因素,也应该符合基本的法律原则,不能违背一个善良正直具备专业知识的执法人员应当做出的基本判断,所以,重大且明显的不合理,就在违法的范围内。这也就是法律设定77条的原因。

(四)行政应急性原则——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的例外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战争、疫情、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考虑,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这些行为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国家和社会在运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紧急情况,如战争、分裂活动、动乱、暴力犯罪失控、瘟疫横行、自然灾害等,这些情况的发生可能威胁国家的安全和独立,破坏社会秩序,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在正常的宪政、法律体制难以运转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即使该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也应视为有效。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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