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小曹王小明 IP属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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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高级法院对处理聚众斗殴罪的有关意见。聚众斗殴的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行为人不以聚众斗殴罪而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情况。(三)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只足发生在聚众一斗殴过程中,如果聚众斗殴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又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实施行为致他人...
被告人周业晖、张耀、夏成小、王业佳的辩护人均提出:各自的被告人未砍张明,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被告人倪以刚、张耀证明夏成小对张明实施了砍的行为,但被告人王业佳、朱鹏及证人朱峰证明其四人是在一起的,没有去砍张明,同时被害人张明虽陈述夏成小随被告人倪以刚追了张明,但并未明确被告人夏成小砍了张明,所以认定被告人夏成小对被...
【法纳大咖秀】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董荣荣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认定: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无论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有无杀人故意,只...
聚众斗殴罪中“持械”情节认定与否的十条裁判规则|法纳刑辩。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抢夺木棍殴打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吕小兵、蔡某甲、周郭顺在明知王某持械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亦应当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的共犯。法院认为:董某某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并没有持械的行为,其持刀砍伤陈某系在聚众斗殴之后,因此不属...
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中的防卫情节|法纳刑辩。本案双方都是为了侵犯对方,而不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防卫者与侵害者之分,都无权实行正当防卫,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而不是正当防卫,不管谁先动手伤害对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而从本案的过程来看,李某是因为遭到陈某一方的追砍后才跑到车上取镰刀,也可认定李某在...
聚众斗殴罪的裁判要旨经典归纳。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抢夺木棍殴打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吕小兵、蔡某甲、周郭顺在明知王某持械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亦应当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的共犯。法院认为:董某某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并没有持械的行为,其持刀砍伤陈某系在聚众斗殴之后,因此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法院认为: ...
聚众斗殴期间非故意致人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徐X胜、徐X2等人与熊X平、尹X昌等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徐X2、熊X平、尹X昌均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徐X胜系因熊X平联系他人前来殴斗,随即与徐X2等人进行商议并携带跳刀,具有一定被动因素,且双方系因细节纠纷引发聚众斗殴,案发后徐X胜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可从轻处罚...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的定性。案例要旨: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聚众斗殴犯罪中,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如明知其他犯罪分子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器械仍然组织斗殴,除明确有效避免伤亡后果外,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笔者以为,除首要分子应对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外,仅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抗诉称,被告人刘X及其组织、邀约的人没有对本方人员实施伤害的故意和行为,不应对本方人员参加聚众斗殴出现的重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原审被告人安XX、刘X因言语纠纷,分别邀约数十人参与斗殴,在打斗中,安X方的人员持械致刘X...
第一,薛文中认为,从立法原意和刑法用语上看,《刑法》292条的第二款并未规定重伤、死亡结果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如果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之始即具有伤害或者杀人故意,则成立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择一种罪处罚,而如果行为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萌生了伤害或者杀人故意,则之后的行为成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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