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老年人再婚的情况来看,有两种情况应该引起注意和应注意在心理上加以调适。
一是心理障碍。再婚贬值和追忆类比是心理障碍的主要表现。再婚贬值是指有些老年人认为再婚只不过是找个“伙伴”而已,忽视了再婚的爱情价值。认为老年人已过了人生最美好的时光,自己的青春和童贞献给了已故的人,现在再婚仅是为了驱逐寂寞,打发日子。这种认识显然是片面的。应该说爱情是不分年龄区域的,爱情永远是婚姻的基础。无论青年、中年还是老年的婚姻,爱情始终是第一位的东西,没有爱情的婚姻一定是不幸福的婚姻,因而爱情是永不贬值的。老年人再婚万万不能忽视爱情的地位和作用。
追忆类比是指老年人再婚后遇到刺激,尤其是矛盾冲突,容易联想到前妻(夫),进行对比。每一个丧偶的人都有着不幸的记忆,每一个人的婚姻都会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再不幸的婚姻也有美好的东西存在。追忆类比一般是在两种情况下进行的,一种情况是与新的配偶感情很好的情况下,例如街头花园散步、亲昵亲近、相互关心、问寒问暖等,容易勾起与前妻或前夫类似的情景,产生对前妻或前夫的无比怀念。第二种情况是在与新的配偶发生矛盾冲突的情况下,例如意见不一致、情趣不合、互不关心、个人独断、吵嘴打架等,容易想起前妻或前夫的优点,从而更加厌恶新的配偶。即便前妻或前夫原先是自己不爱的人,一旦离开后,时间一长,尤其是遇到在某一方面还不如前妻或前夫的人,就容易更多地想到他的优点。这样就会对新的配偶产生不满,甚至后悔自己选择了他(她)。对于一个再婚者来说,最明智的做法是珍惜现实,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则应该把对前妻或前夫的追念转移到新的配偶身上,使新婚更加美满和谐。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应努力消除抱怨和怀旧情绪,转移参照物,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努力消除矛盾,不断对自己的心理进行调适,以使双方逐渐趋于和谐。
二是老年人再婚后又产生新的不幸。老年人再婚并不都是百分之百幸福的。有的老年人再婚不久,便矛盾重重,甚至离婚。从上海等城市调查的情况看,目前老年再婚后的离婚率有所增长。据上海徐汇、卢湾区两个法院1986年上半年受理的老年人再婚后离婚案件进行的调查分析,发现老年人再婚后离婚的原因可以用三个字概括:即“短、平、快”。具体是指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结婚速度快。老年人恋爱和青年人恋爱一样,在恋爱过程中都会进行印象整饰,千方百计地显示自己的优点而掩饰自己的缺点。所以对一个人的性格、脾气、为人的了解,短时间是不行的。而有的老年人认为自己本来就没有多少年的活头了,因而谈恋爱就用不着象青年人那样用那么多时间,便会匆匆结婚。但是当结婚后,才逐渐发现两人在性格、脾气、习惯、生活情趣等诸多方面合不来,一遇摩擦,就想离婚。还有一种情况是再婚后,虽然二人关系很好,但由于家庭关系复杂,使人难以适应。特别是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难以相处,这样情况下导致的离异也是有的。
家庭是人生的基地,情感的归宿。目前我国的家庭结构正在不断发生变化,只包括夫妻和未婚子女在内的核心家庭逐渐增多。而包含三代以上成员的主干家庭和包含两对以上已婚夫妇的联合家庭正在逐步减少。家庭结构的这种变化,促使老年人把生活的基点从“依靠子女防老”转到“依靠配偶相互防老”上来,这也是促使老年人再婚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老年人的主体意识和独立意识逐渐增强,许多老人认为人老了,也应该自己主宰自己,子女的话、他人的话,只能作为参考。是否寻配偶,寻什么样的配偶这完全是自己的事情,况且这个权利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除此之外,还有必要对老年人再婚一些心理上的问题作进一步而具体的探讨。
(1)丧偶老年人再婚的心理学基础。社会心理学认为,“成双性”(基本表现之一是婚姻关系)可看作是任何社会的出发点。一个人寻求自己的配偶是人性从来就有的“成双性”的表现之一。一个人一直本能地在寻找同他(她)组成一对整体的另一半。老年人当然也不例外。如果他或她没有找到另一半,就在自己内部难过地寻找“第二个我(alterego)”。这种情况也必然在丧偶状态中产生。于是,丧偶状态作为一种压力或应激就能造成一系列心身失调或病症。老年人丧偶后,其心理创痛、抑郁和苦闷,以及孤寂空虚感是很严重的。有人认为,子女成人另立门户后使老年人产生所谓“空虚家庭综合征”,配偶的去世顿使丧偶者这种家庭空虚感加剧起来。此外,丧偶老年人的家庭角色发生了骤变,他(她)不做为丈夫或妻子了,随着这种“角色退场”,丧偶者原来从配偶那里得到的支持、安慰、体贴和照料突然被取消了,于是他(她)极需要重新获得这种感情上的支持和体贴。
调查发现,丧偶老人可发生性格变异。有的表现为不喜欢见人。有的变得按原始的欲求办事,反应迟钝,道德感情和审美感情发生衰退,有的出现健忘、妄想、幻觉等。此外,丧偶后可能发生的饮食条件变差、经济拮据等情况也必然影响老人的心身健康。
婚姻是一种健康的自然状态。独身者要比过着夫妻生活的人更容易在身心两方面受到损害。30~40岁的鳏夫死亡率很高,60岁以上的老年鳏夫死亡率不仅比同龄组的有妇之夫高,而且比同龄组从未结过婚的单身汉更高。
老年人婚姻状态是影响其生活满意感的重要因素之一。调查表明,有生活满意感的有配偶老人多于无配偶老人,而且前者的满意程度较高。
再婚是夫妻生活的失而复得。有些调查报告指出,再婚有益于丧偶者的身心健康。失偶后再婚者的死亡率较未再婚者甚至未丧偶者均低。也就是说,合谐的婚姻关系顺应了自然,从而使人摆脱精神压力或应激,得到了性爱的满足。可以说,夫妻的伴侣生活是驱逐病魔和死神的一个护符,美满的性爱是确保健康长寿的一根支柱。
(2)丧偶女性老年人的心理状态。老年妇女大多是因配偶死亡而失去伴侣的。对于老年妇女来说,也大多因此而孤独生活。
为了使丧偶的老年妇女能较快地适应这种变化,顺利地投入到正常生活中来,从心理角度讲,有心理学家提出丧偶老年妇女心理活动可分为五个阶段:
一是,所有的心理活动集中指向新近的死者。她往往痛不欲生,整天涕哭,甚至拒绝把死者下葬或火化。
二是,对死者和其他人发怒或带有敌意。这时死者已离开身边,丧偶的老年妇女很容易无缘无故地和别人争吵。
三是,要求其他人的支持和帮助。由于丧偶而失去旧的依恋关系,悲伤的情绪开始向他人发泄。
四是,她们已清楚地意识到,配偶已永远地失去了,正常的生活已彻底打乱了,整个心被绝望占据。
五是,她们开始从绝望中解脱,向往正常的生活,有可能并开始重新组织新的生活。这一阶段,她们把自己的感情转移到其他人或事上去,主动地压抑悲痛的情绪。
心理学家认为,老年妇女在守寡期间的心理问题,最关键的是否战胜孤独感和重新获得感情上的支持。这就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适应角色变化,一是发展与朋友或孩子的友谊。总的来说,失去伴侣的老年妇女的心理特点是消极的,因此,我们应该尽可能地设法缩短这些阶段,尽快恢复正常的心理活动,这就是心理适应。丧偶女性可从下列几方面实现其心理适应:
其一,培养自慰心理。失去几十年朝夕相处的老伴是令人心碎的悲伤事件,但又无可挽回,因此,不妨这样理智地提醒自己:每个人每时每刻都在接近死亡,这个自然法则谁也逃脱不了。
其二,避免自责心理。老年妇女常有对不起已故老伴的自责心理,应用一些积极、愉快的活动来避免这种心理。
其三,转移注意的重点。为了减少悲伤,不妨把老伴遗物收藏起来,把注意的重点转到现在和未来的生活,不要老是回忆往事。
其四,追求积极的生活方式。老伴过世后,丧偶妇女难免有孤独凄凉的感觉,积极的生活方式可减轻这种孤独感。
其五,建立新的依恋关系。应与子女和朋友建立新的依恋关系,以减轻悲痛情绪。在适当情况下,可寻找一个再婚伴侣。
无配偶妇女的心理活动与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因此,子女应理解失偶老年人的心理变化,主动地关心她们的生活,不要干涉她们的婚姻自由,使老年人有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只要失偶老年妇女有效地控制自己的心理活动,再加上子女及亲朋的配合,她们的心理适应不会十分困难,剧烈的生活变化也不至给健康长寿带来太大影响。
(3)寡居老年妇女的再婚心理障碍。寡居老年妇女的社会家庭生活环境各不相同。有的性格外向,尽力使自己的再婚需要与社会舆论一致;有的性格内向,压抑和掩饰自己的再婚心理。再婚心理障碍大体有以下几类:
一是大多数离婚或丧偶的老年妇女,有再婚愿望而缺乏再婚信心。她们认为再婚是“迁就婚姻”、“半路夫妻”,很难产生爱情。
二是老年妇女再婚者目的各不相同。有的想找伴,互相依靠,解除寂寞;有的想远离子女,另立门户;择偶标准很难确定。加之恋爱时间不长,了解不够,往往担心虽在形式上结合,在思想上却不尽一致,感情上也不够融洽。
三是再婚意味着与一个新的对象共同生活,是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痛苦,无法预测。因此寡居老妇们认为,没有必要去做人生尽头的最后一次感情“冒险”。
四是老年妇女再婚最大的心理障碍是,首先考虑能否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特别是能否得到子女的同情、支持和谅解。她们担心婚后若有矛盾争执,难以处理好与双方子女的关系。
正因为有如此众多的心理障碍存在,寡居老年妇女在再婚问题上瞻前顾后,举棋不定,让她们跨出这一步是非常困难的。
老年妇女再婚心理障碍的形成,首先是受道德规范的制约,封建思想是其形成的重要原因,社会舆论又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其次,受社会环境的制约。老年人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家庭间的人际关系等社会环境因素,对再婚能否成功有极大的制约。如有再婚需求的妇女会考虑到:现有的经济收入和子女的补给,能否维持再婚后的生活,婚后住房如何解决等等。
第三,受生理条件的制约。老年妇女处于生理衰退期,精神上的孤独和寂寞感,使其希望有个“伴”。但一些老年妇女自身健康状况不佳,为了不连累他人,防止最终被嫌弃或晚年吃苦,她们往往不再有再婚的奢望。
第四,受子女态度的制约。老年妇女再婚,很多子女认为是对亡父的“不忠”,在感情上接受不了,同时还担心自己失去经济或生活上的资助、感情上的爱抚,在名誉上受到损失。老年妇女也担心子女对自己的态度和感情转移。因此,子女的支持或反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老年妇女能否再婚。
对老年妇女再婚,社会上有不同看法:其一,老年婚姻往往是家庭不安定的因素,因此老年妇女应“安分守己”地度过余生。其二,今后,家庭规模日趋缩小,“老年结伴”有利于减少社会和家庭负担,有利于老年人安度晚年,老年再婚值得提倡。其三,老年再婚是老年妇女的权利。只要双方自愿结合,应同样受到我国婚姻法的保护。因此,我们应尊重并按照老年妇女的意志和判断行事,可在必要时做好参谋,帮助她们创造条件,过好晚年生活。
(4)再婚心理调适。有人认为老年再婚无非是找一个“伴”在一起生活罢了,而无须去讲什么爱情。实际上,爱情伴随人的整个人生,爱情的有无不能按年龄来划分。无论是青年、中年、老年,婚后只有进行心理调适,才能获得爱情的幸福。失偶老人再婚后,一般须进行下列心理调适,并发展爱情:
矫正再婚心理动机。老年人再婚,一般主要出于爱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和生理上的需要。然而,由于老人的经历和生活环境等与初婚不同,他们的心理较复杂,因而产生再婚心理动机也千差万别。有的为了摆脱生活的不便,有的出于经济拮据与生活的压力等,也有的想通过再婚得到遗产,改善住房条件,解决户口进城或为了子女就业等。由这些不纯动机所形成的再婚夫妇,没有稳定的婚姻基础,因此,必须及时进行矫正。婚姻的幸福,需要有爱情做保证,只有从爱的需要出发而产生的再婚动机,才能使再婚得到幸福。
正确对待心理重演。所谓“心理重演”,是指老年再婚后的生活境遇与前次婚姻过程恰好吻合,而引起一种心理反应。一般说来,老人再婚,双方大都有前次婚姻经验。再婚后的日常生活容易引起心理重演。如果双方有些温存、亲昵的表示,可能引起对前配偶的更加思念,破坏了双方当时的亲密气氛;如果与对方发生矛盾冲突,情况又与前婚相似,心灵上会遭到恶性刺激,从而影响再婚夫妇和睦相处。正确对待心理重演的方法是,当遇到温存、亲昵的心理重演时,应更加信任和热爱现时的配偶,为获得第二次爱情而幸福,并把自己的爱毫无保留地献给对方。切莫对前偶过分怀念,或在言行上有所流露,免得引起对方的嫉妒。
共同克服回归心理。老年人总是喜欢沉湎于过去的回忆之中。在心理学上,称此为回归心理。老年再婚后往往不自觉地把先后两个家庭加以比较。尤其在日常生活中双方遇到不顺心的事或发生矛盾时,就会去追忆过去的爱情的甜美,产生再婚后悔和怨恨情绪,这就在感情上拉开了再婚夫妻的心理距离,影响夫妇和睦相处。要克服这种心理,关键在于双方都应认识到,过去的已经永远地过去了,面对新的家庭,只有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和信任,才能创造美满幸福的新家庭。
适应对方心理特征。老年人有比较稳定的性格、兴趣和爱好。进入更年期后,老人的生理及心理特征都有不同的变化。这就要求老人再婚后,尽快了解体察对方的心理特点,正确对待不同个性、性格和习惯,注意互相尊重、互相谅解。身体较好的一方要耐心安慰、体谅、理解和容忍对方。不要由着自己的性子做事,避免感情上的冲突。
同等对待前婚子女。再婚夫妇应克服“排他”心理,把双方子女都看成自己的孩子,尽到父母的职责,在衣食起居等一些生活小事上要一视同仁。
老年再婚夫妇,由于有昔日婚姻的经验比较和制约,双方心理较复杂。再婚后,只要双方积极进行心理调适,互敬互谅,互相信任,是可以创建幸福美满的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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