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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直销

 雨过云 2010-07-19


在世界直销史上,制度的发展一直遵循着一个铁的定律,一家新兴公司如果异军突起,能超越已有的公司,抢占相当的市场份额,取得骄人的业绩,除了过硬的产品之外,必然有一个独特的没有先例的制度,它继承了那个时代最优秀制度的一部分优良的基因,而另一部分则发生了让业界振聋发聩的革命性的突变。
  T90制度的英文全称为Trend90Uni-level,中文应该翻译为“趋势90阶层制”,由美国的富尔公司(Formor)的创始人率先研究并应用,虽然从外部特征看来,它仅仅是对经典阶层制的一种技术上的简单处理,但实际运用的结果则表明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在企业开创初期希望业绩能够爆发的基础上,力求永续经营,因此,该制度使得直销商在中后期的收入也颇为可观,从而保证了企业的发展与延续。在如阶梯、混合与经典阶层制度等传统类型的太阳线制度,直销商的高额收益来自无限宽度和相对深度的拓展,但在现实里,每个人的人脉资源都极为有限的,其外延的潜在市场也同样有限,个人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必然意味着旁线市场占有率的降低,这点在市场开拓初期属于比较次要的矛盾,旁线间相互的合作比相互的敌对与排斥更能让大家获得共赢,然而一旦等市场相对饱和,则会上升为相对主要的矛盾,合作将变成无利可图的零和游戏,到那时为了自身利益,什么样的可能都会发生(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最近把直销界搅得很热闹的香港立新世纪公司开除皇家钻石,从表面看它仅仅是对抢线的处理,实质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传统的太阳线制度从业者的成功比率非常低(可参考FTC对美国如新1993年年度经营报告的分析),而T90有效改善了这一现象;另一方面,其它类型制度为增加自身魅力而设置的快速启动奖金/推荐奖金经常被质疑为违法,T90也就针对这点进行了聪明的改良,虽然其改良的方式简单得就跟哥伦布竖鸡蛋一样,仅仅是把原来在其它制度里放置于第一层的推荐奖金移植到第二层,但它所创造的结果却充满了戏剧性与魔术般的魅力:不但在第二层业绩等同或超过第一层业绩的情况下,直销商能获得比原先更多的收益,而且自己不用再承担拉人塞货赚猎人头佣金的沉重的心理压力。
  既然T90属于阶层制,按不那么学术的分类,也是属于太阳线制度的一种。很多人对太阳线制度(包括阶梯制和阶层制)以及准太阳线制度(如美乐家的制度——只有高阶才能无限开拓前排)很反感,因为觉得这两类制度会造成太多的死线与浪费。但从辩证的角度来看,这两种制度的发展是非常稳健的。即使有着相当高的淘汰率,也不妨碍许多直销商走马灯似的前仆后继、你方唱罢我登场,从而铸就公司的辉煌业绩。
  从时间上来说,阶层制的产生比双向制还晚。以单一产品诺丽果汁缔造世界直销业奇迹的慕立达(大溪地诺丽)所采用的就是阶层制,而采用阶层制分支的T90制度的公司,也基本崛起于同一时间,诸如前面提到的T90的鼻祖Formor还有4-Life。
  笔者并不认为T90制度一定比双向制或任何一种别的奖金制度类型更为优越,因为对任何特定直销企业来说,能让企业产生业绩和利润的制度才是好的制度;对任何直销商来说,同样是能让自己和团队的部门赚到钱的制度才是值得推崇的制度。在直销业里,指导实践并迎合潮流的是彻头彻尾的实用主义原则,根据已经通过国务院审核的《直销法》草案,也许T90可能是在直销法正式实施后最契合国情的奖金制度,可以最大可能地满足“合法”、“高效”和“浅层”。
  《直销法》:双向制的死刑判决书
  我们知道国际直销学术界一般只把奖金制度分为四类,即阶梯、矩阵、阶层、双向。这四种制度互不兼容,也是林林总总的制度的基矗别的制度要么经受不起时间的考验,要么都是这几种制度的衍生。根据去年9月厦门会议后媒体所披露的《直销法》草案以及今年6、7月泄露的修正版,超过一定深度的多层次奖励制度是明令禁止的,采用这样的制度属于法律认定的非法直销行为,企业如果施行这样的制度,必然通不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不仅无法获得牌照,更可能遭到行政处罚;此次国务院通过审批的版本更给出了明确的信号,实际上判处了多层次奖金制度以死刑。双向制号称“无限代”,因此是已知所有类型的制度里最无疑义的无须经由学理分析和审判就可被处决的一种。某种毫无根据的乐观主义的观点认为:在出席厦门会议的22家公司里,优莎娜就是世界著名的一家采用双向制奖励制度经营业务的直销公司,并且,它在大陆连工厂都没有,它的应邀出席非常可能意味着双向制在大陆获得许可。只能说这样的观念来自某些人发自内心的善良意愿而不是客观现实,其原因首先在于首先优莎娜的双向制与我们现在普遍目睹与“了解”的“双向制”有着质的区别。现在流行于大陆的双向制都是经过所谓“改良”的,在原始双向制的基础上嫁接了其它制度,实际已经成了四不象(一个明显的特征是许多“双向制”里的对碰奖金的拨比小于总奖金拨比的50%),更重要的一点是:台式/大陆式双向制虽然都宣称其有重复消费设计因此能永续经营,但其重复消费的业绩并非以对碰计算,换而言之,并非是在双向制部分进行计算,而是在“+XX”的部分,也就是别的类型的制度里进行结算,由此获得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是其业绩的绝对比例来自于新人的初次购货,这种以人头的堆砌构成的系统或网络结构十分的脆弱,最终的命运必然与老鼠会的命运一样悲惨。由于难以对能够永续经营的双向制和必然会崩盘或可能会崩盘的双向制进行清晰的判别与分类,政府对双向制只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这可以说是处于万般无奈的下策,但除此之外看来也没别的办法(同时拜托那些为谋求个人私利而吹捧《直销法》如何英明、单层次怎么“优越”、30%拨比多为“合理”的人别再向世人证明自己的弱智并炫耀其灵魂残废的等级了)。
  双向制必死无疑并且不大可能获得特赦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大陆《直销法》的蓝本是韩国与马来西亚的直销法规。在马来西亚,双向制同样是被明令禁止的。
  T90对比于双向制的优势
  相对于双向制,T90具有这样的优点:
  一.启动快速。其实这并不是T90的独特之处,许多现代制度设计都融合了快速启动奖金/推荐奖金的设计。使新加入的直销商能迅速回本,减少经济的压力。
  二.中级收入丰厚。在混合制与别的制度里,经常会遇到许多中层直销商,他们有令人羡慕的奖衔,诸如“红宝石”之类让人心动的称号,但其收入却和他们的声誉不成正比。
  但T90的中层干部大约能获得总奖金拨出的90%。这也是该制度取名为“趋势90”的一层意思,另外还有10%才是分配给高阶的奖金。
  三.高阶收入稳定。在T90阶层制里,能做到高阶的人不多。因为其业绩一般要与直销商所开拓的前排部门的业绩挂钩。在革新后的T90制度不断缩减前排的人数与业绩限制,这样的做法有利有弊,不能一概而论,在制度降低门槛的同时,也降低了高阶直销商收入的水平。而直销是一个充满梦想的事业,一个让人的梦想不能无限拓展的事业其前途如何是需要质疑的。
  四.形式新颖。阶层制与T90阶层制都是90年代诞生的制度,基本与双向制同时代,这代表着直销奖金制度朝两个不同的方向进行了整合与分化。一种是宽度极度紧缩,以至于用传统的积分无法计算奖金拨出比率,而不得不采用一种革命性的奖金计算方法,即“对碰”;另一种是沿袭与保留了以往制度优秀的特征,仅仅在不多的层面上进行力所能及的改良。T90就是其制度的一个代表。在直销界一般认为一家公司存在5年以上才算稳定。而采用T90的公司5年存活率要比采用双向制而存活下来的公司比率多上许多。
  无论理论如何出色,都需要通过实践的考验,而时间则是最优秀的裁判与法官。T90在国际市场战果赫赫,但在国内却无声无息,这一方面是因为国人的思想保守,跟着既得利益鹦鹉学舌、人云亦云“非五年以上经营历史的公司不予考虑”,另一方面也因为那些公司在本国尚有巨大的市场开拓空间,不急于在全球展开战线,去抢夺国际市常如果大陆的直销制度能与国际无缝接轨,T90,特别是国际标准版本的T90由于在国际上成功的先例比比皆是,因此在大陆也必定能取得一定的市场;而在当前的大陆市场环境里,国际标准版本的T90显然同其它多层次制度一样不能符合直销法的规定,但由于T90独特的设计结构,促使变异的T90制或经过改良的T90制不但能很好地符合直销法,更可获得公司与直销商青睐。
  当然,我们也需要深刻地认识到:由于在大陆市场此前没有哪个实际的T90公司或系统运作案例可供借鉴,加之大陆直销政策的微妙,因此,T90在国内的发展是否能一帆风顺尚存很大的不确定因素,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可能也是比较痛苦的本土化进程。笔者从逻辑出发,推断T90是新时期的直销奖金制度里最为可取的类型,是基于以下因素的假定:
  1.《直销法》使双轨制与其它多层次直销制度被否定。
  2.《直销法》规定总拨比不得超过经营额的30%。
  不可否认,在这两点的限制下,绝大多数的多层次制度都将束手束脚、步履维艰。
  制度不能决定一切,但制度是多层次直销企业经营和扩展的核心。只要对比一下台湾的华茂生技被如新收购前与收购后的业绩,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制度是那么的重要。
  制度,如同一支魔杖,不但能“化腐朽为神奇”,更能点石成金。
  直销法明确规定最高限定为30%的拨比以及禁止多层次,在这样两个限制条件下,一些标准的奖金制度即使想螺丝壳里做道场都不可能,首先被枪毙的就是经典的双向制,双向制号称“无限代”,原先是区别并超越其它制度的优势在直销法的金箍前束手无策。其它诸如混合制等,由于各部分奖项都要分配不少百分点的拨出,因此都很难说是理想的制度,老牌公司不可能采用全新的制度,因为动一发会牵全身,只能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削足适履,而T90则能不用考虑原来的框架,只需要做些许的调整就能适应国家的要求。

 

 

T90的制度的专业性及合理性
  自然,笔者在这里只能推测在现有的制度里,在现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直销环境下,T90是最合适企业迅速发展的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或许会有比它更合适更能适应时代潮流的制度脱颖而出也未可知。
  能符合企业发展要求并能获得直销商青睐的能让双方获得双赢的奖金制度,必然具有这样几个性质:
  1.经典性。它必须是经过时间考验的。一个新的制度,如果没在实践过程中经过时间考验,它就很难获得普及。很可能做了一段时间之后发现企业进入了瓶颈(两个典型的案例是曾经盛极一时又很快销声匿迹的“层碰”双向制和C区“点点见钱”的双向制),而T90相对于其它看上去很新颖实则经不起推敲与实践的制度已经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2.简单性。一个好的制度必须让直销商能看懂。一个过于复杂的制度很可能充满陷阱,完全维护企业的利益,经过巧妙的伪装残酷地剥削直销;或者非常难于讲解和理解,让人看上去望而生畏。T90的主体从其结构上来说则是相当简单的。
  3.可塑性。它必须具有相当的可塑性。就制度的扩展性而言,既能向上兼容,又能向下兼容。这点具体体现于能根据国家政策与企业经营情况灵活机动地增加或减少佣金计算层次的数量而不影响整体的结构框架。T90具有高强度的可塑性的关键就在于其前面两层或三层的拨出就占据了总拨出的绝大部分。企业可以在不改变制度结构的前提下,做很小的调整就能达到相应的目的。
  4.初期的爆发性。一个可行的制度必须让企业在实行该制度的初期就能获得相当的业绩,也能让参与的直销商获得可观的利益。这就如同抢滩登陆战,在竞争已经相当激烈的市场上,必须一出手就能让人刮目相看,在市场上站稳脚跟,而T90在各类制度里,其爆发性可说是仅次于双向制的,它能让企业快速启动市场,以尽可能少的时间和代价迅速回收成本并完成初期的原始积累。
  5.中期的扩展性。在经营到一定时期之后,企业会进入爆发期,这一阶段表现于大量的人员加入,他们加入的目的除了使用产品,自然是因为能够获利。T90的获利具有相当的速度和稳定度。既能让加入的新人快速回本,又能给他们的梦想以可能实现的希望。
  6.后期的稳定性。企业经营到后来,业绩会相对饱和,形成绝大多数的会员/直销商均为终端消费者的局面。而某些要求高门槛加入高维持业绩压力的制度会造成最后一批会员由于无利可图纷纷退出,在营业报表上表现为营业额与利润双双直线下滑。最可怕的是这可能造成连锁效应,如同多米诺骨牌一样,下面一层倒掉之后,直接影响上一层的利益,从总体看,网络可能会在一段相当短的时间内就全部瘫痪,以经营事业和获利为目的的直销商全体离开,只剩下产品的忠实信徒。而T90由于其固有的独特而微妙的设计结构,在事业的黄昏时分对整体网络都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同一个人伫立于地球的极点面对壮丽的日落。
  7.通用性(或与产品的配合性)。这一性质很简单,但却属于一个非常重要的性质,因为各家企业生产与销售的商品林林总总五花八门,既有耐用品和易耗品的区别,又有不同用途的区别,同一个类型或核心的奖金制度能否很好得适用于两家产品差异可能相当大的直销公司呢?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看该制度的设计能否符合产品线的需求。一家企业有上百种产品与只有区区几种产品,采用同样的制度可能导致相当不一样的业绩。因此,一个通用性强的制度是不管产品的性质如何、种类是否丰富、品种数量有多少,都能创造极好的效益。因为企业是会发展的,当初可能只有一种或几种产品,经过几十年的苦心经营之后,自己的生产线就能生产几百种产品是相当常见的事,又或者在创业初期,发现原先生产与行销的产品市场反应差,立刻悬崖勒马转产其它产品,而制度是不能做大幅更改的,因此它必须在企业经营初期和以后的任何一个时期都能适应企业的发展。不论别的制度在这方面的表现如何,T90的确很好的符合了企业发展的这一要求。
  8.最后的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合法性。简单的阐述,就是符合向国家报备的要求。再好的制度,国家不允许做,说什么都白搭,而那些传统的经典的制度要想符合报备要求,就不得不削足适履,这样一方面降低了制度本身的魅力,降低了对直销商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给企业提出了是否应该全面调整商品价格的难题(事实上,拨比和定价之间能存在什么必然的逻辑联系?)而T90则不存在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正苗红,祖上三代都查不出政治上的不良倾向,就差没给盖章证明了,飘飘然俨然一派“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的境界。
  需要补充的是: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中国会有大量的传统保健品企业试图转型直销,先前已经下水的诸多企业所采用的多半是“双向制+XX”,对外一套的普遍的说辞是:“当国家法律不允许做双向之后,就把双向的部分砍掉,只拿“XX”的部分去做报备。”但不论是企业老板还是咨询公司的老板其实心里都清楚这套说辞实际上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最初设计那个“+XX”的目的根本就不是为了报备,而是为了榨取会员为获得奖金而硬性重复消费所付出的购货款里最大限度的奖金沉淀。从另一个方面考虑,道理更为简单:如果开盘伊始就实施那个纯“XX”制度,谁会来做?倘若这个“XX”真那么好,又何必画蛇添足,以双轨起盘?因为它本身就是另有他图,,而不仅仅是花里胡哨的摆设,或者是企业正式向国家报备的方案。采用这样的制度本身就是短视行为,不管嘴上说的怎么信誓旦旦,其实大多都有玩一把就走人了的预期准备。而那么多人选择这样的公司怕也不是真信公司所宣传的一套,而只是象股市里如影随形游移追逐于大户身后想吃尾利的散户,这些在大户嘴里被称为“小猪”的散户并不太惹大户的讨厌。因为金融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属于“零和游戏”,大户的利润从哪儿来?从别的大户口袋里获得吗?非也!大户联合起来下个套,小猪们就全被杀光了,连本带利成为大户们的战利品。换一个例子:每个赌徒都希望能打败庄家,但实际上多少庄家真正被打败过?所有赌徒好像都会忘记至关重要的一点:赌局本来就是庄家所设的。做个形象的比喻,开直销公司的老板都象路边摆象棋摊的人,那些残局都可能有上千年的古老历史了。你想玩?你跟谁玩?游戏规则是人家制定的,你又能玩出什么花样?你充其量只能玩和自己同一层次的人,或者——更符合现实的情况——比自己弱势的群体!
  但真正以经营为目的的企业还是有的,而且他们也必将是市场的主旋律。他们本来就有品质优良的产品,只是苦于找不到畅通的营销渠道或期许更有创意和更符合“低成本经营”的通路,而直销可能给予它们改变命运的契机,毕竟安利、完美在大陆所创造的奇迹是有目共睹的。对于这样的企业,T90即使不是最佳的和首选的制度,也应该是值得考察与借鉴的。
  新时代、新规则、新创意、新企业,应该可以创造联合打造出一个产业繁荣的新景观!

金字塔欺诈已有定义?


千呼万唤始出来。日前,业界期盼已久的《反金字塔欺诈条例》草案终于浮出水面。
  据权威人士透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该条例已经分发给部分直销企业,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以便在即将于9月8日举行的"厦门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厦门会议)上进行讨论修改。这位颇为细心的人士注意到,由于该条例的落款为"2005年",并且实施具体日期部分空缺,所以他据此认为,该条例至少要到明年才能正式实施。
  另据来自北京方面的消息,商务部制订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草案第二稿目前也已完成,将与《反金字塔欺诈条例》一起在厦门会议上讨论。
  而在去年的厦门会议上,商务部外资司曾召集7家外资直销企业召开了"投资直销业研讨会",这标志着直销立法的正式开始。
  中国直销立法目前正由商务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牵头负责法律法规条文的起草工作,商务部负责直销企业管理条理的起草,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则负责打击金字塔欺诈和市场监管条例的起草。由于商务部负责起草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在去年已经出台,《反金字塔欺诈条例》便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两者同样重要,我们不但希望明白政府确定什么是合法的直销,也希望明白什么是金字塔欺诈。"此前不止一位直销公司老总曾如此强调《反金字塔欺诈条例》的重要性。毕竟,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所谓的"守法"并不是"只干法律允许的事情",而是"不干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千呼万唤之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终于给出了答案。不过,出人意料的是,这一条例一改多年"非法传销"的称呼,而将过去的"非法传销"统称为"金字塔欺诈",并多了一个"非法直销"的概念。
  该条例已给"金字塔计划"作出了明确的定义:"金字塔计划是指为参加者交纳或变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即可加入并可以此获得报酬;其他人以同样方式加入后亦可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获得报酬;余者以此类推。其组织者以后参加者交纳的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参加者的收益数额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的数量。"该条例同时对"金字塔欺诈"进行了定义:"金字塔欺诈是指策划、建立、组织、推广、参加、劝诱参加金字塔销售计划的行为。"该条例同时强调:"不论是否有无产品或其他条件的限制,并不改变金字塔欺诈的性质。"而对于直销公司的违规行为,该条例则统称为"非法直销",并且详细列举了12种非法直销行为,例如"未经批准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违反规定收取和变相收取入门费的""违规培训的",等等。
  执法难题
  对于"非法直销"行为,该条例规定:"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认定。"而对于禁止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的工作,则明显表现出了各部门联合执法的倾向,而重点则是公安和工商两个部门。
  该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禁止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工作,设立反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同时要求公安、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工作。考虑到新时期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向农村等基层渗透的危害性,该条例同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要协同做好工作。
  而在具体执法方面,则由县级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活动。该条例还规定了二者具体的职权和处罚措施,并强调:"构成金字塔欺诈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过,业界在肯定《反金字塔欺诈条例》的同时,对于该条例的执法可行性也提出了质疑。
  有关人士认为,由于直销行业的复杂性,特别是现在的金字塔欺诈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多样性,该条例只笼统地给出了金字塔计划和金字塔欺诈抽象的定义,这在表现出立法灵活性的同时,也为执法时对金字塔欺诈行为的认定提出了难题,因为许多具有金字塔欺诈性质的非法经营活动早已隐藏很深,已经很难从概念上进行区分了。该人士提议说,条例中至少应该参照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商德公约》,从不同方面列举金字塔欺诈与合法直销的明显区别,以供民众和执法者参考,"那样会更具体,辨别起来也会有参考依据。"对于该条例中对非法直销"12条"的认定,该人士同样认为,非法直销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在执法中同样会面临认定的难题。
  由于我国的直销市场相对来说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尽管这几年执法者对直销和非法经营活动已有了一定的辨别能力,但要真正识别,仍有难度。完美公司总裁许国伟曾表示:"金字塔欺诈和合法直销往往只有一线之差。"有市场人士不无担忧地表示,即使国家制订了详细的执法标准,但对于基层执法人员来说,能否很好地辨别这"一线之差",也会考量执法者的水平,"千万别像以前一样,把合法直销和金字塔欺诈一锅端。"该人士建议:"很有必要对基层执法人员先进行直销方面的常识性教育,只有他们真正明白了市场的游戏规则,才能更好地执法。"但对直销常识的了解却并不能解决司法机关在执法方面的难题。
  该条例规定:"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过相对来说,直销行业在我国是一种新兴的市场经营方式,再加上其特有的复杂性,管理难度相对要比其他经营方式要大。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已经制订了很多年,对直销市场上新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前瞻性可能不够,在法律适应性方面依然是个难题。即使移交司法机关以后,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对于"金字塔欺诈"处罚措施的缺失,司法机关尽管可以套用一些法律法规,但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方面还"没法可套".目前我国处罚金字塔欺诈一般套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从严格意义上说,"金字塔欺诈"既没有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涵盖进去,目前也并没有哪条法律确定"金字塔欺诈"是"投机倒把"行为。
  于是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即使移交司法机关以后,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对于金字塔欺诈处罚措施的缺失,司法机关将同样面临法律的适应性问题。"
  警惕金字塔欺诈"变异"
   "金字塔欺诈"发展到今天,与直销的界线早已模糊。金字塔欺诈原来常用的诈骗手法发展到现在早已变得错综复杂,我们平时所见到的收取高额入会费、把受骗人员聚居在一起进行诈骗的手法,已经是最为愚蠢和最为初级的手法了。现在的金字塔欺诈更加具有多样性、欺骗性、隐蔽性和变异性等特点。例如,过去高额入会费一直是辨别金字塔欺诈的重要特征之一,而现在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只收100元左右入会费的金字塔欺诈组织。
  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现在的金字塔欺诈存在严重的"变异"问题,金字塔欺诈组织不断研究相关法律和消费者心理,往往会有针对性地设计出新的诈骗手法,并且往往还会有相应的理论支撑,以使自己看起来更具合法性。
  事实上,随着直销立法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打着各种旗号的公司不断冒出来,尽管它们推出了各种所谓的新概念,在尽量划清与传销的界限,但无不在觑觎直销市场,尽管其中也不乏正规经营者。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这里面更多的是挂直销之名行金字塔欺诈之实。
  怎样识别这些更具备欺骗性的金字塔欺诈组织,怎样识别它们的变异行为,同样是时下社会关注的焦点。"正确的理由只有一条,错误的理由有千万条。"面对令人眼花缭乱的金字塔欺诈行为,制订出一部可操作性很强的法律文本,同样在考量着立法者的智慧。

多层次计酬方法并不等同于“金字塔...
 


1、多层次计酬方法并不等同于“金字塔计划”
  多层次报酬制度的结构与奖金回复的比率数是直销立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课题之一。
  首先,直销商可以获得销售产品及提供服务的批零差价。通常,批发价格是固定的,而零售价格则可按市场情况允许差异。 大多数公司向销售产品的直销商直接供货。有些公司也允许直销商向那些真正从事销售的销售人员供货,但不允许居中间的直销商抬高批发价格。直销商必须自行承担所有的销售成本。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直销员的计酬方式发生了一个重要变化。当时的许多直销公司开始意识到,那种一成不变地建立在个人销售之上的报酬制度已不足以建立和稳定一支经验丰富的销售队伍。这些公司认识到,公司可能得益于直销商把自己的销售技巧与经验传授给新的直销人员。它们于是设计了一种新的报酬制度,基于直销商把自己的销售技巧与经验传授给新的直销人员。它们于是设计了一种新的报酬制度,基于直销商为公司提供的销售支持服务的价值向直销商支付报酬。这种做法并不会使直销商的销售报酬减少,或者导致产品价格上升,而是由公司通过减让自身的利润率及增加总的销售额实现的。 值得注意的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这一部分通常被称为“市场开拓奖金”的报酬,只有当产品真正被所介绍的直销商销售出去时才会向直销商支付。这一点确保了直销商不会仅仅因为介绍新人加入而获得报酬 ——而这正是“金字塔计划”的欺骗所在。在“金字塔计划”里,每个新加入者必须支付一笔入门费才能够加入——的骗术。这些加入者所交纳的入门费一部分被用于向更早加入的人支付奖金,更大部分流入了组织者的腰包。这样的组织由于不可能无限制拉来新人而注定会很快崩溃,这才是引发行业混乱甚至社会问题的根源。
   2、多层次计酬方式是可以控制其演变成“金字塔”欺诈行为的 现在人们通常对多层计酬如何运作存有误解,担心其很容易演变成“金字塔”欺诈行为。但事实上,多层次计酬方式是可以控制其演变成“金字塔”欺诈行为的。首先,层级的存在并未限制新加入直销商的潜在收益。在通常情况下,勤奋工作的新加入直销商会比介绍其加入的直销商赚得更多。很多公司允许成功的直销商与其介绍者脱离。在任何情况下,报酬都是直接与产品销售挂钩。因此,即使是在有100个直销商的销售网络里,如果没有产品销售就没有报酬。 很多公司制定制度以确保那些不活跃的直销商不能成为“坐享其成者”,即不工作就能获得报酬。公司会对其销售体系严加管理,以确保直销商对公司确有贡献才能得到报酬。因此,如果公司有这样的内部控制措施,政府没有必要硬性规定参与者所能获取报酬的层级。 经验表明,多层次直销领导人只有把他成功的经验,包括市场推广和组织激励等方面的经验与他人分享,才有可能建立起成功的销售团队。营销领导人在市场推广方面的努力与销售团队的成功密切相关。如果一个营销领导人没有在市场推广、培训和组织激励等方面付出努力,其销售团队就不会有好的销售业绩,而其相应的报酬也就会减少。 多层次计酬制度已成为现代直销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直销的本质所在。而在多层计酬方式下,同样可以制定措施来确保直销企业对其销售网络的行为和发展做出有效控制。
  3、 直销市场存在的问题不是主流,也并非多层次计酬之过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么多年来,一些采取多层次计酬制度的企业例如安利、完美、南方李锦记、玫琳凯、如新等,在获得发展的同时,并没有引发什么社会问题,也并没有蜕变成为“金字塔计划组织”。 尽管这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些业务人员或局部地区也曾发生过一些并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事情,但这都不是主流,并且这些企业往往在意识到后很快都会进行纠正。 而对于这些不和谐的音符,我们也可以以辨证的观点来看,其实在任何一个行业,都会存在大小不等的问题,直销行业尽管有一点的特殊性,同样也会存在问题,但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是因为多层次计酬方式引起的。
  4、经验证明,限制多层次计酬方式而只开放单层次直销,并不是解决市场非法传销的毒瘤。
  1997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传销管理办法》,该规定还进一步以销售过程中直销商的层数来划分单层直销和多层直销的概念。单层直销被认为是简单的、可管理的,因而是允许的;而多层直销被认为是锁链式销售的一种,会导致价格的增加,因而肯定有问题。 根据这个划分方式,中央政府将单层直销颁发营业执照的权利下放给了省级工商局,并且希望通过不再增发多层直销的营业执照来控制欺诈行为。然而,这种关于单层直销和多层直销的划分标准以及经营权批准权利的下放所带来的结果就是市场更加混乱。金字塔骗术的操作者们马上意识到,他们可以打着单层的旗号,从而拿到合法的传销营业执照,继续进行其欺诈行为。结果,在中国一下子冒出了600多家单层直销公司。 在这法规中,单层与多层的区分建立在公司与直销员之间交易的次数之上。如果仅有一次,则该公司被认为是一家单层次直销公司。法律没有对规范直销公司的行为或确保直销员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给出应有的规定。 欺诈者们很快意识到他们可以通过伪装成单层或多层直销的方法实施诈骗。随着诈骗行为愈演愈烈,传销与恶性犯罪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在河南省,受骗的直销员们在铁路上拦截火车静坐,以期引起政府的注意。随着受骗者不断在政府大楼前抗议,这些情形再次威胁到了中国政治安定与社会秩序。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传销是社会不安定的罪魁祸首。 尽管现在中国开放直销市场不会象以前那样大规模的开放,在一定程度上会避免当年的现象出现,但可以预见,同样会有大量非法公司会打着“单层次直销“的旗号到市场上进行诈骗活动,并给自己批上合法外衣。尽管他们拿不到直销牌照,但同样会通过宣扬“法不责众”的心理,对消费者形成误导。

 


直销专家罗伯特:合法直销如何决裂...


对话人物  
  罗伯特·费茨.帕特里克(Robert L. Fitzpatrick)是“警惕金字塔计划”(http://www.)网站的创始人兼主席。
  罗伯特作为无数联邦和州法院的专家、顾问,曾多次参与对金字塔计划和多层次营销公司案件的调查。他曾在美国几个州的公正和律师办公厅部门任职,给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者以及教育工作者和法律人士做报告,并且为加拿大和斯里兰卡等其他国家的政策制定者提供咨询。
  罗伯特与乔伊斯·金·雷纳德(Joyce K. Reynolds)共同创作了《欺诈收益:寻找多层次营销与金字塔计划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解释》,并且在他的网站上发表多篇有关检验金字塔计划的册子和文章。
  杨谦,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教授,《成功营销》杂志社社长,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理事兼分销模式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教授协会财贸专业委员会主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是国内最早研究分销渠道的学者之一。
  一位美国直销监管专家,如何看待中国式的直销立法?
  2005年9月2日,《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出台,并将于年底付诸实施。虽然全面放开直销,但我国对直销企业的设立仍有严格规定,并且禁止传销。这意味着直销只能是单层次的销售,多层次营销(MLM)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在中国直销发展史中,由于“金字塔”骗局,合法直销在很长时间里失去了话语权。罗伯特先生多年研究防范“金字塔计划”,此次与他的对话就是想探讨合法直销与“金字塔”骗局的实质区别,给予合法直销更健康的成长环境。
  直销立法:有利于合法直销发展
  杨谦: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法律环境是不一样的,在中国,立法对直销企业申请的条件比较苛刻,比如,它要求企业必须有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有保证金等,而且把直销人员的佣金标准限制在30%以内。在美国,直销公司被当成一般性商业公司来处理。我们想知道,在发达经济条件下,美国联邦和州政府是如何立法来防止金字塔计划的?了解这些立法方式对中国完善相关法律也许很有意义。
  罗伯特:不得不遗憾地告诉您,这个“更好地理解西方关于直销的立法无疑将有助于我们制定合理和完善的法律”的假想是不正确的。
  美国是最糟糕的金字塔计划传播的地点。举一个近期的例子:有一家叫SkyBiz.com的多层次销售公司曾在许多国家传播,使100多万人遭受损失,它的本部就在美国。这家公司在英国、南非、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遭到起诉。许多类似的公司现在还在美国发展,还没有被调查或起诉。
  虽然美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能较好地揭露、防止和规范欺诈行为。美国的一些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公司,如安然(Enron),就被报道为庞大的欺诈集团,一些高层主管现今已经被抓进监狱。
  实际上,金字塔计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更加突出,因此当经济中国更进一步发展时,许多类型的金字塔式销售计划也会随之增加。
  因此,中国不应参照美国的模式,而应从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履行对WTO 的承诺不意味着要允许金字塔计划运作。中国要坚决反对变相传销的金字塔计划。美国没有起诉多层营销计划并不意味着它合法。
  实际上,美国的联邦政府并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来来规范金字塔式销售计划。对金字塔计划的诉讼都是根据禁止“不公平和欺骗的商业行为”这个一般性法律来执行的。因为没有具体的国家法律来禁止金字塔销售欺诈,所以,起诉金字塔计划公司非常困难。起诉通常对牵连的人没太大价值,因为他们已经受到损失,上万民众是不可能拿回他们的钱了。
  中国把给推销员支付的奖金数额限制为30%是一个很好的方法,这会限制推荐人所能取得的收入。大多数美国的MLM公司把年利润的60%发给推荐者,而其中的大部分钱是给了不到1%的最高层直销商。
  然而,仅把比例限制在30%这种方法不会阻止欺诈计划。检验MLM公司是否合法的标准是:绝大部分直销商的收入是否来源于将他们的大部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给更多的直销商。
  杨谦:我们也了解到,您发起并领导着专门研究金字塔计划的学术研究机构和民间组织(WWW.ALERTPYRAMIDSCHEME.COM),也曾出访并帮助一些国家研究金字塔计划带来的恶果。根据你们的经验,能否在防止金字塔计划方面,对中国政府有提出一些宝贵的建议呢?
  罗伯特:中国制定有关多层次营销的专门法规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它本身是一种新型的、截然不同的商业形式。我们不能仅将其视为普通直销,也不能将其与单层次的销售模式相混淆,后者是合法而且有价值的。
  根据其模式,多层次营销很有可能演变成一种商业欺诈。为了防止这类销售公司进行金字塔式欺诈,中国政府应该采取并实施一条法案,要求所有的多层次营销公司提供其授权经销商的实际零售的审计证明。公司有必要而且必须能够证明至少70%的商品销售是建立在销售组织和家属以外的个人的基础之上的。这些以零售价格销售的实际商品的百分比数应该具有证明文件,以递交作定期的单独审查。
  提供证明信息的成本应由MLM公司承担,而不是由政府承担。每个公司必须有效地向政府证明自己是真正的直销公司,而不是一个推荐计划。审计报告必须由专门的分析人员来做,每三个月向政府递交一次。
  这种零售审计制度保证公司的透明度(而非隐秘的),并可以防止公司将自己伪装成为一个直销公司。只有要求MLM公司证明其将产品卖给了实际的零售顾客而不是诱使人们购买产品去投资在虚假的商业机会里,才能保证公司的合法性和保护公众的利益。
  其次,我建议要求所有的多层次营销公司必须把详细而且真实的有关“收入机会”的信息透露给那些被劝说加入计划的民众。
  信息披露必须包括在该公司从事至少三年以上的直销商的总数,过去三年来最后退出的直销商和新招募的直销商的总数;以及从MLM公司或上层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平均成本。
  宣扬“无限收入机会”和“终生机会”的多层次直销计划都是可疑的,因为实际上极少有投资者能赚到钱,所以严格的财政披露制度非常有必要。除非有充分而精确的纯利润信息提供给那些被劝说加入计划的人,否则这些公司从本质上说,根本就是一种欺诈。
  最后,我建议政府对民众开展严格认真的教育活动,教会人们认识金字塔计划的本质,了解它们是怎么操作的、为什么是有害的及它们如何伪装自己,等等。
  合法直销之辨:
  产品是否直接卖给消费者
  杨谦:中国无论在过去发展直销业,还是在未来开放直销业当中,一直有一个困扰,即如何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区别直销和金字塔计划?  
  罗伯特:直销是指销售人员在店铺以外直接将产品卖给消费者。在直销业中,零售通常是在家中进行的,每次有一个消费者。这是一种传统的且已被人们接受的销售方式。 以前,直销商挨家挨户地直接上门推销,他们把各种商品“直接”销售到家中。这是合法的销售方式,但很少有人指望通过这种销售方式来致富。
  在70年代,当一种被称为多层次营销(MLM)的新型直销方式在美国流行开来时,金字塔计划就开始变得与直销有牵连了。许多人开始相信他们可以通过“从事直销”致富。众多多层次营销发展组织建立起来,他们是金字塔式招募骗局,并非真正的直销生意。这种方式表面看起来像是直销,但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机会”诈骗。在美国,多层次营销公司实施金字塔计划的情况非常普遍。许多我们考察过的公司实际上是变相金字塔计划。 现在多层次营销已经在中国和其他国家出现。
  多层次营销公司支付直销商的佣金是根据他们推荐的下层直销商的购买情况,以及所有下层组成的整个团队的购买情况。 因此,许多多层次营销在实施时很容易形成一种推荐诈骗。这种危险使得政府非常有必要对多层次营销进行管理。
  通过检查和规范真正的零售行为可以很清楚地区分合法的直销与金字塔计划。如果多层次营销公司的直销商的主要收入是来自将产品直接卖给消费者,而不是其他直销商,这就是合法的经营。 如果大部分赚到钱的直销商的收入是来自其他直销商对产品的大量购买,而并非销售给零售顾客,那么这就是一种金字塔计划,是一种欺诈行为。
  金字塔计划:
  将推荐新人置于零售之上
  杨谦:关于这一点,理论上没有问题。但在实践中的判断常常有很多的争议。我自己也写过有关的专著和论文。我很想知道您是如何加以判断的?
  罗伯特:关于这个区别,我通常关注以下几点:
  ∠直接针对顾客的销售是一种“零售”。在一个销售组织内,将产品从一个层次中的直销商转卖给其他直销商根本就不能视为销售。这只是一种货币的转移。在金字塔计划里,大部分销售都是在组织内部进行,也就是从一个直销商转移给“无限链”里的另一个直销商,而不是真正的零售顾客。这根本不是直销,因为几乎没有产品是以零售形式销售给真实的顾客。
  ∠在金字塔计划中,要想赚钱的人必须大量推荐下层直销商,新加入者同样也必须如此。每一层必须比它的上一层要大。这样的组织其实不可能持续发展下去,所以占据直销商人数大部分的底层人员会发现,赚钱的机会其实为零。他们发现赔钱后会马上退出。计划组织者会接着用欺骗的手段继续推荐新的受害者顶替先前受害者的位置。这种骗局的本质不是直接销售产品,而是销售虚假的“就业机会”。
  ∠在合法的直销中,每个直销商会有自己固定的客户群,会从每笔交易中获取收益,因此,大部分人都可以赚到钱,只要他们能够以比买价高的价格卖出商品。相反,在金字塔计划中,直销商必须推荐大量下层,才能获得收入。通常只有少数一部分人才能做到,只有那些发起者或很早就加入的直销商才可以。根据这种计划的性质,大部分的加入者注定要遭受损失。
  ∠如果一个多层次营销公司将推荐新人的工作置于零售之上,佣金大部分都分给了最上层,而不是下层做销售的人,它就是一个金字塔计划,而非直销公司。在合法的直销中,大部分佣金是属于公司结构中底层的直销人员,这些人是在真正从事商品的销售。

 

 

美国是MLM的输出国
  杨谦:直销的发展在中国已经十几年了,我们感到,直销仅是一个经济影响比较有限而社会影响比较广泛的产业,所以很想了解,在美国,直销业的发展状况怎样?
  罗伯特:过去,直销是美国经济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在很多社区,公司上门直接推销自己的产品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然而,随着许多零售商店和大型购物中心数量的增长以及像沃尔玛这种大型超市的出现,上门直销已不必要了。此外,网上购物的发展和目录销售店的普及,人们可以通过商店、目录或网上更方便的购物,而且产品品种繁多。并且,因为害怕不安全,现在很少有人愿意让直销商上门推销。许多人因忙于工作或者其他事情,也没时间聆听直销商介绍产品。
  60年代末,直销曾在美国一度销声匿迹,只有很少几家公司直销做得不错,雅芳就是其中的一家。其他几个著名品牌的日用品和女士化妆品公司也在以直销的方式销售产品。像百科全书、真空吸尘器,还有一些家居装修服务如铝房屋板壁今天仍然还是以直销的形式销售。即使是在这几类的销售中,仍会出现许多欺骗现象,直销者也常强迫他人购买产品,他们因为不诚实而臭名远扬。现在就是这类产品也很少做直销了,惟独剩下的几家,像雅芳,还在销售女性用品或专用的家居用品。他们已打出自己的品牌,但销售额只占整个市场份额很少的一部分。
  但是,到了70年代,一种叫做多层次营销(MLM)的新型直销形式在美国出现,它允许直销商不仅可以销售产品,而且还可以发展下层,并从层层直销商的“购买额”(非销售)中拿到提成。在多层次营销中,新加入的直销商每月必须购买一定数量产品,才有资格从新加入者的购买中获取提成。因为每个新人都必须购买产品,或者支付样品费、营销材料费或培训费,所以MLM公司的利润实际上来源于新加入者的投资。
  在美国,只要大部分的直销商的收入来源于真正的零售,不是从下层直销商的购买中提取佣金,就允许其发展。多层次营销得以迅速发展,并扩展到许多其他的国家。
  多层次营销可以说是美国的一个发明和美国的一种出口。作为一个美国人,我为这种发明和出口被变质为全球性的欺诈感到羞愧和内疚。一些MLM公司对零售的标准置之不理,美国政府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法律来制止这种诈骗。有些MLM公司已经演变成一种招募计划,销售虚假的商业机会。这种有害的体制现在正在输出到其他国家。
  在美国,MLM公司的总销售额还不到整个零售业的百分之一。所以,美国的直销业其实和中国一样,对经济的影响都很校但对投资于MLM公司的那些人的生活确实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同时还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每年大约有500万美国人加入到MLM公司,并推荐自己亲密的朋友和家人加入。然而,很多加入者最后都会赔钱,那时即会产生很大社会破坏性。每年,会有60%以上的直销商退出计划。很多人除浪费很多时间之外,还支付大约1000~2000美元。还有人会支付得更多。
  一些MLM 公司已经被美国政府起诉并且被揭露是金字塔计划 —基于招募直销商,并非零售出售给真正的顾客。在美国,MLM公司的合法性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在被起诉的金字塔式销售公司里,数百万人已经因参与其中而倾家荡产。然而,一些 MLM公司曾拿出数百万美元来支持政治家的政治运动,所以政府对公民的抱怨置之不理。我们认为政府在裁决MLM金字塔计划中的失职是一种政府腐败。同时,MLM公司为宣传他们提供的“收入机会”的神话,在法律维护和公共关系方面也进行大力投资。
  人们呼吁政府更好地管理MLM,不过,我们的政府对保护公众免受金字塔伤害好像不感兴趣。
  真伪直销公司:
  未来成长喜忧不一
  杨谦:现在这个时代已经进入一个信息时代,各种媒体非常发达,直销作为人对人、面对面的销售,在发达的信息社会中,它到底能有什么样的发展前景?  
  罗伯特:前面已经提到,大型零售店不断增加,产品通过邮购和因特网购买产品更快捷方便,这使得直销—在家中一对一的销售—变得没有必要、不实用和没有利润。只有少数一些产品和公司仍做直销。产品通常是一些专门为妇女设计的个人护理品或者非常特殊化的家居用品。
  信息时代使得上门直销变得过时,但却助长了传销“商业机会”的欺诈行为。实际上,许多金字塔计划现在完全是网上操作。
  杨谦:有的直销是发展到一定时期后变质为金字塔计划的,根据你的经验,如果要分析直销的变质,应从哪几个因素来判断?特别是,从一般民众角度应如何判断?
  罗伯特:大多数MLM 公司不是“演变成”金字塔计划,他们在一开始就按照金字塔计划来设计和组织。对计划组织者和最高发起者来说,金字塔计划要远比合法的直销赚钱。因此,如果政府允许这些欺诈行为存在,很多不慎重的人就会受骗。一开始就实施的金字塔计划比由合法直销逐渐演变成的金字塔计划更为普遍。因为这种虚假承诺迅速致富的赚钱方式要远比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产品来赚钱容易得多。
  伪装成“直销”公司的金字塔销售计划可通过以下几个特征来识别:
  1.组织的发展是基于“推荐”了越来越多的直销商的加入,而不是建立在将产品销售给真正需要的顾客。
  2.训练和销售的材料集中于推荐/加入,而不是对真正的用户的销售。
  3.报酬和奖金偏向于推荐而非零售。
  4.宣传/培训强调基于“下线”的收入。
  5.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一个颇具规模的销售团队的收入是来自于零售。
  6.对新销售代表数量的无限制的批准使得在当地销售变得不可行。如果每名直销商都推荐其他销售人员—建立越来越多的竞争者,那么所有这些销售人员应该将产品销售给谁呢?
  7.业务状况不能使企业生存下去:
  ∠零售利润不合理,买卖的成本高于潜在的利润。
  ∠产品定价太高。
  ∠他们对于产品没有真正的需求,只是错误地认为会得到基于推荐的收入。
  所有这些特征中,判断时应注意到的第一个,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是否大多数人的收入是来自于把产品销售给真正的最终用户,而不是来自推荐。如果推荐是赢利的主要手段,则它就是一个金字塔计划,应该是不合法的。
  杨谦手记
  和罗伯特先生相识源于对直销的研究。这几年,我比较注意从更加广阔的视角来研究直销,偶然的机会结识了他。在这次对话之前,他已经向我提供过不少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一些资料。
  罗伯特先生对多层次直销的看法并不好,甚至可以说很不好。他专门研究金字塔计划,在与他的对话中,我可以感受到他对金字塔计划的痛恨和研究的精深。和他谈起中国制定的直销管理条例,他非常赞同中国政府开放直销的谨慎态度,并热情地提出不少建议。
  对他的看法,我并不完全同意。我认为,直销演变成金字塔计划的可能性的确存在,但不是像他说的那样,似乎绝大多数直销公司都会变质。我不认为多层次直销一定会演变为金字塔计划。零售与推荐的关系是直销和金字塔计划区别的关键点。我认为,通过严格的立法和监管,可以保证二者之间保持合适的“度”。因此,我认为他对直销的态度有些偏激。
  其实,对于这个对话应否公开,我自己一直犹豫。我觉得他介绍的情况有些还是发人深省的。在对话中,罗伯特先生很认真,一如很多美国人那样。让中国读者看到一位美国专家的观点我认为是有意义的。正如他所说,直销在美国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在中国何尝不是如此?以这篇对话为起点,让更多的人加入到直销的谈论中来,我看不仅有利于进一步理解直销管理条例的制定背景,也会有利于直销进一步的开放。
  我坚信,没有对直销理论的清晰认识,没有大家基本的共识,直销进一步的开放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不仅希望读者能认真了解罗伯特的观点,更期待更多的读者能参与到关于直销发展的谈论中来。

各类奖金制度剖析及对立新世纪制度...


第一波:典型的金字塔型制度。特点:前加入者的收入是以后加入者的入会费为收入基矗此时的直销处于混乱期,老鼠会混杂。  
  第二波:归零制的奖金制度。特点:直销人员的收入分配公平、合理,但对人才的要求很高。  
  第三波:网络行销的制度。特点:以网代销,取归零制和累积制两种之长。  
  各类奖金制度剖析及对立新世纪制度的客观分析。  
  1、 累积制 (代表公司:天狮、中山完美、改良前的仙妮雷德等)
  优点:无压力,轻松。缺点:等、靠、要,没有动力。
  立新世纪制度:100分的个人业绩压力,不容易形成空网。前1000分个人累积不归零。  
  2、归零制 (全球最好的直销制度之一,代表公司:安利、如新、玫琳凯等世界顶尖直销公司)
  优点:有压力,有动力。缺点:压力太大,人才经营,容易形成屯货。
  立新世纪制度:100分的个人业绩归零,不容易形成空网。当然也有可能造成屯货,但从投资角度看,如果用10000元订单换来50000元的收入,是值得的,这跟A公司、B公司的屯货的结果不一样。
  3、级差制 (代表公司:安利、中山完美等)
  优点:最高的百分比公司永远会拨出。缺点:容易形成屯货。举个例子:在A公司如果第一个月你有一条下线做到5万的业绩,为了出现极差,你好可能要屯2万货,第二个月你又有一条下线做到5万的业绩,为了出现极差,你又好可能要屯2万货,第三个月你的一条下线做到6万的业绩,你又需要屯1万的货,假如不屯,那就没有业绩差,那你就没有奖金了。三个月下来,就有5万的屯货,可能拿到的奖金都不够买货。
  立新世纪的制度:20%的启动奖一定会拨出。也有屯货,不过是前1000分,但仅此一次。  
  4、双轨制 (非法直销公司惯用的制度等)
  优点:简单、易操作;一推荐马上有钱――推荐奖;多重奖,可以买1、3、7、15个位置,多拿奖金。缺点:没有团队、没有核心、没有领袖,而做直销就是做团队,所以走双轨制的公司都做不大,全世界做得最好的双轨公司做了12年只有2亿美金的营业额,而如新8年就做到10亿美金。来一阵风、去一阵风,许多双轨公司寿命都不长久。
  立新世纪的制度:有启动奖,推荐新人没有钱但只要启动了新人则开可拿到奖金,也有多重奖金,当成为皇家会员后三个月连续保持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字再开一个部门,新开的部门如果也连续三个月达到皇家会员的资格,又可以以自己的名字继续开,一直开下去。而收入将会是3倍、6倍……,而不是2倍、3倍……简单的相加。  
  5、代数分红制 (代表公司:如新、立新等)
  优点:按能力拿,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到达什么级别拿相应的多少代。缺点:奖金有沉淀(意思是部分奖金沉淀在公司里,不拨出,但除了极差制的制度外,所有的制度奖金都会有沉淀)。
  立新世纪的制度:也有沉淀,但水平压缩、垂直压缩使奖金沉淀尽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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