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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李倩: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至2016年11月,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尽管刑事诉讼程序很大程度受起诉法定原则的影响,但联邦德国州检察院按照“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未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作结案处理的案件占全部侦查终结案件的75.6%,其中,州检察院根据便宜主义原则作出“不追诉”的案...
在一般情况下,可通过下列环节比较所起作用的大小:抛尸、分尸或实施其他毁灭罪证行为的被告人比没有参与这些行为的被告人作用大;主持分赃的被告人比其他被告人作用大;分赃多的被告人比分赃少的被告人作用大;负责销赃的被告人比其他被告人作用大。“责任分担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使犯罪的发生或者犯罪危害后果的产生不能完令...
有学者提出,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的人能够自由进出的建筑物、设施等”[4]本文不同意这种观点,主要原因有两点:1、该学者提出的“不特定的人能够自由进出”只是一般公共场所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而已,并不是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因此不能绝对化,正如现在普遍认为电子书也是书,但它却并不以纸张为载体,因此就算假设大部分的书都表现为纸质...
零敲牛皮糖|强奸罪中的“公共场所”张明楷认为,“公共场所”是公众身体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因此网络直播间不是公共场所。要说明强奸罪中的“公共场所”是什么,必须首先搞清楚为什么要给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配置如此高的法定刑。但是比较强奸罪与非法拘禁罪不难发现,单纯侵犯性自主权与侵犯身体自由活动在法益侵害程度上差别不大,但强奸罪...
三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并未否定未遂形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仅仅是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标志,并不能以此来否认既遂、未遂形态的划分,构成抢劫罪与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未遂形态的观点其实是将转化行为本身看作抢劫罪既遂的成立条件,没有认识到转化行为只是导致整个行为性质的改变,即...
肯定说则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既然已经转化成抢劫罪,犯罪形态就应当按照普通抢劫罪的犯罪形态来认定,因此和普通抢劫罪一样存在未遂形态。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未遂形态的观点其实是将转化行为本身看作抢劫罪既遂的成立条件,而没有认识到转化行为只是导致整个行为性质的改变,即由盗窃罪等转化为抢劫罪,但不能阻却抢劫罪既遂、未遂形态的划...
三是传授的对象不要求必须是在传授之前不具有利用学习的犯罪方法实施犯罪意图的人,如果传授的对象出于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向传授人学习犯罪的方法,行为人明知此种情况而仍然向其传授犯罪的方法,则行为人的传授行为一方面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另一方面又构成传授对象意图实施犯罪的帮助犯,应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犯罪的方法不仅限于实施具体...
车钥匙作为控制和使用摩托车的载体,“入户盗窃”车钥匙的行为在整个盗窃行为中起决定性作用,故巫某某在户外窃取摩托车的价值应计入“入户盗窃”数额,整体行为属“入户盗窃”。在主观上具有单独实施部分行为的明确故意场合,犯意对行为完成程度具有影响,如果根据行为人犯意实施的某行为已结束,后续行为属另起犯意,那么即使前后行为存在联...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所此陈鹏龙在肇事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肇事逃逸,因为其逃逸行为没有危害了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将行人、其他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的安全置于不顾,况...
如何理解共犯的脱离?共犯的脱离应该是翻译过来的叫法,在刑法学共同犯罪中我们总能找到它的影子,基本内容是共犯人可以因为消除自己与共犯的关系从而“全身而退”,不对脱离后的共犯的结果承担责任。共同犯罪的后果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这是刚性原则,但刑法从来不缺乏温度,有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特别是犯罪中止来挽救那些中途觉醒的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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